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埃及诺姆长与王权的关系及其作用

作 者:
韩翔 

作者简介:
韩翔,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生(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在法老时代的埃及,国王通过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的官僚系统对整个国家实行统治。以诺姆长为最高管理者的地方政府,既是王权维持专制统治的重要支柱,又是统一王国的潜在威胁。通过对诺姆长职权的变化进行考察,我们可以看出,从古王国时代至新王国时代,诺姆长在古埃及的官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巨大影响力。但是就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而言,诺姆长在与中央王权此消彼长的博弈中,力量逐渐削弱,并成为法老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工具。随着王权对国家和官僚系统控制力的不断增强,诺姆长最终成为了专制王权驯服的工具。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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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2)02-0120-09

      法老时代的埃及曾经在人类文明的历史画卷上书写下了绚丽的篇章。①自从商博良破译了古埃及象形文字,埃及学建立以来,学者们以科学的方法对古老而又神奇的埃及文明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索。对于法老埃及政治制度的研究一直是埃及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官僚体系进行考察又是研究古埃及政治制度的有效途径。我们可以把从古王国时代(约公元前2686—前2181年)至新王国时代(约公元前1567—前1085年)的历史视为法老时代专制王权由初步形成到臻于顶峰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官僚体系逐渐完备成熟的过程。法老作为最高君主和生活在人世间的神,通过以维西尔为首的中央政府和以诺姆长为首的地方政府对全国进行统治。②近年来,国内研究者对维西尔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而对于诺姆长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试就诺姆长的职权范围和出身情况,以及诺姆长与王权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诺姆长的由来及其与王权的关系

      在前王朝时代后期,涅伽达文化Ⅱ时代,埃及出现了各自分立的诺姆。“诺姆”一词来源于希腊语“nomos”,最初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以某一个城市或乡村为中心形成的城市国家。③在进入王朝时代以后,诺姆成为中央政权之下的地方行政单位,相当于行省,也译为“州”。在不同历史时期诺姆的数量不尽相同,在早王朝时代(约公元前3100—前2686年),上埃及有16个诺姆,下埃及有10个诺姆。到了古王国时代末期,上埃及有22个诺姆,下埃及有20个诺姆。诺姆长作为诺姆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本诺姆的行政、军事、司法、财政、水利和土地等事务。从古代埃及的历史进程来看,虽然在早王朝时期埃及在形式上形成了统一王国,④但是直到进入古王国时代以后才成为真正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⑤与之前的历史时期相比,古王国时代国王加强了专制统治,控制着国家的行政、军事、外交、司法、经济和宗教等权力,通过中央和地方两级官僚机构来管理国家事务。中央政府的最高大臣是维西尔,负责领导管理财务税收的财政部、管理农业和土地的农业部、管理文件档案的档案部、管理司法审判的司法部等职能部门,同时还肩负军事指挥、维护治安和工程营造等职责。[1]需要注意的是,从第5王朝的维什普塔赫到第18王朝的拉卡美拉(其铭文也被称为《维西尔的职责》)等多位维西尔的铭文内容来看,从古王国时代到新王国时代,维西尔的职责是既有继承又有变化的,并非一蹴而就。[2]从地方来看,与中央政府部门相对应,诺姆也设有国库、法庭、管理土地和水利设施的部门以及地方武装力量。诺姆长管理的诺姆政府就如同是维西尔领导的中央政府的缩影。一方面,专制王权的兴衰对于地方官僚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以诺姆长为集中体现的地方政府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王权的演化。

