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两湖地区州县“就地正法”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彦波(1965-),男,湖北天门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生,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晚清史和历史教学研究,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清廷于咸丰三年(1853)起实施“就地正法”政策,借以应对太平天国起义后全国性的大动乱。两湖地区自19世纪50年代后“盗贼会匪”充斥、社会一直动荡不安,因此,此间督抚们根据清廷的就地正法政策和两湖地区实际情形,制定相关的惩办措施,不仅明确了就地正法的范围和对象,而且使就地正法执行者下延到州县官甚至乡绅、团练,他们都可以随意就地处决“盗匪”。州县实施就地正法分为绅团直接正法、州县官直接正法和州县官审讯、道府委员复讯、督抚批饬正法三种类型。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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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12)03-0138-05

      所谓“就地正法”,即是指对抓获的罪犯,无论何时何地,一旦审明,即行斩首,无须等审转核准回复再明正典刑,也就是不受通常司法程序的限制。有关晚清就地正法的研究,学术界发表的论文较少,而且都是从整体上和制度上进行研究。本文以两湖地区的史料为例,主要从制度实践上探讨就地正法相关措施及其在州县的实施。

      一、就地正法实施的背景

      太平天国革命爆发以后,清朝陷入了全国性的大动乱,需要复核、审判的死刑案件,数量剧增,成千上万,核不胜核,审不胜审。适于和平安定时期的死刑复核审判制度,显然不能有效地应对这种变局。以快速、省事、严厉为特征的就地正法,正好能弥补这种死刑复核制度的缺陷。因此镇压太平天国的地方大员和统兵首领纷纷上奏,要求改变以往死刑复核审判制度,“即行就地先行正法”[1]第8册.218。于是咸丰三年(1853),皇帝发布谕旨:“各直省如有土匪啸聚成群,肆行抢劫,该地方官于捕获讯明后,就地正法。”[2]1319这就把“就地正法”之制正式确定下来。

      两湖是太平天国运动的重要活动地区。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后,席卷湖南60余州县,各地的会党、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湖南各州、县盗贼会匪在充斥”,“无事则拜会结伙,窃纠抢扰害地方,有事则勾引逆贼号召匪徒乘机响应”。[3]卷1.25“动辄贴粤匪之伪示,张太平军之逆旗。甚至乞儿偷盗,三五成群,亦敢倡言谋乱,毫无畏惮”。[4]奏稿卷2.389太平军在湖北所及地区,除恩施等少数州县外,湖北九府六十多州县,大部分都被太平军占领过。从19世纪50年代初到60年代,湖北各地反清暴动风起云涌:“湖北土贼,势如猬毛,长江左右,监利、石首、通城、河阳、祟阳、蒲圻为之壑;襄阳以下,安襄荆德遍野皆伏莽”。[5]卷71.1831

      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后,因大批湘勇遣撤回籍,哥老会在两湖地区的活动兴盛。“军营兵勇,湖南省为数最多,故会党最盛。”[6]148“惟湖南会匪所在潜踪,检阅历任卷宗,土匪之案,几于无岁无之。”[7]卷3.390“会匪散布各方,几如蔓草”,[8]88“哥老会势力又从湖南传播到湖北去,两湖成为会党的潜伏地。”[9]215湖北“游勇土匪到处勾结,或投营遣撤,或被掳来归。……往往在于乡僻聚集匪党,劫掠商民财物,挟仇放火杀人以及强抢妇女轮奸嫁卖,掳提幼孩勒赎得赃,种种扰害,难以枚举。”[10]38-39因多年经历战阵,习于战斗,故较为犷悍,“杀人放火,视为故常,较从前各种教匪,尤为难制”[7]卷2.245且人数众多,“两湖地方有哥第会名目,皆系散勇为之,自数十万以至数千万人,愈集愈多,地方官兵力单薄,无法禁止。”[11]252

      据有学者不完全统计,在整个同治年间(1862-1874),全国哥老会案件约发生60起,而湖南、湖北地区约占总数的一半,近30起。湖广地区成为哥老会流传最盛、势力最大的省份。[12]46“从同治三年到光绪十八年(1864-1892),为清史与地方志载明的湘境哥老会大小起义有47次,其他‘隐见无常,其风至今未息’者更是不可胜数”。[13]107-108

      即使在清朝末年,社会动荡仍有增无减,“近年以来哥老会匪颇多,又向有灯花教匪(即白莲教)之类,行踪诡秘,飘忽靡定,与刀匪、会匪互相勾煽,根株纠结,蔓延日广,往往越境行劫,此拿彼窜,恃众窝藏,动轨拒捕。本年(1892)入冬以来,襄阳盗案颇多,随州复有查获豫匪多人执持洋枪、刀械入境图劫之事。伏莽潜滋,实为边境隐忧,若不及早设法筹办,难保不养成当日捻匪之患”。所以陈宝箴要求“如在何处拿获匪徒,即会同该处地方官讯取确供,照章禀请委员复讯,就地惩办。”[14]中.968-969

      二、两湖地区就地正法的对象

      面对两湖地区的各种“匪犯”有增无减,且具有普遍性和多发性的特点,督抚们不得不制定严厉的措施进行惩办,使就地正法的范围和对象更加明确,包括:

      (一)“会匪”

      “向来湖南会匪名目不一,如添弟、串子、经教、黄教、白教、道教、佛教及青龙白虎等会,类皆踵白莲之余习讬免劫以为词,或合或分,忽散忽聚,其蓄谋思逞本不亚于广西,自前抚臣张亮基奏明,严行拿办,准令各州县官便宜从事。”[15]卷3.665

      太平天国后,哥老会在湖北迅猛发展,其势力“上起荆岳,下至武汉以下,皆已联为一气,一处蠢动处处响应”,[16]2册.814其影响所及,有时甚至使得武汉地方“一夕数惊”。1892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巡抚谭继洵订立《严惩会匪章程》,规定:“鄂省为南北冲要,游匪素多,往来无定,最易潜匿,会匪几至无地无之,始则长江上下游一带,近年则襄河上下游一带,随处皆有,根株盘结,消息灵通。该匪等开立山堂,散放飘布,分授伪职、伪号,往往与教匪、游勇、地痞暗相勾结,乘机煽乱。各属所获会匪各案,起到飘布、印章、板片及所讯名目、口号,词意悖逆,显然谋为不轨。……如系会匪为首开堂放飘者,及领受飘布辗转纠伙散放多人者,或在会中名目较大,充当元帅、军师、坐堂、陪堂、刑堂、礼堂等名目者,与入会之后虽未放飘辗转纠伙人而有伙同抢劫情者,及勾结教匪煽惑扰害者,一经审实,即开录详细供折,照章禀请复讯,就地正法。”[16]2册.858这一直接针对哥老会的法律经奏准推行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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