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公所与北京近代环卫事业的起步

作 者:

作者简介:
滕德永(1979-),男,山东聊城人,北京故宫博物院宫廷部馆员,博士,北京 100009

原文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安民公所是八国联军占领北京期间,由在京官绅申请、在清政府支持和列强允许下建立的具有浓厚殖民色彩的治安机构。安民公所运用了一些西方的管理模式,尽管西方管理内容还非常少,但对北京的环卫建设却产生了深远影响。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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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054(2012)02-0088-06

      安民公所是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为了维持统治秩序,在各自的占领区内扶植少数中国官绅成立的临时治安组织。①安民公所存在时间很短,但在中国城市近代化方面,尤其是北京城市的近代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组织安民公所的主要官绅多受传统治国理念的影响,但安民公所在很大程度上执行的是西方的管理理念。这对北京城市近代化的起步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界对安民公所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安民公所是列强统治北京城的工具。如廖一中等编著的《义和团运动史》和刘天路等编著的《八国联军侵华史》。其二,安民公所与中国巡警制度建立的关系。韩廷龙和苏亦工编著的《中国近代警察史》是其中的代表。此外,常兆儒的《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形成》,②邵靖的《善耆与中国近代警察》③等文章,亦对安民公所有所介绍。

      近年来,安民公所在北京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引起学者的关注。如王亚男认为“对于新式城市管理机构,清政府决定先从京师地区试办,先以安民公所为基本模式,设置善后协巡局,以后发展为工巡总局和内外城巡警总厅。在随后的不断演化过程中,北京逐渐形成相对独立的城市管理体制”。④(P144)不过,该文并没有对安民公所的运行情况展开论述,只是对其职能进行了宏观的介绍。

      总之,对安民公所的研究,尤其是对其与北京城近代化关系的研究,仍有较大的空间。笔者依据时人笔记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对安民公所与北京城市的近代化关系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更为深刻地认识北京、乃至中国城市的近代化问题。

      一、1900年前后北京城的环卫状况及管理

      自建都之始,清代的统治者即非常重视北京城的建设,并建立了一些管理机构。环卫建设即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1.管理机构的嬗变

      顺治元年(1644),清政府规定:凡直省桥梁道路,令地方各官以时修理。若桥梁不坚固,道路不平坦,及水陆津要之处应置桥梁而不置者,皆交部分别议处。⑤(P16455)

      为了加强对京城街道的管理,清政府设立有专门机构。京师街道由工部汉人司官一人专管,同时令五城司坊官分理。并且清政府还明确了其职责:凡在京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畜,损坏城脚,及大清门前御道、正阳桥及各门月城等处作践损坏者,交刑部治罪。⑤(P16455)

      这一制度看似完备,其实不然。清政府将街道管辖权既然已经交由工部司官管理,却又令五城分理,虽然基于京城地面广阔,工部司官一人管理不能尽善的缘故,却导致了管理权限的混乱,这对京城街道的管理极为不利。所以,康熙时清政府对京城街道的管理职责进行了重新划分。康熙二年(1663),清政府规定:内城街道令满汉御史、街道厅、步军翼尉、协尉管理。外城令街道厅、五城司坊官管理。⑤(P16455)这次改变较之顺治时期有所进步,但问题也较为突出。管理部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更多,街道管理混乱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于是,康熙三年(1664),清政府又一次做出改变:街道分左右翼,令工部满、汉司官各二人管理。至康熙十四年(1675),清政府再次做出改变:内城街道沟渠交步军统领管理,外城交街道厅管理。⑤(P16455)此后,对于如何管理京城街道,清政府几番易辙,但其职掌仍局限在这几个部门之间。

      2.卫生管理措施

      为了保证京城街道的清洁,清政府也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清代,京城的道路主要有两种:一为石路,一为土路。从其字面即可知晓两种道路的区别。当时除皇帝所经行的主要道路及入京粮道是石路外,其他道路以土路为主。由于石路、土路的耐用程度不同,清政府有不同的管理制度。

      雍正、乾隆时期,京城的新修石路竣工后保固三年,一旦再有损害,则由步军统领由部支领钱粮修理。至于京城的土路,则规定每年修整一次,遇有应行修整之道路则需由巡城御史勘察后上报,经由都察院主管官员核实之后,咨请工部予以修整。

      由于京中土路居多,而土路的修整主要是挖掘泥土添补,时间既久,“五城街道泥土,岁久填积增高,行路居人,均属不便”。⑤(P16459)清政府规定:“量其修理之费,动支官帑,除去积土,堆置就近城外隙地”。⑤(P16460)不过,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并不能保证街道的平整,所以,清政府又有补充措施:“外城街道积土,交五城御史、街道厅晓谕居民,无论大街小巷,各就住房街面随时自行铲刨,毋许再有堆积。”⑤(P16462)

      清政府也非常重视街道卫生的管理。雍正时期规定,皇城一带地方禁止当街污秽。乾隆时期谕令“每岁开沟所出秽土,悉令载徙下洼处所,毋许存留街面”。为了加强对京城街道卫生的管理,清政府还制定了惩罚措施,“如有穿墙出秽物于道旁,及堆积作践者,立即惩治”。至嘉庆年间,规定则更为严厉。城中居民不仅不能将“秽物”堆积于道旁,即使煤渣等物亦禁止“抛积中逵,壅塞道路”。⑤(1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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