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会法律地位的演进看工业化时期英国政府劳资政策的嬗变(1799-1974)

作 者:
柴彬 

作者简介:
柴彬,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730020)。

原文出处:
史学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自1799年《反结社法》颁布至《1974年工会和劳资关系法》出台的近两百年间,英国工会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非法状态到被有限承认再到享有法定特权的漫长历程,伴随着工会地位的这种转换,英国政府的劳资政策也相应发生了从立法打压到建立仲裁调解制度再到确立集体谈判制度的历史嬗变。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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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世界历史上的首个工业化国家,英国亦是最早出现工会和劳资关系立法的国家。自著名的《反结社法》到《1974年工会和劳资关系法》,在长达近两百年的时间里,英国的工会组织饱经沧桑,直观地反映在其法律地位从非法状态到被有限承认再到享有法定特权的曲折历程之中,而伴随着工会地位沉浮降升的转换,英国政府的劳资政策也相应发生了从立法打压到建立仲裁调解制度再到确立集体谈判制度的调整和嬗变。

      工会(Trade unions)在现代英国法律中被定义为“现代工业条件下的雇员为了自我保护而组成的联合体”。①事实上英国政府早期的劳工立法主要关注工资和行业生产条件,只是出于对工会力量发展的恐惧,政府劳工立法的重点和矛头才转向工会。根据英国普通法,工会的联合形式被视为构成限制工业发展的同谋行为,属非法活动。自13世纪至19世纪初期,英国政府出台了诸多法令,对普通法予以支持。官方这种敌视政策发展的高潮是1799年著名的《反结社法》的颁布。该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工人团体为改善就业条件而进行的联合都是违法的,工会属于非法组织。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引致激进主义运动在英国的兴起,并导致劳资冲突的骤然加剧。1799年4月,伦敦的磨坊主向议会提交请愿书并抱怨说:“好些时候以来,在伙计中已经存在着一个有危险性的组织……目的是迫使师傅普遍提高他们的工资……伙计们经常进行这种阴谋,师傅往往不得不退让。最近又提出要提高工资,我们还没有答应他们,可是他们已经拒绝上工了……”②磨坊主为此请求议会“厉行禁止工匠的非法结社,并对工资实施管制”。该请愿书为议会出台反结社立法提供了借口和机会。1799年,英国政府出台了《反结社法》,以强力干预手段来应对日益发展的劳资冲突。该法案规定,任何工匠、工人及其他人,自法案颁布之日起,彼此订立条约、协定、盟约的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法的,经两名治安法官裁决后,可判处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两个月的劳役。自法案颁布之日起,任何工匠若通过结社要求提高工资,或减少、改变工时,或削减工作总量;以及任何人通过收买、规劝、诱导、恐吓或以任何恶劣的手段来唆使任何行业的工匠来实施上述行为,或无正当理由而停工的,经两名治安法官裁决后,亦可判处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两个月的劳役。③

      《反结社法》颁布之后,英国政府针对工会的敌视态度随着国内形势的恶化而变本加厉。1815年对法战争结束后,英国国内经济凋敝,导致人民的强烈不满。激进派鼓吹民主改革,8月在曼彻斯特市圣彼得广场举行8万人大会,要求改革选举制度,取消禁止工人结社法,遭到军警镇压,此即著名的彼得卢屠杀(Peterloo Massacre)事件。英国政府于同年11月颁布六项法案,镇压激进主义运动,禁止50人以上的集会、游行,准许收缴煽动诽谤的传单,并将对报纸印花税的征收扩大到政治宣传册和杂志,凡写作、印刷、出版、销售反政府书刊者都处以徒刑或流放,以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镇压工人运动。法案被群众称为“封口令”,激起了更强烈的反抗。1820年4月,格拉斯哥爆发了有6万工人参加的政治大罢工。尽管遭到政府的种种高压,但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英国境内秘密的同业社团不仅未受大的影响,反而数量有所增加,这一切使得统治阶级深感恐惧,他们意识到这项法律并不能阻止工会运动的蓬勃发展。

      在资产阶级激进派弗朗西斯·普雷斯等人的努力下,1824年,议会通过了“废除反结社法法案”(Combination Laws Repeal Act 1824)。普雷斯等人原以为只要使秘密联合公开化,消除其神秘性,就可以消除它对工人的吸引力,从而阻止工人联合,没想到反而使工人的联合不受限制,可以自由发展。④因此,《反结社法》被废除后,英国出现了大量工会组织和工人罢工事件。1825年,议会终止了1824年“废除反结社法法案”,代之以“废除反结社法修正案”(Combination Laws Repeal Amendment Act),对工人的联合进行限制。该法为认定工会是否合法确立了标准,规定为提高工资或限制工作时间而结成的工会是合法组织,而那些造成阻碍商业发展,如为实行排外性雇佣制企业⑤而结成的工会则是非法的。新法律保留了1824年法案的部分规定,如劳工组织在活动中如有暴力或恐吓行为是违反刑法的,并且没有明确承认集体谈判的合法性。尽管如此,英国工会运动还是蓬勃发展起来。尤其是在北部、中部工业区,几乎到处都成立有工会组织,并逐步联合形成全国四大工会——建筑、纺纱、陶瓷、呢绒工会。这些大工会在组织罢工的过程中不断联合壮大。

      上述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工会的合法地位受到初步承认。“在这种背景下,工会成为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一个部分,它们具有鲜明的英国特色,表现为拥有严谨的规章条例,保存完好的会议记录,以及一整套会计审核制度。”⑥但总体而言,“在19世纪前半期,工会为非法组织。”⑦

      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废除《反结社法》后工人恢复了订约结社的权利,但“对工会会员的起诉仍在继续着,虽然是通过利用其他法律,以至于与除工资及工时之外的问题有关的结社和罢工在普通法中仍属犯罪性的共谋”。⑧显然工会的权利仍很有限,其法律地位也不完整和明晰,这就刺激和推动工会继续努力争取自身地位的进一步提升。正如英国史家所描述的那样:“在像约翰·多尔蒂等人领导下的工会的发展,‘免税’的廉价出版物上的言论,激进派在改革法案上所遇到的挫折,罗伯特·欧文回到了政治活动中来等,所有这一切加起来就产生了建立一个英国全国大统一工会联合会的计划,它将会通过一个‘全国大休息日’即大罢工来推翻资本主义制度。”⑨对此,英国政府予以镇压,1834年3月,英国发生了托尔普德尔殉难者(Tolpuddle Martyrs)事件,当时多塞特郡托尔普德尔的6位农业工人因发动他人加入工会而被捕并被判刑,从而激起了全国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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