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晚清报刊的研究,相关成果甚多,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即报业史研究、报律及新闻法规研究和新闻传播史研究,皆或多或少论及报刊检查。由于其时参与报刊检查的机构较多,也较为复杂,迄今为止,我们对晚清报刊检查的操作程序并不是很清楚。笔者在阅读各种档案史料的过程中,于此试进行整理,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 关于新刊新报的立案注册 自戊戌变法时期始,各种报刊大量涌现,清政府即加强了对报刊开办的管理。在巡警部、民政部设立之前,清廷中央并无专门的机构来主管报刊的检查工作,但各地报刊的创办须咨请本省督抚立案。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月,刘思让拟在镇江西城外创设《商务日报》,即先呈常镇道“转详请示”,经督抚“两宪批准”而开办①。在京师开办报刊,则须赴五城察院禀明立案。这从光绪二十四年《申报》的一则报道可知。该新闻称,近来五城察院出示谕令,“无论官商士庶人等,如愿在京师创设报馆者,准其赴城禀明立案施行”②。至光绪三十一年九月,朝廷改革机构,厘定官制,设立巡警部,废除了五城察院,其职能基本由内外城巡警总厅继承。此后在京师办报必须向内外城巡警总厅申报,并呈请巡警部备案。在他省各地开办报刊,除须申报本省督抚备案外,尚须送巡警部审查。巡警部的警法司检阅科,“掌查阅报章书籍,如有违报律出版者随时检举,并管京外各报馆书坊一切事宜,会同商部、学部分别办理”③。及至光绪三十二年九月,清政府以“巡警为民政之一端”,将巡警部改为民政部④。在报刊开办的立案审查方面,规定各地开设报馆、发行报纸必须呈报民政部存案。光绪三十四年二月颁行的《大清报律》对此原则进行确认⑤。 下面将以光绪三十二年在北京创办的《大同报》为例来具体说明报刊的开办程序。按照同年刚刚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规定,从事印刷或者以发卖各种印刷物为业之人,都必须到营业地地方巡警衙门注册⑥。《大同报》创办人徐玉昆即先向内城巡警总厅申请开办报馆。内城巡警总厅检查该报所拟章程“尚无不合”,即将章程“申呈宪部鉴核”,向巡警部呈递了《申报徐玉昆开设报馆由》:“据内城巡捕东局申称,据镶白旗汉军工部笔帖式徐玉昆禀报,在西观音寺胡同开设《大同报》馆一处,请为保护。等因。并将该报馆所拟章程申送前来。本厅查设立报馆原为开通风气起见,查阅所拟章程尚无不合,除饬分局随时保护外,合将该报馆所拟章程申呈宪部鉴核。须至咨者。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初三日署厅丞荣勋。”⑦ 巡警部办事官员接到呈文后,拟定了初步审查意见:“查阅该报馆章程第四条有行近暧昧、语涉嘲讪、乡僻琐屑之谈,迷信不经之争,概从屏弃……该报馆办事宗旨尚属纯正,应准先行试办,俟出报时应逐日呈送全份到部,以备随时检阅。仰总厅转饬遵照,并饬分厅妥为保护可也。此批。”⑧从档案看,这份拟批须经巡警部众多官员审阅,警法司司法科员外郎王守恂、参议上行走郎中吴廷燮、左参议钱能训、右参议裕□、右侍郎赵秉钧、左侍郎毓朗及尚书徐世昌先后进行复核、签字。之后,巡警部作出最终批复,“该馆所拟章程尚属纯正,应批准试办”,但该报刊印时“应逐日呈送全份到部,以备随时检阅”。 光绪三十四年颁行的《大清报律》对报刊开办的立案注册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大清报律》第一条规定: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应于发行前二十日,将该报的名称、体例、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的姓名、履历住址、发行所及印刷所的名称、地址,“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明民政部存案”⑨。《钦定报律》(宣统二年十二月)也作了同样的规定⑩。从史料看,晚清的最后数年,报馆的开设都必须严遵报律进行呈报。光绪三十四年初,《江汉日报》开设之前,将该报开设的《意见书》和开办章程呈请湖广总督赵尔巽审核,赵在批文中谓所呈《意见书》“宗旨和平,文字优美”,所拟章程12条“亦谨守规则,不越范围”,所以“应准如禀立案”(11)。宣统三年(1911年)广东香山县李景纲创办《香山日报》,“以该报社在县属发行,援照报律第四条减缴保押费一百元”,由广东巡警道呈请民政部立案。民政部批复:“查该报呈报各款核与报律第一条尚属相符,应准立案。其保押费一节,既据称该报既非在京师、省会地方发行,县属又非商埠,所请减缴保押费之处自应遵照报律第四条办理,仍由该道随时按律检阅,以昭慎重。”随后民政部咨开两广总督,札饬广东巡警道“依部咨事理即便遵照办理”(12)。 此后民政部还规定,凡是报刊的改名、更换发行人、迁移、停版(13)诸项事宜,均需呈报民政部备案。 在注册备案时,若名称、体例、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的姓名、履历住址、发行所及印刷所的名称、地址等项有漏报者,民政部要求予以补正。甘泉县徐公时开设《江淮报》,在咨呈该县的禀示中以“简章”的形式,把该报名称、宗旨、体例、发行、职任、职员、地址、经济各项逐一列出。后由两江总督张人骏咨会民政部请求立案。民政部在给张人骏的复文中谓该报简章“印刷人履历、住址亦未开明”,要求“饬属查明,一并补报,再行备案”(14)。 清政府要求报人创办报刊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私自开设报馆。对于凡是不经立案而创办之报刊,皆严厉查禁。据《申报》载,曾广文在长沙开设《湘报》馆,拟定每十天出报一册,“曾君拟在《长沙日报》馆刊登广告,当经日报馆总办询其曾否禀请立案,曾广文随口答称已经立案”,第二天“该总办面禀提学使,询问湘报立案之事”,提学使吴子修经过查阅,发现该报并未在民政部立案,随将此事面呈巡抚,“岑抚帅亦查无此案,立即札饬臬司庄廉访饬警务局分派警兵严查,不准私设报馆,故曾广文已将报事停撤矣”(15)。同样,《四川公会日刊》亦因未呈报立案,被四川警察公所“遵律饬停”(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