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信任与企业伦理研究(专题讨论) 中图分类号:B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2)08-0013-07 一、问题的提出:如何信任企业家的“道德”? 今天,消费者或投资者对“企业家”的道德期望已由一些基本事件的“冷冻”而降至冰点: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房地产开发中的“楼歪歪”、“楼倒倒”事件等等。当然,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可以对某些企业家及其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选择“不信任”;但是,这种“不信任”的震慑力仅限于一种功能性的区分,即只有当人们能够将不信任的企业及其品牌从值得信任的名单中删除时,它才具备一种质询企业家道德敏感性的力量。然而,当不信任的情况遭遇到由“行规”而来的辩护时,信任危机就会在一种结构性层面爆发出来:在“行规”变得可疑、而“制度信任”供给短缺的情况下,人们又如何能够信任企业家的“道德”呢? 毫无疑问,一位颇具远见而明智的企业家,不只要对各种各样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现状或变革趋势有所了解,当他在发展新的目标和方法的时候,还必须为一种结构性的信任资源的优化贡献一己之力量。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一种结构性的信任危机在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蔓延,似乎使企业家不再能与“道德”沾上边,因而企业家愈来愈远离这种“远见”与“明智”。于是,企业家“不讲道德”似乎司空见惯,以至于人们在将企业家等同于唯利是图的贪婪者的同时,很容易产生放弃信任企业家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及其代理人开始向公众申辩和表白说,他们身上一样流着“道德的血脉”。 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企业家的“道德血脉”如何才是值得肯定和值得信任的?换句话说,我们如何才能使得“企业家身上流淌着的道德血脉”不仅是一种善意的表达或道德的宣示,也不再可能是某种文过饰非的伪善的“托辞”,而是融入商品和服务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制度信任”? 二、制度信任:解开企业家“道德”之结的枢机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对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结构性信任危机的某种症候的“诊断”。它正在沿着两个方向扩展:其一,沿着人际—人格的信任之维扩展。(1)人们对企业和企业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不信任与日俱增;(2)这导致对提供商品的企业家的不信任;(3)进一步扩展到对所有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外人”甚至“自家人”(例如“杀熟”)的不信任。其二,沿着系统—制度的信任之维扩展。(1)人们对企业家或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不信任与日俱增;(2)这导致对相关管理者、执法者、仲裁者和具有公信力资质的制度供给或社会系统(如专家系统、中介系统、公证系统等)的不信任;(3)进而扩展到对行业规范或法规制度的不信任;(4)最后甚至会对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产生不信任。这两个方向上的信任危机的扩展或者扩大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前者的中心是“人”,后者的中心是“制度”。在“企业家的道德血脉”这一典型的商业广告式的“表白”中,隐含着企业家遭遇信任危机的特有“心结”:这样的道德话语直接诉诸“人心”,而最终诉诸“制度”;但是,基于人心(情感)之信任当其失坠之时,如果不能从制度层面获得重建的契机,那么该“道德话语”便只能是企业家的自说自话,并最终沦为笑柄。我们知道,即使在一个高信任度的社会,上述针对商品和服务的不信任也会时有发生,但这种不信任往往是作为一种个别或具体的信任危机而出现的,它很少进一步扩展或扩大到损害一般意义上的人际—心理之信任和系统—制度之信任。然而,当着一个社会中蔓延的不信任的情绪和心态不仅仅是针对具体企业和企业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不信任,而是扩大到对企业家及其企业赖以生存的一般意义的社会物品或社会服务的不信任之时,那么这种信任危机就会进入社会结构层面。据我国一些社会学家的观察,当前中国社会经历的信任危机表现为一种结构性的扩大或蔓延的趋势:由浅层的不信任发展到深层的不信任,由局部的、个别的不信任扩大到普遍的不信任,由理性的依赖证据的不信任转变成情绪的、不自觉的、无条件的不信任[1]295。 