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伦理的互动与困境

——中国法伦理学研究30年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培超(1966-),男,山东海阳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基础理论和应用伦理学,湖南 长沙 410081;张启江,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道德与法律始终是法理学与伦理学学科研究的基本范畴,然而,两大学科之间的互动阙如,造成理论研究成果互不通约的困境。作为两大学科交叉形成的法伦理学研究范式试图消除该困境,形成互动,此等努力与愿望在该学科近30年的发展进程中得到了见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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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0-05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1912(2012)03-0006-11

      在1984年4月举行的全国首届交叉学科学术讨论会议上,与会者提出了激动人心的口号:“迎接交叉学科的新时代!”[1]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作为交叉学科研究范式——法伦理学研究至今已走过近30年。在此进程中,学界借助于对“学科的名称与定位、研究对象、理论体系以及价值立场”等基本范畴的研究,贡献出一大批富有建设性的研究成果①,形成了学科研究的理论热点与基本范式,为学科发展搭建了一个坚实的平台,开掘出了多向度的理论研究进路。在此基础上,我们希望进行建设性的批判与审视,以此来探索该学科未来发展之路。

      一、正名之举:学科名称与定位

      在理论研究中,虽然学科名称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会起到一种消极的作用,如会演化为学科研究者“你我”之间学术立场区分的标尺,甚至会被人为地砌起一堵隔离理论研究的“学科之墙”,但学科名称的确立与认同,却是事关学科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重要问题。尤其是作为交叉学科研究范式的法伦理学而言,则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并且正是通过学科名称的诠释与选择,才逐步确立了自身的“理论阵地”。所以,从实质上来看,学界所进行的关于学科名称统一问题的探讨,是一项“正名”的工作,目的在于改变理论研究“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局面。

      实际上,自“法学伦理学[2]”名称提出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获得众口一致的认同,并曾以“法律伦理学”[3]、“制度伦理学”[4]、“法制伦理学”[5](21-24)、“伦理法”[6]、“社会主义法伦理学”[7](47)等多种名称出现过。但无论研究者出于何种考量,科学研究的形式总是内在问题的表现。从既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这些不同称谓都体现了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所构建的问题域中进行的探究。而经近30年的研究积累,当下,学科的名称基本趋向一致:法伦理学。由此,学科“正名”的工作终于可以告一段落。名称的统一对于法伦理学研究队伍来讲,在形式上,犹如一支战斗力极强的部队获得了正式和统一的番号,从而为学科研究“攻城拔寨”树立起一面旗帜,甚至在统一思想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学科名称的“正名”事宜基本确定后,关于学科的性质在学界也逐步形成了共识:法伦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8]。但是,在“法伦理学是法学学科与伦理学科交叉还是其他学科之间相互交叉形成,抑或其他情形”的问题辨析中,分歧仍在。主要观点有:其一,法伦理学是法学与伦理学交叉而形成,此是主流观点;其二,法伦理学为法学与哲学的结合和渗透而形成②;其三,超越学科的限制,认为“法伦理学是一门跨越哲学和法学的新兴的交叉学科”[9]。

      毋庸讳言,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对象的非精确性往往导致各门学科之间存在理论交叉重叠的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在法伦理学学科性质上,学界出现上述分歧也在情理之中。但细究之,仍存值得商榷的地方。

      根据国家学科分类标准来看,伦理学属于一级学科哲学旗下的二级学科,而法学与哲学同属于一级学科层次,因此,认为“法伦理学为法学与哲学的结合和渗透而形成”的观点,具有合理性。然而,“法伦理学是法学与伦理学交叉而形成”的观点却出现了此种学科错位的尴尬:法学(一级学科)与伦理学(二级学科)在学科分类层面上不具有同等层次。

      我们知道,交叉学科不仅仅只是一个学科概念,而且同时又是一个历史的范畴[1]。所以,如果从法伦理学的研究范畴与价值立场、所依凭的主要学科理论资源以及学科诞生的社会情境而言,那么,它应该属于法理学与伦理学两门学科交叉、渗透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如此,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国家学科目录分类上的规范性。

      此外,在法伦理学是伦理学中的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还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全新的子方向,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伦理学应与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并列,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10],因为“作为跨学科研究而言,法伦理学可以是伦理学学科之一,同样也可以是法学的学科之一。就学科的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而言,应将法伦理学归入法学范畴”[11](5)。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把法伦理学归属到伦理学学科应用伦理学研究领域[12];法伦理学既是广义的应用伦理学,又是狭义的应用伦理学[13]。所以,“法律伦理应被视为是应用伦理学的范畴,如同经济伦理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中的道德现象一样,法律伦理研究的是人类法律现象中的道德问题,其落脚点应在道德而非法律”[14]。

      经过学界在法伦理学的学科定位问题的争论,我们发现了较强的学科研究的阵地意识:伦理学与法学都欲将其纳入其中。如果“我们并不相信有什么智慧能够被垄断,也不相信什么知识领域是专门保留给拥有特定学位的研究者的”[15],那么,无论法伦理学归属于法学也好,伦理学也罢,并不影响其客观存在的意义。因为,该学科本身就是学科科际整合的产物,具有交叉性、共融性与双栖性。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法伦理学正是在学界关于法伦理学学科名称、性质与定位的探讨进程中,不仅拓展了法理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方向,更为重要的是为交叉学科的法伦理学研究范式进行了一项“正名”并“言顺”的重要开拓性工作,并渐次在该学科之下形成了自身固有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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