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G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13)01-0006-07 唯物史观的基本论点合乎逻辑地包含着研究文化问题的全新思路,即实践哲学的思路。这个基本论点,就是马克思所奠定的社会本体论观念,即“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个基本论点不仅意味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总体,即社会系统具有物质性和客观性,同时也意味着不能把社会系统归结为类似自然系统那样单纯的物质系统。任何意义的实践活动,包括物质生产活动,本身必然包含着实践主体主观设定的意义和目的。人类就是通过自身的这种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改变着自然界的既定状态,并在这个基础上组织、调适、控制、变革和发展自己的社会生活,从而创造出一个以人的实践活动为深刻基础的体现着人的内在目的和价值追求的、不断发展着的“感性世界”。这表明,社会生活或社会系统在一开始就具有源于人类实践活动本性的精神特质,这种精神特质充分地体现在人类的文化创造活动中。因此,如果完整地理解“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就不难看出,这一命题必然内在地包含着对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的确认。这种精神特质是作为人的感性活动的基本规定性源自于人的感性活动,体现着社会历史主体创造历史的能动性。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但对于这个基本观点不能从发生学的意义上予以简单的理解。人猿相揖别,本身必然是从动物的本能活动到人的能动活动、从动物的感觉和心理到人的意识和从动物的群体到人类社会这三个相辅相成的环节的共同完成,因此,人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意识在发生学的意义上是一种共生的现象和过程。没有社会意识的社会存在,如同没有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一样,都是不可想象的。现代文化学理论的发展使我们能够在更为宽阔的理论视野中探讨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属性,而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则使我们能够从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出发,更深入地把握社会文化的形态、实质、核心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一、“文化”的形态与实质 “文化”一词,在以往主要被理解为人类的知识、信仰、道德、艺术等精神活动及其产物。自19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发展,“文化”一词被赋予了社会学意义,被理解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诸方面。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第一次把文化概念作为描述人类社会生活的中心概念提出来,他说:“文化是一种复杂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其余从社会上学得的能力与习惯。”[1]这个定义远比对“文化”一词的传统理解要宽泛得多,但它仍侧重于精神活动及其成果。对此,许多学者并不满意。美国人类学家和文化社会学家威廉·F.奥格本认为:“在这个文化定义中,没有特别强调物质的使用,而是倾向于认为文化是从物质中分离出来的东西,但是在任何民族的文化中,物质的使用都是一个主要部分。”[2]例如,在没有或很少有文字材料遗留下来的史前文化中,我们正是根据先人留下的各种器具、住所、墓穴等实物遗迹来推断史前社会的文化发展状况。因此,文化应当包括物质文化,此外,还包括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这种广义的“文化”概念是与“自然”相对应的,特别是与自在自然相对应的。自在自然是天然造就,非人类所为,而广义的文化则是指人类的活动及其成果,包括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所创造出来的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如人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习俗、道德、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等。因此,就文化形态而言,社会文化可以有物质的存在形态,也可以有精神的存在形态,它不是社会生活的某一个部分,而是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广义的文化概念实际上就是一个区分人类的自为活动与自然界自在运动的概念,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突出地体现为社会文化的生成。 文化作为人类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物质的和精神的多种存在形态,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可以用“文化”概念来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不是产生于人类活动之中的一切现象都可以称之为文化现象?如何解答这个问题,取决于我们怎样理解社会文化的实质。日本已故哲学家岩崎允胤曾力图从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出发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文化是人作为主体作用于客体,将自己对象化于客体,从而将现实作为我的东西来占有的这种活动,同时也是活动的成果,而且包括着这种活动和成果的过程”。[3]岩崎认为,“文化活动在广义上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全部领域的东西”,因此,考察文化与考察社会经济、政治的区别仅在于考察角度的不同,“从这个‘人的’侧面来把握时,人类活动就理解为文化活动”。[4] 岩崎立足于社会实践的观点来揭示文化的实质,无疑是一个正确的思路。但是,岩崎把社会文化与社会生活完全重合起来,却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疑点。人类实践活动,特别是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物质生产活动,虽然作为实践主体的自觉活动体现着主体的意志和目的,但其过程本身又具有不以主体的意志和目的为转移的客观性和规律性。因此,尽管全部社会生活现象都与实践主体有关,都产生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但是即便从“人”的这个侧面来把握,它们也并非都是主体的意志和目的的实现。例如,在经济生活中,人们到市场上购买商品,这无疑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但如果大家都去抢购某一种商品,必然会使这种商品的价格上涨,这个结果绝不是人们有意造成的,而是由一定的经济规律的客观本性决定的。除此之外,像通货膨胀、就业不足、生态危机这一类社会问题也只有在人们的活动中才能产生,但绝非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和民众所期望的,这些问题的产生也是由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正因为如此,那些面临这些问题的政府首脑们才为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而大伤脑筋。这表明,在人类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总可以区分出两类现象,一类是在活动结果上确实体现了人类的意志和目的的社会现象;一类是虽然在人的活动中产生,但并不由人的意志和目的所决定,而是由社会发展的客观本性和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社会现象。如果不加区别地把这两类现象笼而统之地称之为“文化”,那并不能使我们对社会生活获得更深入的理解,反而会混淆社会客观过程和人的自觉活动的区别,忽视社会生活的客观基础和蕴含于其中的客观规律。 从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出发揭示社会文化的实质,就是要从那些被我们称之为“文化”的各种人类实践活动及其产物中,找到由人类实践活动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社会文化的普遍性、共同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