中图分类号:B82-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074(2012)06-0043-06 一、“自制”概念的提出 希腊早期的哲学家都是自然哲学家。他们都尝试从自然中找出某种能产生世界万物或推动世间万物变化的根据、本原或始基。自苏格拉底开始,哲学家才把自己的视角转向了人世间,把哲学由天上引到了地上,引向了市场中,引向了对人本身的探讨,引向了对人类社会中道德问题的探讨。在道德问题上,苏格拉底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那就是“知识即美德”。苏格拉底相信,人们只要拥有了知识,就具有了美德,就会以善的标准来指导自己的生活,从而必然能够达到人生的正义和善。相反,人之所以在道德上犯错误,并非因为他有意为恶,而是因为他没有知识所致,人们不会明知对的不去做,或者明知错的却要为之。这就引出他的“无人自愿作恶”的思想。 人们在实践生活中却发现,有时事情并非苏格拉底所说的那样,也就是说,人们有时确实是明知是对的却不去做,明知是错的却偏要为之,这难道不是“有意作恶”吗?人真的是因为无知才作恶吗?人行善仅仅是因为有知识吗?从这些质疑出发,人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反思。这种反思在古代主要集中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考中。亚里士多德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从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所阐释的观点看,他并不完全赞同苏格拉底的看法。在他看来,人知善而不行,知恶却为之,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确实与知识相关,就此而言,苏格拉底的说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另一方面,这个问题还和人的意志有关,因为人的实践活动主要是关于意志的,就此而言,主要与人的意志的自制能力有关,与人是否具有自制的品德有关。所谓自制是意志能克服欲望的诱惑而坚持按照自己认知到的正确的原则行事,而所谓不能自制,也就是由于意志的无力而使自己屈从于错误的情感欲望而背弃正确原则而为恶。 二、亚里士多德的“自制”概念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七卷重点讨论了自制与不能自制的问题,一方面是对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另一方面也是回应苏格拉底“无人不自制”、“无知才作恶”的说法。 为了说清问题,亚里士多德首先讨论了人的行为与意志或意愿的关系。因此,对出于意愿和违反意愿的行为的讨论成为了他选择的首要论题。他的基本观点是,只有出于意愿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才有善恶可言,也才值得称赞或谴责。同时我们也只对出于意愿的行为或品质负有道德责任。亚里士多德认为,无论是自制,还是不自制,都无不与人的意愿相关,因而都具有道德意义,自制是应当受到赞扬的品质,不能自制则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品质,由于它们是出于意愿的,所以我们才应当对这两种品质负责,才对它负有道德责任。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出于意愿的行为必须不是行为主体受不可抗外力胁迫做出的,即它必须是行为主体在知道行为的具体情况下做出的行为。而违反意愿的行为是由于外力的胁迫所致。由于自制者和不能自制者的行为都不是由于外力的行为,也都是在知道自己行为的具体情况条件下做出选择的行为,所以,都不是违反意愿的行为,而是出于意愿的行为。 首先,外在因素的存在是受外力胁迫而行动的必要条件,也是违反意愿行动的必要条件。无论是自制者还是不自制者,其行为大体上来讲都是内在动力驱动的,虽然对于这个内在动力究竟是理智还是欲望,我们还不能很明确,但它们都不能被看作是由外在因素控制的,因此,它们是出于意愿的行为。 其次,自制者的痛苦仅仅是这种行为的一个表象。自制的人要避免一些欲望,因而是痛苦的,然而这种行为并不是由于外力的作用,而是遵从内心的选择。同时,不能自制者追随欲望的行为显然当下是快乐的,所以它是合于意愿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意愿的行为。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认为自制或不自制都在行为主体的能力范围以内,或者说,取决于他自身,都是出于意愿的行为。 在确定了自制与不自制的行为是出于意愿的行为后,接下来的一个问题便是,行为者是否对自己自制与不自制的品质负有道德责任?对此,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是应当负有责任。他说:“每个人的善观念又是由他的品质决定的。……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善观念不负有责任,就没有人对他所作的恶负有责任。”[1](P75)由此,亚里士多德得出的结论是:自制是出于意愿、并负有道德责任的品质。在这个意义上讲,自制应该说是一种道德德性。因为自制具备了道德德性的各种特点。其一,它是通过实现活动而生成的优良品质,我们只有通过做自制的行为才成为自制的人。其二,它是以追求适度为目的品质,在与道德德性相关的感情与实践中,过度与不及都是错误的,只有适度才是正确的。其三,它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只有当一个人知道他要做的行为,并且自愿地、因其自身的原因、出于一种确定的品质而选择它时,这个行为才是自制的行为。相反,不能自制就不具有这一特点。所以亚里士多德说:“不能自制者的行为是出于欲望的,而不是出于选择的。与此相反,自制者的行为是出于选择的,而不是出于欲望的。”[1](P65) 尽管在我们看来自制符合道德德性的特征,但是亚里士多德在这一点上还是有所犹豫,也就是说,他并没有把自制列入他所列举的各种德性之中。为什么会这样?主要是在他看来,一个具有纯粹道德德性的人,当他在按此德性行事时,他内心是愉悦的,他不应为所享受的欲望不够而感到痛苦,所以,他认为“仅当一个人节制快乐并且以这样作为快乐,他才是节制的”[1](P39)。而一个具有自制品格的人在行事时,内心却具有挣扎甚至是痛苦的感觉,因为他是有一些过度和不适宜的欲望的,他在克服这些欲望时会产生某种痛苦的感觉。因而,就愿意本身来说,自制者是既具有按正当原则行事的意愿,也有按情感欲望行事的意愿,只不过最后自制者能克服欲望而行事罢了。因此,亚里士多德在《论善与恶》一文中说:“节制的特点是不渴求肉体的快乐,不沉溺于一切低级的感官快乐,”[2](P413)而“自制的特点是能靠理性来抑制朝向低级的感官快乐的冲动欲望,能控制和忍受基于自然的需求和痛苦”[2](P426)。就此而言,自制与一般的道德德性还是有所不同的。具有自制品质的人在其思想中有一种混合的恶,即他本身也有追求不当享乐的欲望,只是他没有遵从这种欲望,而是理性地选择了自制。自制者能够同时既欲望着做一件事又选择不去做。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自制就还算不得一种德性,而只能是‘德性与恶的混合’”[1](P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