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2)11-0049-03 近年来有人主张道德为资本,并提出了“道德资本”概念。“道德资本”概念提出者的本意也许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巧取豪夺、欺诈诓骗,主张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合道德的方式、手段追求企业利润。这种本意当然不失合理。如果这只是经济活动第一线实务工作者所提出的一个朴素口号,亦可理解。然而,作为一个理论命题,“道德资本”概念本身却有诸多理论讹误。这些讹误是道德理论基本常识层面的,应当澄清。 其一,“道德资本”中的“道德”、“资本”概念应如何理解或规定?就“道德”概念而言,如果能够承认在当代多元社会中的道德价值具有多元性或多样性,那么,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是否任何一种“道德”(或道德价值)都能为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活动带来经济价值,成为经济活动中的“资本”?结论显然是否定性的。禁欲主义、回归自然简单生活的自然主义等道德价值即是明证。总体上说,“道德资本”中的“道德”,甚至也不是通常人们理解“道德”概念时所首先联想到的利他、自我牺牲意义上的。因为如果真的是利他、自我牺牲意义上的,则就如茅于轼在《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中曾合理揭示的那样,市场经济活动本身无法进行。此处的“道德”,在总体上只能被理解为经济活动中的诚信守法、生产营销管理活动中的人本取向、公关中的公益活动,等等,且服从并服务于经济活动中对于利润最大化的价值目的。借用康德的说法,此“道德”至多只是“合乎律令”的德行,而非“本乎律令”的德性。 同样,此处的“资本”概念也不可泛论。它既不是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的,也不是严格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此处的“资本”概念,只能在能够带来利益的一般手段、工具意义上而言。之所以说此“资本”概念不是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的,是因为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是可以度量、簿记的。至于此处“资本”概念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概念,更是有天壤之别。马克思透过“资本”范畴看到的是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在马克思那里,资本的本质不是物,而是生产关系,资本的每一个毛孔都是肮脏的。军火商喜欢社会动荡、遍布战争硝烟,制药商乐见流行病,棺材铺老板希望多死人。资本的这种逐利本性恐怕是无人能够否定的。在马克思的意义上,“道德”与“资本”的联姻不可想象。马克思的立场至少告诫我们:不要轻率妄言“道德资本”。 其二,如果居于工具理性的立场理解问题,那么,任何事物都可以作为工具、手段对待,都可以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资本或手段。自然资源、知识能力、金钱权力、年龄肤色、美貌姿色等概莫能外。按此工具理性理解逻辑,道德也不例外,自然可以作为“资本”存在。然而,问题的关键恰恰就在于:道德在根本上是否可以在工具理性的意义上被把握?在根本上,道德究竟是人类的终极价值关切,还只是手段性存在?这点不能含糊。事实上,此问题在东西方思想史上已是一种常识。①自古以来,东西方思想史上,从来就没有绝对否定道德的工具性价值,焦点只在于道德的终极性价值。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均以自己的方式提出了目的性善与工具性善的问题,提出了自身仅仅作为目的性存在的善的问题,并给出了明确回答。后世的争论,大抵是在此基础上的展开。康德当年宣扬“人是目的”,所批判与否定的正是“人是手段”的价值立场。康德坚持“人是目的”的启蒙立场,这并不妨碍他认为人的自由须通过人自身的创造活动实现,并不妨碍他承认在具体实践中人的手段性存在特质。不过,在康德那里,人的这种手段性存在特质以人是世界的绝对价值目的为根基,是作为终极目的性存在的人的自我规定。这里存在着的,首先是存在本体论、终极价值,是终极价值目的性的规定性。因而,“人是目的”与“人是手段”,以及其中的“目的”与“手段”,不是同一逻辑层次或价值层次的关系。这就不难理解,尽管康德并不否认在具体现实中人的手段性特质,但是,他的三条道德律令中只有“人是目的”,而没有所谓“人是手段”。 讲“道德”不能不讲动机。尽管我们可以对康德的善良动机、为义务而义务思想提出许多批评,但是,我们却无法否认康德强调道德动机、强调崇高责任精神与义务担当本身的合理性。道德的崇高在于道德行为者的动机与精神,道德动机是道德善恶评价中的决定性因素。将道德仅仅视为手段性存在,无疑是否定了善良动机的必要性。没有善良动机的道德,这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日常生活道德评价层面,均无法想象。 在理解“道德”时,首先必须把握其终极价值关切、终极目的性、人性、人的本质这一类超越性根本内容,否则就会失却其灵魂与精髓。在一个原本已是物欲横流、没有人道只有物道的社会,在毒奶粉、地沟油等冲决一切底线、登堂入室的社会,在一个奸商恶棍玩道德于股掌之中、常常以慈善家面貌为虎皮施展各种卑鄙无耻手段获得不义巨财的社会,在一个事实上唯利是举、效率至上的社会,一切绝对、终极、超越性东西都已在贪婪下化为乌有,人已沦为物的工具,此时,再鼓吹将道德变为资本与手段,只会使社会愈益沉沦于迷惘与疯狂之中。没有了绝对,没有了终极性价值,没有了对道德价值的敬畏,世俗中还会剩下什么?人类社会之所以出现道德现象,人们之所以渴望道德,根本缘由之一就在于希冀摆脱物的无所不在的宰制性,追求超越,回归人性,过灵魂有所寄守的人的生活。如果人们立足于道德工具主义的工具理性立场而不是绝对价值目的性的价值理性立场,来把握与理解“道德”,不仅背离了“道德”的原本本体性、超越性规定,而且会使社会已经溃塌的道德根基进一步崩溃。 其三,“道德资本”是对客观现象的描述,还是一种规范性价值要求?如果是对某些客观现象或事实的一种描述,则这种描述是或然的,不具有必然性。因为,至少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反复告诫人们,有德的人们有时往往很不幸。因而,这种或然性描述意义上的“道德资本”不能作为一种普遍命题成立,不具有规范性。如果“道德资本”是规范性价值要求,则如前述,这种规范性价值要求是工具性的,它将“道德”视为一种纯粹手段,因而,它亦是或然性的,不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成为普遍命题,此“道德”不能成为普遍价值精神。这种工具性的规范价值,所指向的是“利”,以“利”度之,有利取之,无利弃之;在“利”之下,甚至“道德”本身也有可能被弃若敝屣。 从作为“资本”的“道德”出发,不能得出视“道德”为资本的行为者的行为必定是善的结论。换言之,在这种工具性的规范价值立场上,如果道德的(或正当合法的)经济活动不能带来经济利益,则会取不道德(甚至不正当)的活动方式。在此意义上,“道德资本”命题如果要能够成立,就必须进一步加以限制,设定前提:制度安排的正义性。即,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人们只能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从事经济活动,并得到本应得的那份利益。不过,如果这样,则此命题就将原本是主体自身的内在善良价值精神问题,转换为外在的客观社会结构、宏观制度背景正义问题。这样,此命题如果有意义,也就应当是在制度伦理的角度,作为制度安排中的一种实存价值引导,即如康德所说的“配享”幸福的问题。但是,如果这样,就不仅仅弱化了企业家们的道德责任要求——如罗尔斯在正义优先于美德思想中所揭示的那样,更为重要的是,“道德资本”命题关注的核心应当是:经济活动中作为背景性存在的客观制度正义,以及在正义制度中的合法经济活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