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世界,魏特夫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东方问题专家。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早期核心成员,他早年对马克思的思想有过深入研究;曾经担任德共中央委员以及蹲过法西斯纳粹监狱的特殊经历,也使他在国际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因为对苏德条约绝望使魏特夫脱离德共移居美国,专注于马克思理论与东方问题研究,这使其学术思想和政治取向发生了颠覆性变化。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出版后之所以长期引起人们关注,一是因为他长期研究东方及中国问题,自命是研究中国问题的权威;二是因为他虽然自称继承和捍卫马克思的思想遗产,实际上却是打着拥护马克思的旗号批判马克思,变成了西方主流价值的卫道士和东方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批判者,迎合了冷战时期西方资产阶级的特殊需要。因此,魏特夫和马克思的区别,除了表现在他们的理论前提和具体观点存在明显不同外,还表现在他们的研究方法和政治取向上的根本对立。 魏特夫一直以“治水社会”理论的创始人自居。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他把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改换成“治水社会”,通过分析“治水社会”的特征推导出“东方专制主义”的结论,进而批判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的“倒退”,并认定俄国与中国等国的社会革命就是一种“亚细亚复辟”。看来,对魏特夫这种以继承马克思理论为名、行批判之实的“治水社会”理论和“东方专制主义”,仍需放在特定问题域里予以讨论。本文拟从马克思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初文本入手,审视和剖析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言说,进而厘清马克思和魏特夫的本质区别。 魏特夫自称他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渊源于马克思的伟大经典遗产和一些最深奥的思想”(参见《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他是在继承和发扬“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无以伦比的成就”的基础上提出了“治水社会”理论,论证了东方的专制主义,从而为解决“长期忽视的世界历史问题提供了一把钥匙”。(魏特夫,第51页)下面先梳理一下该书的逻辑思路,看看魏特夫如何论证“治水社会”与“东方专制主义”的互动逻辑。 首先,魏特夫从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出发,放大东方社会的水利工程与灌溉农业的特色与功能,提出“治水社会”理论。在魏特夫看来,由于“治水农业”社会的水利建设和管理工程巨大,需要高度集中组织和强势控制才能完成,导致“建立了庞大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同上,第10页),形成了东方专制主义。他说:“政府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使农业的大规模供应机构归国家掌握。经营的建筑工程,使国家成为大规模工业中最全面部门的无可争辩的控制者。……国家居于在工作上进行领导和从组织上进行控制的至高无上的地位。”(魏特夫,第39页) 其次,魏特夫从宏观上提出“治水文明-东方专制主义”互动逻辑,作为解释东方社会的分析范式。他先将东西方社会划分成“非治水社会”和“治水社会”,再将治水社会划分为“核心地区”、“边缘地区”、“次边缘地区”。西欧、北美和日本等属于非治水社会,其余地区则属于治水社会。在他看来,非治水社会的农业属于“雨水灌溉”型农业,无须组织大规模的人力协作来兴建治水工程,缺乏形成专制主义的基础;治水社会主要是指世界上的干旱或半干旱地区,这里的农业不能依靠“雨水灌溉”,必须兴建“治水”工程进行人工灌溉,以克服供水的不足与不调,而兴建治水工程“需要建立全国性的合作模式”,这样的“合作模式”反过来需要纪律约束、从属关系和强有力的领导,且让专制君主“控制着整个国家的劳动力和物质”。(同上,第36页)于是,从他的“治水社会”就合乎逻辑地推论出“东方专制主义”,这就是魏特夫构建的“治水社会”理论。 再次,魏特夫还按照“治水社会-东方专制主义”的分析范式,对东方“治水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审视与研究。他从治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社会动员与官僚机构、宗教信仰、劳役税赋及国家军队等不同方面,力图揭示出治水社会“全面的恐惧”到“全面的屈从”再到“全面的孤独”的专制暴虐的社会生活图景。魏特夫认为,东方社会长期处于专制极权统治之下,专制君主为保障国家力量大于社会力量,在军事、行政、经济乃至宗教信仰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巩固自身的专制统治。因此,必须依靠外部力量的强势介入,才能打破处于“停滞性质”的东方专制极权。 最后,魏特夫按照他对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解构”与“治水社会-东方专制主义”的分析框架,指责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及斯大林在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上的“修订”和“倒退”,以证明自己的理论是“亚细亚复辟思想的新发现”,进而证明苏联和中国等亚洲国家发生的社会革命也是一场“亚细亚复辟”和“专制的变形”。他认为这是他的一个重要贡献:“把关于现实的亚细亚复辟的认识和关于绝对的政治和经济奴役(和绝对的异化)的认识结合在一起,我们便碰到了当代根本的理论和政治问题。”(同上,第52页) 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中强调的是两个概念:治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其工作重心就是建立二者之间的互动逻辑。在该书中,魏特夫约有300处提到了中国的例证,这显示出中国是他研究的重点。此外,他还提到了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印度、波斯、中亚土耳其斯坦、拜占庭、俄国、东南亚许多国家、爪哇、中南美国家及美国个别地区的例证。这个特点表明魏特夫所说的“东方”并不是地理学意义上的东方,而是欧洲中心主义视野下和西方意识形态意义上的“东方”。这样一来,魏特夫虽然自命继承了马克思的思想遗产,但实际上却是脱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来研究东方专制主义的:一方面,他认为专制极权是“各种东方社会的共同本质”,“东方专制主义肯定要比西方专制主义来得更为全面,更加暴虐”,“表现了极权力量最残酷的形式”(同上,导论,第11页);另一方面,在谈到西方的专制制度时却采取轻描淡写的态度,甚至说它自古以来就对专制主义进行了“许多内在的制度上的限制”(《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