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层面均产生了重大变革,各项变革与影响,历来已有不少论述,自毋庸赘言。唯关于历史发展与法治之相关议题,一般研究较少述及,从“法治精神”的建立探讨辛亥革命对中国的影响,对于今日的国家发展,仍值得参考借鉴。 法治精神在于“依法治国”与基本权利的保障 所谓“法治精神”,向来就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和内涵,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guieu)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或译《法意》、《万法精义》)一书中,详细陈述了政治理论和法律原理,其政治理论涉及政体分类与分权学说;而法律原理则讨论到奴隶制的法律,也提出反对镇压及酷刑,保障公民自由与生命财产的安全等。这些不仅涉及国家政体与宪法架构,还具体地主张公民(人民)基本自由人权的保障,因此孟德斯鸠的“法治”观念,成为近代许多民主国家的制宪原理与法律内涵之要旨。 中国在辛亥革命前后,已经有许多思想家、政治家援引泰西之法以图救亡图存。而民国肇建、国体鼎革之际,如何确立法治精神,保障人民权益,实为众所期盼之事。本文依据相关史料或法令规章,仅就“辛亥革命的法治精神”,分别从两方面陈述:一是宪政体制与法治精神的确立,二是公民(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前者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递嬗变革,并依宪法确立国家体制,以法治国;后者为宪法、法律及命令上对人民权利之保障。二者对近代中国法治精神的建立,均有深远的影响。 宪政体制与法治精神的确立 清末中国受尽西方列强侵凌,国势日衰,民生凋敝,有识之士不断呼吁自强、维新、变法……以图强。1898年4月光绪皇帝下“国是诏”变法图强,后来引起慈禧及守旧派之反扑。该年“百日维新运动”失败,“戊戌变法”之六君子成仁。继之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1904年日俄战争至1905年结束,当时君主立宪之日本,战胜沙皇专制之俄国,给予中国人民极大震撼,要求清廷“立宪”以图存。清廷为缓和人心,先后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旋于光绪三十二年宣示“预备立宪”,但进度迟缓,致各省代表请愿速开正式国会,光绪三十四年清廷颁布“宪法大纲”23条:一、关于君上大权(14条);二、关于臣民权利义务(9条)。内容只是规范性的抽象文字,且君主位高权重,各方均表不满。 1911年辛亥武昌起义,各省响应,清廷震惊,乃急命“资政院”起草宪法,宣统三年(1911年)9月13日公布“宪法内容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精神上与前者“宪法大纲”有很大的差异,对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第3条),而且“皇帝继承顺序,以宪法规定之”(第4条),“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第10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依国会之决议”(第15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第16条),这些规定大大限制了皇帝及皇室的权力与资源。尤其是第8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是非常明确的“内阁制”政治体制,皇帝是“虚位君主”。此一政治体制基本上是模仿英国君主立宪制,实质上是责任内阁制。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国会如果能反映民意,而非顺着君意,未尝不是中国政治改革的契机,然清祚已尽,根本未及实行。 辛亥武昌革命之后,各省都督代表集会于武汉,起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此为中华民国第一份之根本法。本大纲共21条,后经二次修正,是规范“临时政府组织”的大纲,因此只有国家与政府体制(倾向总统制),并没有涉及人民的权利义务,因而与作为人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相较,仍有相当大的区别。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分为7章,共56条。第2条明定“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在人民权利义务方面由第2章之第5至15条明定之,相当充实且周延。政府体制则设有参议院(第3章),参议员由各省及蒙、藏、清海选派(第18条),有议决法律案、预算决算案、提出质询,对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之弹劾权(第19条),言论免责权(第25条),这些国会的权力与西方民主国家国会相当,但未分为上(贵族院)、下(平民院)两院。临时约法第2至5章充分显现三权(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的原则。这部临时约法虽然以三权宪法为架构,尚无“五权宪法”的影子,但关于主权在民、人民权利,政府组织等,均包含于其中,已体现了相当多民主法治的精神,就当时而言实难能可贵。也正因此孙中山在让位于袁世凯之时,要求袁氏必须遵守临时约法,就是要体现民国时代“主权在民”、“分权制衡”的民主精神。 临时约法的性质本来就是“临时性”的,依此约法第54条规定,“国会”应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因此1913年7月13日,国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由参众两院各选议员30人组成,7~9月经多次会议,推举5人起草条文,10月31日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此一草案在北平天坛起草,故称为“天坛宪法草案”。分为11章,共有113条。“天坛宪草”仍以国会(参、众两院)、行政(大总统及国务院)、司法(法院)三权分立为原则,但“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委员会选举之”(第55条);大总统得解散众议院(第75条);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第43条)。从以上条文可知:天坛宪草的政府系采“责任内阁制”,内阁向国会负责,国会对行政部门有不信任之决议。这是改良型的责任内阁制,没有虚位的君主,却有间接选举产生的大总统,大总统得解散众议院,而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相当于内阁制的解散权和倒阁权,但大总统与国务总理的权责如何划分却不易界定。因此,袁世凯死后,黎元洪(大总统)与段祺瑞(总理)的权力分际就混沌不易厘清了。谁掌有军队(枪杆子),谁才是真正的领导人。所谓“主权在民”、人民当家做主根本只是空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