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企业伦理建设中的价值排序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学的一种现实解读

作 者:
张彦 

作者简介:
张彦,浙江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副教授,哲学博士(浙江 杭州 310013)。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当前,企业伦理建设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企业的价值排序和伦理决策是企业伦理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当代中国企业主要面临着三大价值排序问题,即义利之辨、人我之辩和志功之辩。对于以上三个问题的排序决定了企业立足的基础和方向,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发展道路和生命长度。对当代企业伦理建设中价值排序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学当代语境下的一种现实解读,展示了马克思主义对于“利益的界限”、“剥削的界限”、“发展的界限”的理论前瞻与深刻远见,对我国当前的经济伦理建设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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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2)05-0092-07

      企业是具有自由意志和行为选择的伦理主体,是由大多数有行为能力和意志自由的人所建立起来的经济共同体,理应承担自己所应肩负的相关责任。正因为企业是具有自主性的独立主体,具有判断、选择和决策的资格、能力和自由。因此,在企业伦理建设的过程中,对于不同价值原则的选择和排序就显得尤为关键,对企业的基本定位和长远发展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一般说来,当前企业伦理文化的建设过程中,主要面临的价值排序问题有义利之辨、人我之辩和志功之辩中何者优先的问题。

      价值排序及其相关的道德选择、文化冲突和伦理困境等是企业伦理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成部分和重要影响因素。因为,“企业伦理是个人在面临冲突的目标、价值观与组织时所作的决策”[1](P75)。所以,在建设现代企业伦理价值体系过程中,最关键的是廓清企业公民对于企业核心价值的认知,厘清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种种优先性问题的困惑,加强对于企业核心价值和企业文化的道德认同。因此,对企业伦理及其价值排序的研究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学思想在现代语境下的一种现实解读,展示了马克思主义对于“利益的界限”、“剥削的界限”、“发展的界限”的理论前瞻与深刻远见,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和当代价值。

      一、企业伦理之本:义利之辩的价值排序

      财富观及由此引发的义利观问题是企业伦理的关键问题。马克思曾指出:“劳动能力不仅生产了他人的财富和自身的贫穷,而且还生产了这种作为自我发生关系的财富的财富同作为贫穷的劳动能力之间的关系,而财富在消费这种贫穷时则会获得新的生产力并增值。”[2](P449)因此,在企业伦理建设过程中,关于财富合法性和道德意蕴的“义利之辩”就成为了企业伦理之本。这个“本”体现在义利问题是企业伦理建设中最根本、最基础、最原初的问题,同时也更是企业生存与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如果说谋利是企业的天性的话,那么在这个谋利的过程中遵循一定的道义就构成了一个企业的德性,因此,在一般意义上来讲,也可以把企业伦理学理解为研究企业如何追求义利统一之道的学问。”[3](P1)所以,在企业伦理中,义利何者为先?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情境下,对于义利何者优先的排序是否会有变化?变化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财富的获得与其途径密切相关?为什么有些企业在财富获得上会有道德缄默的现象?何以正确调剂企业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伦理责任的关系?

      历史上,对财富合法性和“求利”行为的社会承认是有一个过程的。斯密生活的时代,在人类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最大的伦理障碍就是是否保障普通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也即自身财富的合法性获得问题。美国经济学家海尔布罗纳指出:“10世纪到16世纪的奇妙世界和亚当·斯密之前一两个世纪的世界之间的巨大差异。……当时认为,普遍性求利这一概念,对神是有极端侮慢性的。如果把这个概念再扩大些,认为求利的奋斗实际上可以使社会团结在一起,人们将把这种想法看作简直发疯。”[4](P18-19)这说明当时个人的求利(财富)行为还不具有普遍的社会合法性,个人正当追求财富的求利性不被社会广泛承认。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发展人类的生产力,也就是发展人类天性的财富这种目的本身。”[5](P124)这里,马克思从社会生产力和人类天性的视角,揭示了财富对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根本作用,强调求利本身的道德合法性问题。财富体现经济利益和现实价值,而伦理则内在于主体利益的经济秩序之中。所以,在有着普遍的自我利益追求的主体存在的社会里,要使相互认可、互相尊重的契约精神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对于“求利”行为的合法性的必须得以体现和保障。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它的制度是一种保障进行经济活动的各方进行公平交易的公正秩序。这种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求追求私利的具有理性能力的“经济人”,在公共理性共识的基础上达成的某种妥协或自我约束。这种妥协与约束需要一定条件下的“自我舍弃”,而这种舍弃也正是现代企业义利问题的要义所在。要特别指出的是,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的法律特点和基础时,曾这样写道:“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正是这些互不依赖的个人的自我肯定以及他们自己意志的确立(在这个基础这种相互关系必然是利己的),才使自我舍弃在法律、法中成为必要,不过,自我舍弃是在个别场合,而利益的自我肯定是在一般场合。”[6](P378)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和伦理关系中,企业不仅要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意识到自己“利益的界限”。“利益的界限”是经济活动中企业伦理尺度的整体性表达,也是对市场经济义利之道进行伦理界定的必要性揭示。因此,企业对利润的追求、积累与分配,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责任的问题,也是体现企业对员工、对消费者、对政府和对社会的责任所在,更是与企业进行基本的价值排序和企业伦理文化建设之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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