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共识”与“宏大叙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的“理论前提”再认识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典顺(1966- ),男,江苏沛县人,江苏师范大学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范式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中共中央编译局江苏师范大学发展理论研究中心教授,哲学博士,从事哲学基础理论与社会哲学研究(江苏 徐州 221116)。

原文出处:
理论探讨

内容提要:

自后现代性哲学产生以后,作为“理论载体”的“宏大叙事”的合法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烈质疑,而现实生活世界之中,社会的和谐又离不开人们对“宏大叙事”的认同,即达成“价值共识”。从逻辑角度看,“宏大叙事”的合法性是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从现实生活世界角度看,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的合法性在于,该“宏大叙事”能够体现表征“时代精神”的“价值共识”。无论是从时代发展的视角,还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旨和内容等方面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前提”都堪称具有现时代精神的“价值共识”及“宏大叙事”。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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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12)06-0066-04

      如何才能保障体现“价值共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效地融入国民教育之中,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的合法性在哪里,即如何理解“价值共识”、“宏大叙事”(Grand narrative)、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就是要解释和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宏大叙事”能够说服人的“理论前提”是什么。当今部分学者,或许是受到后现代性哲学的影响,或者是出于对传统形而上学的质疑,总是或多或少地反对“宏大叙事”,而众所周知,马克思的社会理论就被后现代性哲学家理解为“宏大叙事”。这一问题已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和争论,其中不乏学者提出捍卫“宏大叙事”的学术理想。在这些主张捍卫“宏大叙事”的学者看来,道德的滑坡就是根源于对“宏大叙事”的否定。避免道德滑坡,既要批判以思辨逻辑和抽象人性论为基础的传统形而上学的“宏大叙事”,也要充分肯定以尘世思维和价值共识为基本原则的马克思哲学的“宏大叙事”。只有如此,才能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样的“宏大叙事”具有融入国民教育合法性的理论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命之根——“价值共识”,也才能够被表征。

      一、“价值共识”:“宏大叙事”合法性的逻辑前提

      就像“后现代”本初意义上是一个史学概念一样,“宏大叙事”来源于文学理论,被赋予哲学的意蕴只是在后现代性哲学产生以后。因为,在后现代性哲学的视域里,如果说现代性是“在”(Sein)的话,“宏大叙事”就是“此在”(Desein),也即是说,“宏大叙事”是现代性这个“在”的“在场”,是现代性的现实体现。众所周知,现代性或现代性哲学的本质特征就是“同一性”,后现代性哲学反对的“同一性”的“此在”,实际上就是“宏大叙事”。所以,只有承认“价值共识”的存在,“宏大叙事”才能保持逻辑上的合法化。那么,“宏大叙事”与“同一性”之间是如何实现逻辑上“内在关联”的呢?从实践哲学的视角,坚持“主体—客体—主体”的认识论路线就会发现,“宏大叙事”与“同一性”之间的统一,实际上就是前一个“主体”与后一个“主体”之间的统一,统一的关键是其中的“客体”。因为,“主体—客体—主体”认识论路线中的“客体”是实现前后两个“主体”真实关联的唯一“可能性”。当然,可能性不是现实性,如果让可能性成为现实性,就要令前后两个主体对其中“客体”的认知是统一的,而毫无疑问,统一的前提是达成“共识”,在以“价值判断”为运行前提的人类社会之中,这种共识即为“价值共识”,即人为的判断。换言之,在人类社会历史领域,“宏大叙事”与“同一性”之间的这个客体就是“价值共识”存在的“现实性”。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当今时代,有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是,社会性质已经从“同质性”变化为“差异性”,与之相适应,人们对世界大同的渴望,被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所取代,换言之,“主体—客体”二元分立的认识论原则,已经不能继续承担解释世界和展望世界发展的责任,不得不被“主体—客体—主体”的认识范式所取代。主客二分的哲学研究范式,就是通过发挥主体的能动性,探索客体现象背后隐藏的“客观规律”,从而发现一种具有“普世性”的东西,以实现对人类心理和行为的控制。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这种主客二分的范式,对于建立有利于形成人类巨大凝聚力的道德规范或伦理原则,起到了决定性的意义,直接的后果就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精神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对此的总结是,“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277。当然,资本主义经济巨大发展的重要原因,还有科学主义、技术决定论的泛滥,而之所以泛滥,与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等哲学家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他们认为技术的统治比起政治的统治是一个进步,因为技术和科学“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功能”[2]58。不论是主客二分从主体出发的“同一性”追求,还是主客二分从客体出发的“技术统治”合法性,已经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世界遇到了挑战。在哲学史上,第一个意识到主体性问题的哲学家是黑格尔,“主体—客体—主体”的新型研究范式,就是沿着黑格尔、胡塞尔、海德格尔的探索,克服主客二分哲学范式困境的方法。概括而言,“主体—客体—主体”的范式就是“主体间性哲学”,即主体间的交互关系,但不是“主体—主体”式的关系。

      从社会发展的现状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群众的社会地位,即个体的尊严,越来越成为最重要的政治哲学问题,因此,对个体的“个性”(也可理解为人格)的态度的回答,是哲学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从目前来看,“主体—客体—主体”的哲学研究范式,最能合理地解释如何才能在差异性社会真正地尊重个体的“个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明确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1]9。马克思的意思是说,作为理论载体的“宏大叙事”,必须能说服人民群众。那么,怎样才能说服人民群众呢?历史的发展表明,不论是宗教的欺骗性,还是政治的强制性,都已经失去了合法的存在根基,因为它们的理论“不够彻底”。这即是说,能够说服人民群众的“宏大叙事”,必定是彻底的理论。所谓彻底,马克思说得很清楚,“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民群众的根本是什么,马克思阐释得十分清晰——“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1]9。在“主体—客体—主体”的认识范式里,没有所谓的第一主体或主要的主体,任何主体之间都是平行的平等关系,这也是主体间性哲学的最重要特点之一,而差异性社会的前提就是允许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观。那么,不同的价值诉求如何实现和谐或者达到和平共处呢?正如前文的逻辑分析那样,不同价值诉求的“主体之间”,只有通过“其中”的客体作为中介来实现。也就是说,在两个或多个主体都关注的领域,必须形成一个“共识”,而不是通过一个主体对另一个或多个主体的统治,来实现主体间的平等、独立和尊严。这个共识也就是前文所指代的“价值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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