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感与心灵改善

——兼论康德理性宗教的道德奠基

作 者:

作者简介:
傅永军,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济南 250100;尚文华,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康德将他的理性批判事业推广到宗教领域,限制宗教于纯然理性界限之内。“道德上恶的人能否弃恶从善以及如何弃恶从善”成为批判的宗教哲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个问题不是匍匐在信仰之下的理性依靠信念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只能在纯然理性界限内联系道德信仰由实践理性来解决的问题。康德通过批判实践理性,证明了道德情感是一种尊重理性自律而产生的对道德法则敬重的情感,又以“动力—关切—准则”三个连贯的概念分析道德的纯粹性,并依据“责任”概念批判基督教伦理原则——“爱的诫命”,最终基于人之有限性原则证成人只能在实践理性所限定的道德领域实现弃恶从善的心灵转变。康德所完成的批判考察,理性地解决了宗教与哲学、信仰与理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奠定了必要的理性基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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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康德坚定不移地将他的理性批判事业推广到宗教领域,成功地证成宗教是道德的一个必然结果,从而完成了单纯地将宗教建立在人类的自然理性基础之上的“理神论”理想。根据这个理想,康德将“道德上恶的人能否弃恶从善以及如何弃恶从善”视作他的理性宗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他看来,通过培育人的道德情感,实现人的心灵改善,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不二途径。

      一、康德界定的“道德情感”

      康德对理性的实践能力所进行的批判,达到了这样一个结论:“行为全部道德价值的本质性东西取决于如下一点:道德法则直接地决定意志。”①意志所开启的是理智世界自由行为者的行动的因果序列。由于这个序列依然是一个有着因果联结形式的意志与行为的关系序列,即使它没有自然世界因果序列所具有的那种铁的强制性,也应当具有服从规律所造就的那种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只能来自意志出于责任②而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一切依赖于其他动机的意志决定,行为可以是合乎责任的,但只是一种没有道德性的合法行为。这样,康德就将道德行为与纯粹善良的意志、出于责任的行为以及对道德法则的尊重等联系在一起,表现为一种无条件的绝对命令。道德的绝对命令所以可能的根据,关键在于必须存在一个将行为者的主观准则与客观的道德法则“先验综合”于一体的“第三者”。这个“第三者”即自由概念,它也被解释为意志自律。康德说:“我们必须也把自由的理念赋予每一个具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它仅仅按照这个理念去行动。”③又说:“如果我们设想我们自己是自由的,我们就把自己作为成员置入知性世界,并认识到意志的自律连同其结果,亦即道德性。”④由此可见,在康德这里,纯粹自由意志不是与感觉世界相联系的、具有认知性质的确定性意识,而是隶属于作为理智世界存在者的人的一种自律意志。这种意志决定了人的行为受制于作为自由因的绝对意识,由此决定人的实践行为既不受行为者主观偏好也不受行为欲求对象的福利支配,它完全出自绝对的善良意志。

      在康德看来,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所确立的这个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是对纯粹理性进行批判在实践领域的必然结果。正如理论理性通过现象界与本体界的划分使得对自然界的必然性因果联系成为可能,道德形而上学通过将世界区分为现象世界和理智世界,从而将人二分化为既属于感性世界又属于理智世界的双重存在者,使得关于意志的自由因成为可能。康德成功证明了自由是道德的存在根据,而道德是自由的认识根据,从而证成了这样一种理性推理关系:人必然能理性地存在,因此人本质上有自由,如果人没有这种理性自由,道德也就不存在。如此一来,康德以自由与道德的不可分离性既证成了自由的本体性地位,也通过道德法则这一纯粹实践理性的事实确证自由的实在性。由于康德确认了自由的实在性,人摆脱感性的束缚,克服主观偏好的支配和对象福利的诱惑而让自己的行为服从和遵守纯粹的理性道德法则就成为可能。当然,这种可能性不能只是停留在理性的应当上,它必须落实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先天综合地将道德法则与经验的实践行为结合起来,即让理性的道德法则渗入经验,对感性世界施加影响,实现纯粹意志对行为所遵循准则的规则规定。在这一过程或者行动中,依照康德的观点,道德法则本身就是规则地规定行为的动力,因为在内在意识的绝对性被觉识到之后,意志绝对不能采纳其他的动机作为决定行为的准则,而只能是道德法则,但是,我们却需要“谨慎地决定,在什么方式之下,道德法则成为动力,以及因为动力是法则,那么什么东西将作为那种决定根据对人类欲求能力的作用发生于这种能力之前”⑤。康德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就如同我们无法理解我们觉识到的自由意志是如何可能的一样,我们同样无法理解道德法则这样的东西如何能够直接性地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但是我们却知道,这种东西对我们的心灵产生了某种影响,使得我们心中产生出一种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情,由此觉知到自由意志,为道德法则的存在及作用提供理性证明。职是之故,康德的任务就自然而然地转向为论说道德情感,解释道德法则如何对人的心灵施以作用。

      何谓康德意下的道德情感?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形式主义义务论的典范,他直接批判的对象是实质性的、经验的幸福论道德哲学。因此可以断定,康德所说的道德情感绝不是产生于人们的道德心理活动及其过程中的一般感性的或本能的情感。事实上,康德正是通过批判经验主义的道德情感,诠释对道德情感的纯粹理性理解。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卷第三章中,康德指出,一切以特殊禀好作为动机的行为都可以在人这里产生一种情感,但这种情感是实质性经验的,是以自爱的幸福作为行动准则的利己主义所共有的。他指出:“一切禀好共同(它们也能够归入尚可容忍的体系,而它们的满足便称作幸福)构成利己主义(solipsismus)。这种利己主义或者是自爱的利己主义,这是一种对自己的过度的钟爱(philautia),或者是对自己惬意(arrogantia)的利己主义。前者特别称为自私,后者特别地称为自负。”⑥与这种经验的道德情感相反对,一切通过道德法则的意志决定的行为的本质性特征,正在于行为本身无须任何感觉冲动的协作,甚至必须拒绝所有的这种冲动,因为受道德法则所支配的行为仅仅是出于责任的行为,它不以任何感性的要素作为依据。因此,行为者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为了成就德行,就必须从善良意志出发,出于责任而行动,由此势必要求行为者必须贬损或者抑制任何一种以特殊禀好作为动机行为所产生出来的感性情感(“因为一切禀好和每一种感觉冲动都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⑦),将自己的意志置于道德法则规定之下,让意志所决定的行为依照道德法则而发出。这样的意志才是纯粹实践的理性意志,这样的行为才是充满道德感的行为,有限理性的个人也因此而现实地承担起理性存在者的职责。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先天地洞见到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道德法则,并且同时在贬损和抑制感性情感及欲望过程中,先天地认识到道德情感,即从概念出发先天地规定认识与快乐或不快的关系⑧。当然,道德情感在纯粹理性基础上形成的过程,自然伴随着感性上因为平伏自爱、瓦解自负而产生出的痛苦情感,但更令人感到欣慰的是,由于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借助理性对意志的规定而进入经验,支配感性世界而渗入行为者的心灵之中,结果使得行为者在自己的心灵中产生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情。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作为道德情感尊重的对象是一种自在的肯定性的东西,不仅能够平伏和瓦解感性情感,而且作为自由的因果性形式,能够帮助道德情感摆脱经验他律的约束。道德情感因此是一种尊重理性自律而产生的对道德法则敬重的情感,它服从并听命于理性。通过道德情感,行为者能够真切地在心灵中体察到道德法则的威严和壮丽,因此,道德法则必定是最大的敬重对象,道德情感必然是最伟大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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