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司法檔案是建國後從龍泉縣原地方法院完整接收而來的,現保存於浙江省龍泉市檔案館,共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三件卷宗,八十八萬餘頁,時間自咸豐八年(1858)始,至1949年止,是目前所知民國時期保存年代最爲完整的地方司法檔案。這批以民國時期爲主的訴訟檔案中,保存有少量晚清訴訟檔案,分别屬於二十九件獨立的案件。包括延續至民國時期的檔案在内,這批檔案共涉及九十七件卷宗,檔案館編頁二千三百五十五頁。在這二十九件案件中,數量最多的是有關山產木業的糾紛,占十六件,田土買賣和租佃糾紛、祭產糾紛和各類家庭糾紛各有四件,另有侵吞社倉積穀案一件。這批晚清的訴訟檔案,是繼巴縣檔案、南部檔案、臺灣淡新檔案、寶坻檔案、黄岩檔案之後,清代地方訴訟檔案的又一重大發現。 這批檔案中保存有晚清狀紙二百六十三件,其中有格式二百二十八件,無格式三十五件。除一份咸豐年間的殘缺狀紙之外,其他二百六十二件狀紙的使用時間爲光緒十八年(1892)五月初一日至宣統三年(1911)九月十三日①。以使用時間爲序,這批狀紙的狀式可以分爲三大類: 一、光緒十八年(1892)五月初一日至宣統二年(1910)四月二十八日六十三件狀紙爲清代傳統訴狀格式(這裏的“傳統格式”指受清末司法改革影響以前的狀紙格式),其中又以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初三日、十二月十三日前後爲界,分爲兩種格式,但形制大同小異。 二、宣統二年(1910)五月初三日至宣統二年九月十一日的官紙局訴狀四十六件,其特點是由浙江省官紙局統一印製,標明狀紙定價,取消官代書等。 三、宣統二年(1910)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宣統三年(1911)九月十三日的新式訴訟狀紙一百一十八件,主要特點是狀紙分爲刑事訴訟狀、民事訴訟狀、辯訴狀三種,其依據是《浙江諮議局議决訟費暫行規則法律案》。 此外又有無格式的狀紙,多爲紳衿或孀婦以“具呈”或“具禀”的形式投遞,所用紙張有紅色、白色兩種。 以下就清代傳統狀紙、官紙局狀紙、新式訴訟狀紙、無格式狀紙及其他相關問題等幾個部分,分别介紹龍泉司法檔案晚清訴狀格式的具體情况。 一、清代傳統訴狀格式 清代傳統狀紙的印製均因時就地取材,各地、各年代無統一的規格與格式,“中國各直省問刑衙門,雖有呈狀格式,然未經臣部規定,率皆自爲風氣,參差不齊”②。如目前所見南部檔案訴狀的規格與格式,與浙江黄岩訴訟檔案及龍泉司法檔案的訴狀就有很大區别,同時黄岩訴狀在光緒九年、十年前後,也有兩種不同的格式。 龍泉檔案所見光緒年間的傳統狀式也分兩種,與南部、黄岩檔案所見均不同。自光緒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至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初三日爲同一格式,姑稱之“光緒甲”,現存二十份,其中保存完整者十五份,缺狀頭或狀式條例者五份。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初八日至宣統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狀紙與“光緒甲”大同小異,姑稱之“光緒乙”,現存四十三份,其中比較完整者二十二份,殘缺者二十一份。龍泉“光緒甲”狀紙高約27釐米、長約118釐米,“光緒乙”狀紙高約27釐米、長約120釐米,而黄岩狀紙高約31釐米、長約111釐米。 清代傳統狀紙在形制上分爲狀頭、呈詞、狀尾三個部分。光緒狀紙狀頭部分有綫框,框内上方中間標以竪寫“呈式”兩大字。清代傳統訴狀狀頭一般標以“狀式”兩字,這種格式可以追溯到宋代,如北宋末年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八所載狀式與目前所見清代狀式在結構上如出一轍,起首即標以“狀式”二字: 某鄉某村耆長某人,耆分第幾等人户,姓某,見住處去縣衙幾里,所人係某鄉村居住,至縣衙幾里。 右某年若干,在身有無疾蔭(婦人即云有無孕及有無疾蔭),今為某事伏乞縣司施行。謹狀。③
“光緒甲”狀紙格式示意圖
“光緒乙”狀紙格式示意圖 南部狀紙、黄岩光緒十年後狀紙均在狀頭標以“狀式”兩個大字,黄岩光緒九年前狀紙則標以“呈”單字。清代的公文種類中,“狀”、“呈”都是上行文書,訴狀雖然可以統稱爲“呈狀”,如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部奏籌訂狀紙通行格式章程折》稱“惟各省舊日呈狀……”④,但一般將訴狀歸於“狀”一類文種,如有學者認爲“清代,狀的作用在於,它是作爲百姓向官府有所申訴、請求時使用的上行文種,稱爲禀狀或狀”⑤。龍泉狀紙既稱“呈式”,則原告欄格式爲“具呈某人”,南部狀紙既稱“狀式”,則原告欄格式爲“狀某人”,至於黄岩狀紙,無論狀頭標以“狀式”或“呈”,原告欄格式均爲“具呈某人”,“狀”與“呈”兩字在狀头中基本可以互用。此外也有將訴狀歸於“禀”一類公文的,如《清代文書檔案圖鑒》收録的一件狀紙,狀頭標以“禀詞”,原告欄格式爲“具禀狀”,《圖鑒》即將該狀紙歸入“禀”這一公文大類中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