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时期官制婚书之推行

——以四川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佩林,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南充 637009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清末新政时期,四川省出于改变婚姻陋习、增加新政经费诸考虑,下令废止民间自拟庚帖,改为购买官方统一印制的婚书。推行过程中,制定了具体措施,广为宣传,逐级落实。然而,由于民间婚俗根深蒂固、推行方法失之简单、法律新规形同虚设等原因,致旧弊未杜,新弊日生,最终以失败收场。清末四川推行官制婚书,既反映了时局变动下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的实际状况,也表现了当时国家法律与民间习俗的契合与紧张,对审视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具有示范意义。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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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社会,婚姻以事宗庙、继后世为目的。①其仪式,通行六礼。宋以后虽有简化,基本上仍遵循凭媒定娶、尊长主婚、写立婚书或收受聘财之习俗。民间婚姻习俗乃百姓私事,只要不因纠纷告上衙门,多与官府无涉。清末,国势衰微,积弱疲弊,始兴新政。遂兴学堂、废科举、遣留学、练新军、改官制、办实业。婚姻领域,光绪、宣统之际,一些省份开始废除民间通用的庚帖,改由政府统一推行官制婚书。②此一事件,不仅是婚姻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而且还折射出清末时局变动下政治、财政、法律、教育诸方面的实态,可管窥社会转型时期官方规定与民间习俗的契合与紧张,但学界对此的探讨仅有只言片语。③本文以四川为例,借助清代四川《南部档案》、《巴县档案》,结合清末官报、财政说明书、《调查川省诉讼习惯报告书》、《四川咨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决议案报告》、《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等资料,就此问题作一梳理。④

      一、“维持风俗,预防流弊”:官制婚书之推行

      婚姻为人伦之始,家族、家庭均视之为人生要事。在地方社会,婚姻常出现诸多问题,以致悔婚、赖婚现象时有发生,官方不时劝导,并颁布札文、告示予以治理。

      光绪十年(1884),四川南充县知县谢廷钧向省按察司具禀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内称南充县悔婚、赖婚之弊,缘于“当订婚之初,两家贫富、男女年岁并不明白通知,亦不查访确实,仅凭媒妁之言,或掷交一物为记,即谓聘定。后彼富此贫,动多翻多悔,甚至女家并未许婚,而男家下聘者;有男家已经说定,而女家串媒称未允定者;并甫经媒说,女家不愿,男家强付者;亦有亲上图亲,假书年庚朦争具控者”。此类事件涉讼后,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为解决此事,他采取“拟定婚书式样,发交刊字铺照样镌出,无论是何纸铺,先行照办”的办法,规定:

      凡有婚姻,听凭两家买用,不准多索分文,并示令嗣后遇有婚姻,务由其父母尊属主持。如果查明退娶不干例禁者,先将两家家世、男女年岁、有无残疾明白通知。愿为婚者,两家主婚人眼同媒证将主婚人多(名)及为何人择配、聘定某姓某人第几女逐一书明,再将男女年庚写立后,即注明年月日期及媒证主婚执笔之人,两家互换执据。如有悔婚另字另娶,许抄婚书呈控。

      谢廷钧称,婚书推行数月,初见成效。⑤

      四川省按察司认为南充县的经验可取,于是颁发示谕至川北道,川北道又转发保宁府,示谕谓:“该令拟定婚书,饬令两家凭媒书写分执,以杜争端。办理极为妥协,应如禀通饬各属照办。”⑥

      不过,省按察司并没有强调要按照南充县谢廷钧的做法,将拟定婚书式样“发交刊字铺照样镌出”,而是拟定婚书格式,令两家凭媒妁书写后各执一份。其“填注庚帖式样”如下:

      主婚 今为 择婿承媒

      公说合许字

      府 公第 为妻,两定欢允,谨

      备庚书,各执为证

      乾造 年 月 日 时生

      坤造 年 月 日 时生

      光绪 年 月 日 媒证⑦

      南部县于九月十日出示晓谕,要求县属军民人等,嗣后男女婚姻“务须查明年岁,遵照新定庚帖式样填写明白,各执存照,以杜骗赖”。⑧

      虽有官方规制,但民间悔婚行为并没有消失。如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南部县西路宣化乡三甲常玉堂就上告,称其子常阳生自幼与保正张育才之女张桂香订婚,由张常氏为媒,开有庚帖,现其子成丁,卜期接娶,但张育才欺嫌常家贫穷而悔婚。⑨

      尽管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婚书的推行并未因之取消。宣统元年(1909),四川总督赵尔巽颁布《督宪通饬各属购用婚书札文》,称近年来川省悔婚之案屡见迭出,“良由贫富之见未除,而爱憎之心遂异。若不设法防范,必致浸成陋俗”。札文提及,如今西方各国男女婚姻都须登记,登记之后,若无法律认可的理由,不得随意悔婚。“江南已将民间婚书统归官印局专造、发售,凡此皆为维持风俗、预防流弊起见。川省自宜仿照江南办法,由官刷印婚书,定价专售。只取从俗从宜,并不过求新异。”⑩

      由此,由官方统一印制的婚书开始推行到四川省属各地。具体要求如下:(1)婚书的格式分上、中、下三等,每套令官报书局专印,并核定价格。上、中、下三等每套均为两份,分别售龙银二元、一元四角、一元。(2)为确保官制婚书顺利售卖,要求各属“即行演成白话,剀切晓谕,务令民间乐用”。发行办法是发行之时,各属有驻省者,交驻省人员;无驻省者,派人专送各属。此后由各属备价,自行派人赴官印局购买。同时要求各地在收到之日三个月内照粘单将所有经费分别扣解该局,不得拖欠。(3)为提高基层官员推行此政策的积极性,规定婚书由各地方官按定价的九折趸买,百姓仍按全价购买。所余一成的一半为地方官印红,另一半为经手代售的团保、代书等人的酬劳。同时规定售卖时不得另外加价。(4)此规定从宣统元年十一月一日开始执行。(11)

      札文于宣统元年九月十一日发出,南部县在八天之后即十九日收到。十月初八,南部县即按要求,拟定白话文,广为宣传。其他地方也大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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