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邮传部的借债筑路政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全有,河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苏全有,男,1966年生,河南省辉县人,河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

原文出处:
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内容提要:

借债筑路作为20世纪初叶利权回收运动的对立物,是清政府交通主管职能部门——邮传部的一项政策。此中,存在着明显的以夷制夷的意图,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是,成就的背后是失误,这最主要的是体现在经济领域。总体看来,借债筑路政策乃当时中国的必然选择。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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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04-0017-11

      近代铁路的建设,资金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之一,借洋债作为一种应对,其出台就是这种客观现实的自然结果,但是“自刘铭传倡借债筑路之议,为众论所尼,借款修路,遂为当时所讳言。故卢汉建议之初,犹以部帑为请,未敢昌言借洋债也。借洋债自津卢、关内外铁路始。”[1](p.4437)邮传部成立后,借债筑路作为一项政策,其影响显得尤为突出。

      一、邮传部的借债筑路活动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底,陈璧任邮尚时,其借债思想处于游移之状态。一方面,他认识到:“其官办之路前因借款时折扣太重,及累年镑亏过巨,以致资本不充,工程迟缓,尤当早图补救,藉善将来。”其补救之策是“息借商款,或仿直隶办法募集公债”,这样,“无合同续借洋债之吃亏,有早日完工获利之成效”[2]。与此同时,陈璧又“拟借外债一千万两,已缮具说帖交各枢臣核阅,其大旨略谓本部……统计需一千万两之谱,非借助外款不足以资挹注”[3]。次年九月,陈璧上《拟借款扩充交通要政片》,指出:“惟是国内官款民款既已供不给求,则借本之说又必须取于国外。”并称:“此次汇丰汇理所借款项正折内声明不索管理权、查账权、用人权,实与自办公债无异,即以利益而言……此项息率即就交通银行所得之六厘官利,计已赚利七毫三丝有零。”[4](p.755)陈璧之所以思想坚定,与京汉赎路有关。

      徐世昌早在东三省总督任上时即有借债主张:“非筹借巨款,亟图补救,恐无立足之地。”故拟借外债三四千万两,以发展实业,抵制日俄强邻[5](pp.1830~1833,471~474)。但他反对地方私借外债,要求清廷“照会有约各国嗣后不得与蒙藩自行交涉以合公法”[5](pp.875~882,1123~1124)。到邮传部尚书任上时,论及兴筑云南铁路,因部款支绌,徐世昌奏称:“舍借款外实无他项可提。”[6](p.564)对于四国银行团借款,徐持赞同态度,究其原因,乃是由于“民款不足,万难给予商办,若不借外款,将来路事无成,贻误大局”[7]。在力主借债的同时,徐世昌还注意到还债问题,他“以国民皆竭力提倡筹还国债,而政界居最高地位,反无人提倡此举实属有限。日昨与各堂会议,拟将京张、京汉、京津三路盈款提出数成,捐入国债会内,以为政界之倡”[8]。徐世昌主张借外债,但亦不排斥公债。“徐尚书因本部应办路电等政甚多,筹款殊觉不易,仍拟查照奏章,发行公债,以资把(挹)注”[9]。

      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为应备资政院开议需要,邮传部特拟订借款办路说帖:“本部四政,现惟路政为最繁,然以各国铁路相衡,我国路线之待修者,正复不少,此其故不在路政之不发达,实在财政之不足挹注也。欲救其弊,舍借款办法目前实无良图。从前契约失败,约分两端,一曰伤权,一曰损利,伤权起于抵押,损利起于折扣,是为两害。因抵押侵及用人,而权更伤,因折扣并及购料,而利更损,是两害复成为四害,毋怪上下之惊疑也。苟于契约中去其伤权、损利两弊端,则借款未始救时之策,故借债办法首在慎择所筑之路,尤在慎选用款之人……以现今腹省军政、财政情形揆之,不但设施尚非其时,即筹度亦无从着手,此在办理之有秩序,而缓急操纵则存乎其人矣。”[10]十一月,陕甘总督主张借款修甘肃、新疆铁路,邮传部赞成之[6](pp.804~806)。

      盛宣怀赞同借款筑路政策,他说:“借款修路,始于京汉京奉两条干路,如今都是很赚钱的路,于主权毫无损失。”[11](p.205)到宣统三年邮尚任上时,“盛宫保主张借正金银行巨款,并向四国磋商借款一事。吴郁生侍郎及泽公均不甚赞成,惟盛宫保坚以铁路用款不敷,非借债不足接济,况开海清徐铁路虽已开工,而款仍无着,新币铸造亦无的款,倘不借外债,势必使一切要政均置不办。”[12]论及盛宣怀借款筑路的思想渊源,他不仅主张速造铁路,且有国家速富的意图[13](p.156)。而就影响盛宣怀的外在因素言之,一为郑官应,二为马建忠。宣统三年三月,郑官应函盛宣怀道:“窃闻法、俄、英、德、日五国有瓜分中国之议,惟美国出而反对。我政府亟宜借美款,赶筑铁路、多设制造军械厂、聘工师、选将才、练民兵,以御外侮。时势危急,非振兴实业,多设学堂,标本兼治不可。若云借外款之祸烈于兵祸,将如埃及,似是敌人离间之语。恐因循延至瓜裂之时,欲借不能,悔之晚矣。”[14](p.1006)马建忠亦主张借债筑路,“用洋人之本,谋华民之生;取日增之利,偿岁减之息”[15](p.21)。且另著《借债以开铁道说》,详加阐述[15](pp.24~29)。郑官应、马建忠二人与盛宣怀的关系开始于中法战争之后,盛经营轮船招商局,以后在企业经营上,他们的关系颇亲密,“由此可以推知马建忠、郑官应等的思想对盛宣怀有影响……换言之,盛宣怀采纳他们的思想而实行”[11](pp.8~9)。

      在外债管理方面,邮传部在宣统二年制订有《外债条例》,共分五条:一、严禁抵押。“按以路作抵,路线所至,国权随之,此通论也”。二、严禁折兑。“宜按照欧美市场常息,以平价发行为宗旨”。三、保留伸缩偿期之权。“不确期之债,可以伸缩自由……宜以不确期为宗旨”。四、严禁居间者之垄断。“此后募债,宜以直接或间接发行为宗旨”。五、保留用人购料之权。“宜载明外债事为债务关系,不及其他”。“以上五大原则,实为外债条例之要旨,凡埃及、波斯之所以亡,以其昧于此,瑞典、脑威之所以藉外债成路者,以其明此也。故本部宗旨,(第一),认非起募外债,分别缓急,筑造全国之路,不足以济危急。(第二),认非本此原则,迳由本部订立条例,以为募债之标本,不足防流失而杜后患焉。”并附说明书道:“其他细目,即由本部自定,此后即准此标的以为呼召焉。”[16]对于地方借款,邮传部规定“不准以路矿作抵”,并“通咨各省实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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