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5.5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上半叶,法国哲学是一个伦理学的时代。以阿兰(Emile Chartier Alain)、纳柏尔(Jean Nabert)、拉维尔(Louis Lavelle)、勒塞讷(René Le Senne)和扬克勒维奇为代表的法国哲学家普遍认为道德哲学是“第一哲学”,即哲学本身。他们的哲学造就了整整一代人,其影响丝毫不亚于福柯、德里达、德勒兹、拉康等人对20世纪60年代后法国哲学的影响。本文要介绍的扬克勒维奇(Vladimir Jankélévitch,1903—1985)即是当代法国哲学界极受尊重的伦理学大师之一。他在法国索尔邦大学做了长达27年的专职道德哲学教授,并在那里写下了多部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论著,培养了一大批哲学人才,被誉为当代法国伦理学的一代宗师。 用“行动”来定义善 扬氏的哲学顺应了二战后法国哲学的主导趋势:反对一切封闭体系,蔑视一切僵死的概念和摒弃一切脱离现实的空洞抽象。他的哲学对笛卡尔绝对理性主义的“清楚明白”不感兴趣,而对充满生命力的哲学“焦虑”(angoisse)和“警惕”(vigilance)情有独钟。作为犹太人和移民,扬氏深受纳粹之害。这种特殊的经历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扬氏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现实渊源。对善与恶的特殊理解决定了扬氏的基本道德态度。 众所周知,善与恶是整个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在伦理学史上,不同的善恶观导致了形形色色的伦理学流派,没有一种伦理学能够回避这对范畴。在柏拉图那里,善是最高最后的理念,因此是最完善的存在;在快乐论那里,善即快乐本身;基督教伦理学把善等同于上帝;幸福论认为善即幸福;功利主义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则是善;康德的伦理学所主张的善是作为绝对命令的义务,等等。扬氏认为,以上这些善恶观虽然以极其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们在最关键的一点上却是雷同的:即代表上述善恶观的思想家都把善作为一种“实体”(substance)来对待,从而使善获得了一种“在”(être)的属性。 扬氏主张走出“主义”(-isme)和摧毁“偶像”(idole),否定那种企图对善恶进行一劳永逸定义的做法。他否定作为“实体”而存在的善与恶,坚持认为善与恶不在客体中,而是依附于主体。他指出,善与恶仅仅是作为动词“希望/意志”(vouloir)的副词或作为名词“意志/意愿”(volonté)的界定形容词而存在的。换言之,善或恶不来自于这个世界本身,也不来自过去或未来的世界,它只是与主体有关系,因而是有待去实施(à faire)的事。善不先于行动,“实施”(faire)或“行动”(agir)不追求超验价值。在扬氏看来,即便是没有实施善的意志善就不存在,但从本体论和价值论的角度出发,善仍然是第一性的。善是一种应该去实施和完成的东西,是一种行动方式,不是一种人们只能去仿造的范型。 如果用实施和行动来定义善,那么道德领域是否存在某种“道德的清楚明白”呢?扬氏认为这种所谓的“道德的清楚明白”完全存在,它的处所即“意向”①。事实上,不是对善的追求决定道德意向,因为纯粹抽象的善根本不存在;恰恰相反,正是善的意向亦即爱的意向(intention aimante)确定善。所以扬氏认为“只有爱的不间断义务才是道德行动的源泉”,善寓于爱之中,是爱时刻战胜那种自私意识的不纯洁性,这种爱是一种永不停息的行动。他还进一步指出,在行动之外定义善纯属嘲弄人的杜撰。正因为善是那种需要我们去实施和完成的东西,所以善的本质是那种“应该存在”(devoirêtre),是以理想的形式而存在的,也即说,它是法权地而不是事实地存在着。人们不是事先知道什么是善,然后知道应该去做什么;这两者实际上是互相规定并呈现出一个圆周式的运动:善就是应该去实施和完成的东西,而行动尤其是杰出的行动正是善。 用行动去规定善,一切奥妙都包含在意志这一范畴中。由此出发,扬氏的伦理学要求一种“无限重新开始”(recommencement infini):什么也未完成,一切都有待于我们去实施和重新实施。德性,甚至是已经规范化为习惯的德性,仍然只能通过意志的不确定的和难以抑制的张力而存在。道德存在的秘密就在于此:一切都是通过“意志行动”(vouloir faire)开始和结束。这种难以抑制的张力正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所做的不断努力,最终结果是次要的,努力本身才是最必要的。为了一种纯洁的善良意志,我们能够实施我们所期望的一切。在扬氏眼里,用行动去规定善,那就是要使善最后驻扎在爱的意向中。因此,他所不断阐述的德性、爱和创造等范畴不是有关现实的抽象概念,而是被个体意识所生活着的情感现实。扬氏的道德态度是由爱、意志和创造相结合而构成的。爱即是意志,意志即是创造;同样地,意志就是爱,创造就是意志。以此类推,以至无穷,最后归结为“实施—在”(faireêtre)这一互动状态。扬氏的结论是:一切都通过行动而开始和结束,行动才是真正意义上人的存在的源泉。 道德悖论 对道德悖论的揭示和论述是扬氏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扬氏指出,“在”的成分越多,“爱”的成分就越少,反之亦然。 首先,扬氏向我们展示了道德生活领域里“权利”和“义务”的“两极性”。他认为,在政治和法律领域里,人们不断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现实的政治和法律生活总是试图加强和贯彻这一原则。不过这个原则并不适合道德生活。从逻辑上讲,大家都有权利,所以我也不应该例外。但是从道德意义上看,我们就会发现一个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悖论:别人都拥有权利,唯独我没有;一切权利归你,一切义务归我。在这里,第二人称(tu/toi)优先,第一人称(je/moi)处于最后的位置;换言之,我是你权利的捍卫者,而不是你义务的宪兵。在扬氏的伦理学里,作为道德主体,我的首要义务就是尊重他人,维护他人的尊严、权利和荣誉;为了这个不属于我的荣誉,我必须进行自我斗争。如果有必要的话,我必须敢于牺牲自己,并为了这个荣誉去死。他强调,在道德规范和道德命令中没有第三人称的位置,因为第三人称的介入往往使道德生活变得空洞和虚伪。“应该行善”(Il faut faire le bien)这种道德命令等于零,“是我应该行善”(C'estàmoi de faire le bien)才是现实德行的开始。无限的义务在我这边,无限的权利在你那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