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5-0009-07 在美国芝加哥举行的世界宗教会议第二届大会(1993年8月28日—9月4日)上,全体与会者讨论、通过并签署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以下简称《伦理宣言》),提出了使不同宗教和文化的人都能接受的全球伦理构想。在《伦理宣言》中,有一段引人注目的文字,不妨摘引如下: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换用肯定的措辞,即“你希望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应当在所有的生活领域中成为不可取消的和无条件的规则。应该抛弃一切形式的自我中心主义、自私自利,不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还是以等级思想、种族主义、民族主义或性别歧视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自我中心主义。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只有在不脱离人的自我责任和全球责任下才是完全合理的。①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至少可以引申出以下三个结论。第一,孔子于两千多年前提出的命题“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引起了当代人的高度重视,这个命题被理解并阐释为“应当在所有的生活领域中成为不可取消的和无条件的规则”,许多人干脆把它称作全球伦理中的“黄金律令”。第二,如果不改变这个命题原来的含义,但使它从否定性语气转换为肯定性语气的话,可以用现代语言表达为:“你希望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第三,这个命题强调每个人的责任是与“一切形式的自我中心主义、自私自利”相对立的。 尽管当代人以如此迫切的心理和如此巨大的热情渴望着全球伦理的降生,并把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视为全球伦理的黄金律令隆重推出,但我们在这里不得不遗憾地指出,这个命题非但不能作为全球伦理的黄金律令加以推广,反而应该作为权力意志的象征而受到批判和拒斥。早在14年前,我们已经简要地指出这个命题所蕴含的消极因素,好在当时写下的文字不多,不妨引证如下: 中国古代哲学家孔子也说过一句几乎人人皆知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中国哲学史上,这句话也可以说是“贵有自知之明”的名言了。事实上,孔子以后的不少学人都把这句话理解为儒家学说的精髓,并终身行之。但认真地推敲起来,这句话不但缺乏自知之明,而且简直就是“自我中心论”的典型表现。何以言之呢?说起来也很简单。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际上就是推己及人:我不愿意做的事情,也不能强令别人去做。应该说,这层意思大致上还是过得去的。然而,孔子忽略了这句话还蕴含着另一层意思,即“己所欲,施于人”。这层意思就变得非常危险了。况且,“己所欲,施于人”是一种典型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力话语。也许可以说,在孔子的《论语》中,没有一句话比这句话更深刻地显示出儒家学说的历史局限性,也没有一句话更多地受到近视的人们的赞扬。可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但不能证明孔子有自知之明,反而暴露出潜藏在他意识深处的权力意志。② 由于上面那段话是在我们顺便提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时做出的评论,因而既缺乏系统性,也缺乏详尽的论证,只是点明了它的实质而已。然而,在今天,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在被普遍误解的基础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对它做出系统的批判性的考察,还它历史的真实的面貌,从而使全球伦理奠基于切实可靠的伦理规则之上。 我们先来考察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时的语境以及他通过这个命题所想表达的真实意向究竟是什么。《论语·卫灵公》记载了子贡与孔子之间的下述对话: 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按照通常的理解方式,在孔子所说的这句话中,“己”是指自己;“人”是指他人;“欲”是指自己的欲望,即自己想做的事情;“不”和“勿”都是否定词,前者指没有,后者指不要;“施”是指施加或强加。整句话的意思是:自己不愿意做的事,不要强加给他人。 有人也许会站出来替孔子申辩: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完全是合乎情理的,因而是无可指责的。我们的回答是:且慢,在考察这句话时,人们应该把孔子说这句话时的主观意图与这句话实际上蕴含的意思严格地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当他们为孔子申辩时,至多不过是肯定,孔子说这句话时的主观意图是好的或合理的,但他们并没有认真地思索过,按照语言自身的逻辑,这句话实际上蕴含的意思究竟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人所共知,从逻辑上看,否定之否定即是肯定。假如人们去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中的两个否定词“不”和“勿”,这句话就转化为肯定的形式:“己所欲,施于人。”也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际上蕴含的意思就是“己所欲,施于人”。事实上,正如笔者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当《伦理宣言》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理解并阐释为“你希望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时,也就等于把它理解并阐释为“己所欲,施于人”这种肯定的形式了。而“己所欲,施于人”的意思是:自己愿意做的事,也可以强加给他人。毋庸置疑,这句话体现的正是“己”的权力意志,即任何人都可以把他自己喜欢或想要的东西强加给他人。然而,假定某人喜欢古典音乐,他就有权要求他人也都喜欢古典音乐吗?假定某人信奉基督教,他就有权要求他人也都成为基督教徒吗?显然,这个被假定的“某人”并不拥有这样的权力。然而,“己所欲,施于人”启发我们看到了另一种可能性,即被人们视为黄金律令的全球伦理法则有可能蜕变为充满危险倾向的权力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