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10-0173-07 在我国伦理学理论界和相关道德建设实践领域,随着“责任伦理”之日益广泛的传播,西方责任伦理之举世公认的代表人物汉斯·忧那思(Hans Jonas,以下简称“忧那思”)①的责任伦理思想也理所当然地成为越来越多的人高度关注和重视的对象,有关忧那思的责任伦理的出自我国学者的思想成果亦日渐丰硕。这些成果的问世,无疑繁荣了我国伦理学理论研究,促进了我国伦理学界和相关伦理道德建设实践领域的人们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的了解和认识,有益于我国伦理学界和相关道德建设实践界批判地借鉴当代国外有影响的伦理思想成果。同时,笔者也发现:由于种种或客观或主观的复杂原因,在事关准确解读和把握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的某些问题上,我国学者的上述思想成果中所体现出的某些认识似乎还存在着缺欠精准之处,从而不利于更加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忧那思的责任伦理思想。本文仅就其中在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之最主要代表作的认识上存在的一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抛砖引玉。 作为在韦伯之后最先对西方责任伦理做出较为系统深入的理论建构的西方责任伦理代表人物,忧那思的责任伦理思想正如忧那思本人在1979年德文版的《责任原则:探求一种适合技术文明的伦理学》(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u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zation,以下简称为“DPV”)[1]和1984年英文版的《责任的命令——探求一种适合技术时代的伦理学》(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以下简称“TIR”)[2]中分别做的介绍所表明的那样,是有其逐渐形成和推进的过程的;因而,出自忧那思之手的反映其责任伦理思想的论著——亦即其责任伦理代表作——绝非唯一。那么,其中哪篇论著是堪称最明确、系统、深入地表达忧那思责任伦理最终思想成果的论著呢?也就是说,忧那思的哪篇论著是其责任伦理思想之最主要的代表作呢?对于这个问题,以往国内伦理学界许多研究者们似乎都持同一说法: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就是前面提到的DPV或TIR。[3][4][5][6] 众所周知,在公认的现代汉语习惯中,②“最”这个词通常用来或“表示某种属性超过所有同类的人或事物”、或表示居于“没有能比得上的”[7]地位;因而,堪当“最”的称呼者,应该是唯一的。照此严格说来,“最能够集中、系统、明确地表达忧那思责任伦理最终思想成果的论著”或“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应该说的是确定的某一本论著。但是,为什么却说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是DPV或TIR”呢?“是DPV或TIR”,这种说法显然意味着DPV和TIR都是忧那思责任伦理最主要代表作,这不是明显与“最”所应有的唯一性相抵触、从而明显不符合公认的现代汉语习惯吗?原来,以往国内伦理学界持上述说法的学者们之所以持上述说法,是因为这些学者普遍以为:TIR是DPV的英文译本,两者之间的差别仅仅只是用来表达思想的文本语种方面的区别,并无思想内容和见解上的不同,因而就二者所论问题和对所论问题的思想见解来说,实际上完全是同一本书,所以才可以说忧那思责任伦理最主要的代表作“是DPV或TIR”。至于国内伦理学界有关研究者们为什么会以为TIR是DPV的英译本,窃以为:可能既有研究者们自身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其中客观原因也许更主要一些。从主观方面来讲,持上述说法的研究者们可能并未亲自对DPV和TIR加以有比较的通篇研读;从客观方面来讲,可能是由于TIR封面和版权页等处有关文字的误导作用使然——因为,第一,在TIR的封面和封二上,确实在书名和作者姓名之后注有“translated by Hans Jonas with the collaboration of David Heer”(“由汉斯·忧那思与大卫·黑尔协作翻译”)的字样;第二,在TIR的版权页上,确实也于该书书名主标题“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之后另起一行,写有“translation of: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责任原则》的翻译本”)这样的字样。一方面是TIR上述地方明明写着TIR是DPV的英文译本,另一方面如果研究者们自己并未对DPV和TIR做通篇比较研读,只是根据TIR中的上述有关文字来做判断,那么,就自然会以为“TIR只是DPV的英译本”。 然而,在对DPV和TIR做通篇比较研读③之后,笔者却发现:TIR封面和版权页等处对DPV和TIR的相互关系的标示,并不符合DPV和TIR两者相互关系的实际;如果仅仅根据TIR封面、封二和版权页上的上述文字对DPV和TIR的相互关系的标示来认定“TIR是DPV的英文译本”,并进而说“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是DPV或TIR’”,就难免在对DPV和TIR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上有失准确,从而导致对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的认定有失准确,最终导致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最终认识成果的认定有失精准。