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12)10-0074-10 土地所有权——简称地权——是政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制度问题。早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它就以政治哲学的形式呈现。19世纪六七十年代,它一度构成政治的讨论热点,并成为现实政治争论与革命实践的对象。20世纪的规范政治哲学对它关注不多,直到C.B.麦克弗森和诺齐克等人对洛克理论的探讨,才复兴了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政治哲学研究。不过,之前许多政治哲学探讨往往并未将土地所有权单独拿出来讨论,而只是用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来概括。这显然不够,因为土地与一般意义的非土地财产有着重要的区别。事实上,一个社会完全有可能在土地与非土地财产方面实行两种不同的政策。比如,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推行土地改革,而对于其他财产则实施了不同的政策。这一历史实践说明了地权有其自身的逻辑。 本文尝试用思想实验来解释和说明一种理想的地权安排。思想实验是一种常见的政治哲学讨论方式,它用一个带有隐喻性质的抽象场景来说明某种道德或制度安排的可行性,如格伦特·哈丁用救生艇来讨论全球正义,布鲁斯·阿克曼用人类坐飞船到新的星球讨论自由主义国家的建构。本文以洛克的传统故事作为起点,其中人们在共有状态下讨论土地权利的分配问题。而检验某种土地权利形式的方法有二:(1)无合理反对,即当一方提出某种权利时,如果反对者不能提出充分的合理理由以及替代性的权利方案,即视该权利方案为可以初步接受的;一旦双方存在着严重分歧,以至于双方无法就权利方案达到一致共识时,就采取(2)无知之幕的办法,用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的合理选择作为仲裁手段。 一 劳动与先占权 圣经说,上帝“把地给了世人”。洛克很自然地将这一句解释为:“给人类共有”。“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①当代财产理论家对于这一讨论起点并无争议,虽然对这种“共有”究竟是联合所有还是无主共有的理解不尽相同。洛克的起点是无主共有,他所要证明的是,私有财产权是如何从人类共有权中派生出来的。 张三用手摘果实,声称该果实属于他。 李四:这是错误的要求。果实属于我们大家。没有其他所有人的同意,你凭什么将它据为己有? 张三:如果我们吃每一颗果实都需要所有人的同意,那太不合理了。按你的说法,即便我快要饿死了,也还是不能吃,而是首先要得到大家的表决同意,可我等不到那个时候。再说,即使等到了所有人开会表决,很有可能一些人滥用否决权,从而导致果实烂掉,我还是会饿死。 李四:也许你说的有道理,但你得承认,你未经许可便据为己有的做法是不道德的。 张三:我认为,我的做法并没有违背人类共有的初始起点。因为我们不能要求每一颗果实的消费都要经过所有人同意这一程序,但我们可以要求,我们获得某物所有权的方式是得到所有人的默许——更准确地说,没有人能够给出充分的反对理由。 李四:那么,你的理由是什么呢? 张三:很简单,我拥有我自身,从而我拥有我的劳动,而我摘果实这一行为,意味着将我的劳动掺进了果实。简要地说,劳动创造所有权。 李四:这个说法倒也合乎情理。不过,我们还要看看其他的情形而定。 在这一场景中,张三所引述的就是洛克的理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②这里,洛克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它在当代引发了众多的讨论。虽然罗尔斯、德沃金等对这一概念存在质疑,但学者很少完全否定它,最多只是加以修正、限制。 迄今为止,由于李四尚未提出其他更好的替代理由,我们可以认为,张三的劳动创造产权是一种尚未否定的初步权利(prima facie right)。也就是说,在没有更为充分的反对理由和其他必须修正它的理由之前,这一权利获得了承认。但如果论辩双方有了新的理由和证据,则对它做出修改。归根结底,一种财产权利的分配涉及该社会的同意,尽管我们不能指望,人类社会之初通过集体讨论与投票来确定每一种物品的权利归属,但获得某种物品的权利归属的方式至少要得到社会的隐含认可。比如,以杀人越货取得财产就是不被认可的方式,而通过劳动创造财产看来是合理的方式。不过,对于一个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tarian)来说,劳动创造产权仅仅是其辩护的一部分。 当张三去摘树上的果实时,李四看见了,他也伸手去摘,但落在后面没有摘到。 张三:对不起,你来晚了。 李四:为什么会这样呢? 张三:因为我是第一个采取行动的,凡事总有个先来后到吧。如果后来的反而先得,那么,你也得不到,因为后面还有人在等着呢。那样的话,没有人能够吃得着。 张三所提出的主张即所谓先占权(first possession rights),即谁先占谁先得的原则。李四目前无法就张三的先行占有权利提出合理的反驳。在此,两人初步达成共识,谁最先摘到果实,谁就拥有该果实。诺齐克有关持有正义的历史原则就是先占权的另一种表述:“持有正义是历史的,它取决于实际发生的事实。”③与劳动创造产权一样,这种先占权也只是一种初步权利。它不可以成为唯一的原则,甚至可能会在后来的阶段被推翻。但在还缺乏合理的反对理由之前,这一权利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