      诺姆起源于城市国家,在前王朝时代,最初每个城市国家都有自己的名称、徽章和崇拜的神以及一定的领土范围。[3]进入王朝时代后,埃及全国划分为若干诺姆,最初的诺姆管理者一般出自从前城市国家的王族后裔。[4]这种传统的诺姆大贵族往往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特权,对于国家政治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埃及古王国时期的奴隶主包括王室奴隶主、贵族奴隶主和一般奴隶主三个部分。贵族奴隶主(包括神庙高级祭司和世俗的军事行政官吏等)是居于统治地位的一部分奴隶主,是当时奴隶主阶级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政治、经济、思想意识形态上都拥有极大的实力,是各类官吏的主要来源,文化也控制在他们手中。当时埃及的商品货币关系极不发达,新兴奴隶主阶级的势力极小,他们还未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活跃于政治舞台,还无力同贵族奴隶主相抗衡。作为奴隶制上层建筑的君主专制也不得不依靠贵族们的支持(虽然也有尖锐的矛盾)。个别起自下层的人虽也为国王重用,但无法改变整个政治格局。”[5]从古王国时代到新王国时代,古埃及的君主专制逐渐臻于顶峰。通常由地方大贵族世袭的诺姆长,在专制王权强化的过程中,与王权既有利益一致互相合作支持的一面,又有利益冲突彼此矛盾斗争的一面。传统的诺姆大贵族往往经济实力雄厚。这些传统大贵族拥有众多土地,通过支配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收获物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奠定了诺姆大贵族称雄一方和影响国家政治的经济基础。

      传统的诺姆大贵族往往出身高贵,引以为傲的家族背景成为他们承袭高官厚禄的重要依据。通过观察古埃及贵族的自传铭文可以发现,许多贵族官员的墓铭都着力强调继承自父系和母系的头衔与职位,以此来表明自己的高贵血统。这种家族血统有利于大贵族世代把持诺姆长的职务。在古代埃及,子女不但可以从父系和母系继承到财产,而且还可以继承家族身份和职务荣衔。第6王朝的哈尔胡夫与其父依瑞同样拥有“贴身侍从”、“仪式祭司”等头衔,父子两代人都从事过出访亚姆的工作,[6]反映出贵族家族在职务上往往具有继承性。对于诺姆长这一职务,在古王国时期虽然国王有权指派诺姆的管理者,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国王通常不会过多干预诺姆长在某一家族中世袭。[7]在古王国末期中央政权衰落的时候,诺姆长的世袭表现得尤为明显。第6王朝提尼斯诺姆的诺姆长伊比的职务继承自他的父亲,伊比的妻子继承了塞拉斯提山诺姆,而伊比的儿子后来继承了这两个诺姆,再之后伊比的孙子又继承了塞拉斯提山诺姆的诺姆长职务。[8]中王国时期,哈努姆霍太普家族是贝尼哈桑地区的贵族世家,该家族的哈努姆霍太普一世、阿蒙尼姆赫持和哈努姆霍太普二世三代人的铭文记载了该家族的四代人担任诺姆长等要职的情况。哈努姆霍太普一世作为地方贵族势力的代表,对第12王朝的建立者阿蒙尼姆赫特有拥立之功,深得国王宠信,其头衔包括“世袭贵族、美内特——胡夫大公(地处贝尼哈桑地区)、东方高地总督、羚羊诺姆长、掌玺官、王之唯一伙伴、附属于内亨(法官)”。阿蒙尼姆赫特是哈努姆霍太普一世的儿子和继承人,生活于塞索斯特里斯一世统治时期,他的头衔包括“世袭贵族、美内特——胡夫大公、胜利者、羚羊诺姆长、属于内亨、内亨之主、先知之首脑”。哈努姆霍太普二世是哈努姆霍太普一世的外孙,生活于阿蒙尼姆赫特二世统治时期,他的头衔是“美内特——胡夫大公、世袭贵族、东方高地总督、荷鲁斯祭司、帕克特神的[祭司]”。从以上头衔来看,经过几代人的传承以后,尽管该家族对于传统辖区和家族领地的控制可能受到了影响,但是身为大贵族,始终能够保持世代出任诺姆长职务。诺姆长的世袭化是以地方大贵族势力为支撑的。强大的地方贵族势力掌握了诺姆的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甚至宗教事务的权力,对中央集权统治构成了潜在威胁。在古王国时代末期,以诺姆长为代表的地方贵族集团尾大不掉,是导致中央集权统治削弱和统一国家瓦解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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