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发表之后,引起了西方政治哲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诺齐克甚至说:“政治哲学家们现在必须在罗尔斯理论的范围内工作,不然的话就要说出个理由。”①除了哈特、伯林、德沃金、诺齐克等英美哲学家主动加入论战之外,哈贝马斯、德里达、利科等欧洲大陆哲学家也多少被动地转入其中。 作为当代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Paul Ricoeur)通过对源自古希腊哲学的“善”、“自善”、“正当”、“正义”等语词的诠释学分析,考察了伦理目标和义务规范的涉身性,探讨了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内在联系,肯定目的论是义务论的最终评判标准,义务论是目的论的实践和外化,两者各有正当性,在方法上整合了现代欧洲大陆哲学的综合性优点和英美分析哲学的分析性优点,同时又规避了各自的片面性,成就了一种在理论上具有灵活性,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的伦理诠释学。在阐明伦理诠释学过程中,罗尔斯正义理论便不时地成为利科批评的对象。 一、“善”、“正当”和“正义” “善”(good)和“正当”(right)的关系问题是当代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争论的焦点。这个问题可追溯到在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堂弟格劳孔之间进行的一场有关“善”(good)、“正义”(justice)和“不正义”(injustice)等话题的争论。在《理想国》第二卷,格劳孔提出有三种“善”:第一种是自善(goods for their own sakes),第二种是自善与后果善兼容的善(goods not only in themselves,but also for their results),第三种是与自善不兼容的后果善(no one would choose them for their own sakes,but only for the sake of some reward or result which flows from them)②。当苏格拉底表示赞同格劳孔对善的分类之后,格劳孔问:“正义属于哪一种善?”苏格拉底答道:“正义属于诸善中最高的那一种(in the highest class),那是人们愉快地想要得到的善,既因其自善,又因其善的后果(for their own sake and for the sake of their results)。”③苏格拉底表面上表示,“正义”是第二种“善”,即“自善与后果善兼容的善”,但他实际上提出了第四种善,一种“最高的善”,提升了正义的品质。正义不是对善的简单的经验划分和归纳,而是一个超越善的经验归纳的理念,苏格拉底跳出了格劳孔布下的陷阱,突出了哲学家和智者在思维方式上的本质差异。格拉孔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正义”是第三种“善”,即“与自善不兼容的后果善”;“然而很多人不这样看,他们认为,正义将被划入吃力不讨好的那一种善(to be reckoned in the troublesome class),是人们为了名利才追求的善,若就其自身而言人们是不会予以迎合的(but in themselves are disagreeable),反而是想要尽量躲开的(rather to be avoided)”④。 苏格拉底和格劳孔的那场争论既涉及人类追求的价值排序问题,也涉及人类生活的目标问题。这场争论从古希腊一直延续到了今天,产生了多种答案,也形成了各种思想流派。现代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界有关“善”和“正当”(right)优先性问题的争论正是那场争论的最新变种,伯林、罗尔斯、德沃金、罗蒂、沃尔泽、哈贝马斯等全都介入了这场争论。 于是,当以赛亚·伯林引用西人谚语“狼的自由就是羊的末日”来探讨人类面对的价值选择困境时,他深表忧虑地说:“自由之所失也许会为公正、幸福或和平之所得所补偿,但是失去的仍旧失去了。”⑤由于善与善的不可兼容性,人类进行价值排序和价值选择的结果是,一些价值被淘汰、被边缘化或被简单地取代。“这个难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本体论上如何揭示善的多样性、不可相容性和不可通约性;二是在方法论上如何应对善的多样性、不可相容性和不可通约性。”⑥无论我们怎样编排美好事物的前后次序,我们总会失去一些重要的东西。与伯林相比,罗尔斯表现得较为乐观和自信些,他的正义理论,实际上旨在为人类面临的价值选择困境找出明确的答案。一方面,在对待善与正当的优先问题或排序问题上,罗尔斯明确提出正当优先于善的主张:“在我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正当的优先性理念是一个根本要素……该理念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善与正当具有互补性和兼容性:“正当与善是相互补充的,任何一种正义观都无法完全从正当或善中引导出来,而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把两者结合起来。”⑦ 利科既不赞成伯林认为处理那个问题只有暂时妥协、没有终极答案的悲观主张,也不赞成罗尔斯“正当的优先性”主张。利科试图超越伦理学领域的“个人主义—社群主义”、“目的论—义务论”范式,既主张善的优先性,又认识到善的脆弱性,正当或权利不是更高的善,而是普遍认同的善,他提出了一个辩证的伦理诠释学体系。 二、“善”的优先性和脆弱性 利科看到,伦理学无外乎两种进路:义务论和目的论。作为目的论伦理学的代表,亚里士多德追问人作为不同于动物和植物的理性种属,什么才是人的目的,以及怎样达到这种目的。他认为,达到人类种属特点的完美活动就是“善”,人的生活应该以“善”为目的。作为义务论伦理学的代表,康德的伦理学声称以普世义务为基础,实际上预设了“善的生活”。康德承认,对普遍立法原则“直到现在我还说不清尊重的根据是什么,这可由哲学家去探讨,不过我至少可以懂得:这是对那种比爱好所中意更重要得多的东西的价值的敬仰”⑧。因此,善良意志是唯一不需要证实的善,是自为的善。不过在利科看来,这是一种直觉,是西方文明根深蒂固的自我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