如此,社会经济生活中弥漫着的不信任的情绪和心态,无疑放大了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它使“企业家的道德血脉”之类的自我表白遭遇“信与不信”的尴尬情形与矛盾“心结”。一方面,信任对企业家(组织企业)和消费者(组织自己的社会生活)来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其重要性如同“血脉”之于“生命”一样。就是说,从根本上看,如果缺少信任,企业家无法组织企业,而消费者亦无法组织自己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人们对企业家的不信任,如果不能引入阻止企业失信行为的“预警”或“惩罚”的治理机制,一种社会学意义的“破窗效应”就会发生,它将导致更大规模且更为深层的信任危机的发生,信任作为社会必需品的意义就会丧失。这就意味着,如果缺少信任,企业家可以照样组织企业,而消费者亦无可奈何地继续组织自己的生活。前一种情形,企业家并不需要宣称他们“身上流淌着道德的血脉”,他们完全可以按照亚当·斯密的教诲说,“个人的利己行为成全了公共的德性”。后一种情形,企业家必须竭尽所能地说服公众相信他的善意,相信“他们身上流淌着道德的血脉”。然而,面对公众的反诘,他们可能的回应是一种类似于流行的网络语录:“别人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家的道德血脉,从两个方面关联着现时代遭遇到的一种结构性的信任危机:从企业家视角看,道德血脉之“有与没有”与不道德的事实无关,①它意在凸显一种道德话语,表面上讲的是“道德血脉”,实际上表征着社会经济领域日益严峻的信任之“瓦解”;从公众视角看,“信与不信”与任何“道德表白”无关,它实际关乎的乃是企业家诚实声望的信任资源“供给”。因此,在这场由企业家与作为消费者的公众进行的道德话语的博弈中,信任危机的症结在于:一方面,企业家显著地诉诸人际信任,他邀请公众信任其人格或声望,但是我们看到,决定性的要素或根本性的改变并不能依赖这种人际信任,必须从基于制度的信任着手,企业家的道德才是值得预期的。另一方面,公众显著地诉诸基于制度的信任,但如果制度供给不足以规范企业家的诚实德性和企业的伦理经营,那么在一种制度信任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人们也只能在怀疑中将信任“企业家的道德”作为一种权宜之计。 这两种情形,形成了不同主体在“凭什么信任”问题上的认知错位。这足以令企业家的“道德”成为难解之“结”。解开此“结”的关键是制度信任的建构与完善。这涉及传统社会的信任资源与现代社会的信任资源在总体供给形态上的结构转变。我国学者郑也夫指出,传统社会结构是以熟人的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其信任也是人际信任;“现代社会的最大特征是走出了熟人的范围,其信任建立在抽象的系统之上。而它所依赖的最大的两个系统是货币系统和专家系统。前者的最终逻辑是市场社会,后者则以学历社会为背景。”[2]彭泗清也指证,在传统社会中,企业家经营的商品与服务往往由手工作坊提供,信任资源主要基于人际信任或人格信任,如具有浓郁个人特征的老字号和手艺精湛的“老师傅”是其典型代表;在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企业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以高度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和交易方式为前提,个人化或人格化的特征愈益淡化,而由法制、规则、契约、程序等制度化机制提供信任资源变得日益普遍[1]296。由此可见,通常意义上的制度信任是作为一种现代质态的系统信任而与传统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人格信任或人际信任相区别的。这并非说人际信任在现代社会不起作用,而是说与现代社会质态相适应的制度信任有着更为显著和更为重要的功能。一般说来,人格信任是人际信任的核心,它以个人因素和私人关系为基础,主要依据人格上的熟悉、可靠、情感依赖、特征信赖和过程预期。而制度信任,则是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的产物,建立在法规制度和理性契约的基础上。人们可以基于非个人的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学历职称、科层组织、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和各种法律规范的制度或协议等的保证而给予他人信任并由此获得对他人的信任。因此,企业家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立信誉、维持信任的方式并不主要地靠他的道德形象,而是主要地靠制度因素。例如,企业内部的职业化管理,企业经营中设置的比行业标准更高更严的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企业外部的制度信用环境等等。因此,在现代社会,企业家所宣示的“道德血脉”,不能简单地从一种熟人社会的人际—人格信任的角度来理解,它更主要的是要通过制度信任的中介,使“企业家的道德”融化为具体的组织化或制度化的伦理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