因为,事实上,在DPV和TIR二者之间,除了表面外在的用于表达思想的文本语种之别外,更重要的是还存在着后者在章节内容设置等诸多方面对前者的修改或改写,从而表明:实际上,在从DPV交付出版的1979年7月到TIR交付出版的1983年8月这4年多时间中,作者忧那思本人的责任伦理思想内容和观点见解是发生了一定的改变的;这种改变,更主要地不是因为不同语种之间没有完全同义的对等词而导致的“译不准”现象造成的结果,而是作者为体现自己在有关问题上的思想认识之变而有意做出的改变;因而,DPV和TIR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是“后者是前者的英译本”这么一种简单的原德文版本与其另语种翻译本之间的关系,而且更主要地是“后者是前者的修改本”这么一种“原有思想内容和认识”与“对原有思想内容和认识有所修改之后的思想内容和认识”之间的关系;④亦因而,若论最能够系统、深入地表达忧那思责任伦理最终思想成果的论著,亦即堪称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之最主要代表作者,应该说“当数TIR”,而非“DPV或TIR”。受篇幅所限,以下仅对存在于DVP和TIR之间的、体现从DVP到TIR期间忧那思本人责任伦理思想认识之修改和补充的若干重要改变予以摘要汇报和简略分析,不及详述。 重要改变之一:从各自书名中的关键词来看,TIR比之于DOV有两处明显改变,从而很可能表明作者忧那思4年之后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比4年之前有所改变。 第一处关键词改变在于:在DPV中,书名的正标题是《责任原则》(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亦可如甘绍平君那样译为“《责任之原则》”[8]),在TIR中,书名正标题则是《责任的命令》(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也可以译为“《责任之命令》”),也就是说:在DPV书名正标题中使用“原则”(Prinzip)这个关键词的地方,在TIR书名正标题中则改用“命令”(Imperative)这个关键词了。熟悉德文和英文的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研究者众所周知:德文中的“Prinzip”在英文中有其基本完全同义的对等词“principle”,英文中的“imperative”也有其德文对等词“Imperativ”;并且,作为一个以德语为母语、在30岁之年才离开德国、既能够在从1933年离开德国到1979年出版DPV这“几十年中差不多只用英语书写”[9]而很少用母语德语书写、又能够在“决定用德语书写”[10]的时候得心应手地用德语书写出DPV的人,忧那思本人的德语和英语造诣都既绝不至于差到不知道德、英两种语言文字中的上述词汇对应关系,也绝不至于差到不懂得德文的“Prinzip”和“Imperativ”两个词在词义上的差别、不懂得英文中的“principle”和“imperative”两个词在词义上的差别:相对而言,德文的Prinzip或英文的principle(在此皆当汉译为“原则”,具体理由见后文所述)表意“应当”,亦即说话办事所应依循的法则或标准,且一般并不体现主客体之间的上下位级之别或上下级之间指示和被指示的关系;德文的Imperativ或英文的imperative(皆可汉译为“命令”,下同)则表意“必须”,且一般体现出主客体双方的上下位级之别(一般是处于上位级的主体对处于下位级的客体而言才适用“命令”一词)或祈使与被祈使关系;因而,“命令”比“原则”具有更为不可违拗的紧迫性和强制性。既知道德、英两种语言文字中的上述词汇对应关系,也知道德文的“Prinzip”或英文的“principle”(以下简称这二词为“前者”)与德文的“Imperativ”或英文的“imperative”(以下简称这二词为“后者”)两者之间的差别,却仍然在TIR中使用后者来替换了前者,对此该做何理解呢?窃以为,不能仅仅将这理解为忧那思本人在用词上的随意或漫不经心,而应该也可以(或甚至更应该)将其理解为:在时隔4年之后,作者忧那思本人认为他书中所说的“责任”⑤之于当代人类行为所具有的规范作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如果说在1979年7月交付出版德文版的DPV的时候,这种责任还只是当代人类行为所应该依循的一种伦理“原则”的话,那么,到1983年8月交付出版英文版的TIR的时候,这种责任已然因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而上升为一种出于“人类整个未来”这一至高无上的主体的对当代人类来说必须遵从、不可违拗的“命令”了。尤其是,如果考虑到另外一个现象,就更容易认识到:在英文版的TIR书名中用“imperative”来取代原来德文版DPV书名中的“Prinzip”,这应该主要不是因为作者在TIR中用词随意或漫不经心,而是因为作者在对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程度的认识上有了进一步提高——那另外一个现象就是:在同一本TIR中,同一个作者忧那思,并不是只使用过“imperative”(命令)一词而根本不再使用“principle”(原则)一词,而是既多次使用过“imperative”(命令)一词,⑥也多次使用过“principle”(原则)一词——尤其是,在同一个TIR《前言》中,忧那思就分别区分使用了“imperative”(命令)和“principle”(原则)两个词。[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