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5-0005-04 一、对公正的历史考察 公正内在地包含公平和正义两方面的含义,是政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所研究的一个重要原则。从伦理学角度来说,按照一定社会的道德核心、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去行动的,就是公平的、正义的、应当的、合乎道德的。“义”和“不义”就具有了与应当和不应当、善和恶、道德和不道德同等的意义。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孔子、孟子等人就极端强调“义”(正义)的重要。对于从事行政工作的人的要求,是“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论语·微子》)。“正义”一词,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荀子·儒效》)。认为如果没有知识,不知道什么是“正义”,只知道追求财富和私利,就只能是一个粗俗而没有道德的人。又说:“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谏诤辅拂之人信,则君过不远”(《荀子·臣道》),意思是说,如果国君能任用具有“正义”感的大臣,那么朝中的事情就不会偏邪;如果敢于谏诤的人能够得到信任,国君的过错就能很快得到纠正。秦汉以后的思想家也从不同的角度对“义”、“正义”思想进行了阐述。两汉时期,思想家们认识到,“处尊位者,以有公道而无私说”(《淮南子·诠言》)。当政者推行社会公正,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是一种社会责任。“夫公族不正则法令不行,股肱不正则奸邪兴起。”(《盐铁论·讼贤》)当政者的职责和其职务本身要求他按社会公正的原则去处理社会事物。董仲舒主张“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计其功”,而且,“君子修国曰:此将率为也哉……公心以是非,赏善诛恶而王泽洽,始于除患,正一而万物备”(《春秋繁露·盟会要》)。当政者是维护社会公道和正义的人,他们要以公正之心处理问题,要有“公心”。王充认为,“国之所以存者,礼义也。民无礼义,倾国危主”(《论衡·非韩》)。因此,当政者自身的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实现与社会治理的和谐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基于这样的认识,汉代学者格外强调当政者应万事出于公心,以公正治国。两宋时期,二程主张“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二程遗书》卷十一),格外强调“义”的重要性,认为符合义的事情,无论利害都要去做。朱熹认为:“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心,才说到利,必害于义”(《朱子语类》卷五十一)。在事情的处理上也格外强调“义”作为行动原则的重要性,指出为“人”必须能够明辨义利、正邪、善恶与是非。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李贽提出,“人必有私”(《藏书·德业儒臣后论》),强调了自私自利之心是人的自然禀赋。清代的颜元总结完成了中国古代的义利之辨,指出谋利、计功是正义、明道的目的。 在古代希腊,“正义”是四大主德之一。柏拉图认为,社会中的每个人按照自己的等级地位做自己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中世纪的神学家们认为,“正义”就是要求人的肉体归顺于灵魂,而灵魂则应当归顺于上帝。文艺复兴以来,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更加重视“正义”在政治、伦理学中的重要意义。对资产阶级来说,“正义”是反对封建专制和教会统治的锐利武器。他们高唱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民主、共和、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他们以维护“正义”为旗帜,为争得自身的解放而同封建压迫和神权专制对抗。在资产阶级看来,“正义”和“真理”几乎成了意义相同的词。他们认为,依照“社会契约”和“天赋人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正义法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社会正义”的法则是永恒的。他们把符合资产阶级的政治、伦理要求作为“正义”的标准,把一切违背资产阶级利益的原则和行动说成是“非正义”的。社会的正义,成为人们追求和奋斗的价值目标。资产阶级取得统治以后,“正义”也随着资产阶级地位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目前,对于处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正义”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发展中国家,“正义”依然是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重要原则,而在极少数的西方超级大国,则把“正义”当作推行资产阶级价值观和干涉别国事务的一种重要武器。 由此可见,公正是古今中外历代进步思想家和仁人志士长期不懈追求的理想原则,也是人类社会形成后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公正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 公正作为一种观念化的表现,主要指社会成员的权益或利益符合公认的既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它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四个方面,其中,机会公平也称为起点公平,规则公平也称为过程、程序公平,分配公平也称为结果公平。权利公平是公平的内在要求,它体现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方面享有平等的资格。机会公平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的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均等的。规则公平是实现公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要求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牟取不正当利益。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分配公平,一方面指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与其劳动和贡献相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指在分配的结果上要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以利于共同富裕的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