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礼与宪政:丙午改制有关礼部裁改的争论

作 者:
闫强 

作者简介:
闫强(1977-),男,陕西安康人,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清末仿行宪政,以君主立宪国官制为参照,对内官制大加改革。礼部因为此前科举立停和学部建立的关系,职能已大为清简,此时又与立宪国官制无从对应,因而面临被裁撤的命运。拟议改设的典礼院被定性为“王者上仪之专署”,不预国家政事。如此设计,弱化了传统礼制在维护王朝统治、治平天下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功能,由此引发保存礼部的争议。在不能废弃典礼、又要符合宪政原则的情况下,如何归属典礼事宜的管理,维系皇权政体的礼制如何嵌入立宪体制,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丙午内官改制时政体变革的走向和深度。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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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11)05-0035-12

      1906年9月1日清廷宣布预备立宪,认为变革政体当以更张官制为先导①,由此在朝堂之上引发了一场时达两月之久、主要以内官制为对象的大讨论。在这一过程中,围绕礼部是否应改设为典礼院的问题出现不同意见,改制方案亦几经调整。表面上看,争议主要就部、院名称以及典礼是否关乎行政等问题展开,实际上则反映出时人对于典礼在王朝体制变革之际所应有的位置及其作用的不同理解和认知。

      中国号称礼仪之邦,设置礼官管理典礼事宜,可谓渊源甚早②。自隋唐设立六部以来,礼部在历代王朝的官制建构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反映了统治者对于礼制的重视。明太祖朱元璋就认为:“礼者,国之防范,人道之纪纲,朝廷所当先务,不可一日无也。”③可以说,礼制在维护统治、治平天下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决定了礼部在王朝体制中的特殊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礼部的存在即是所谓“以礼治天下”的制度标签和保障。

      但在“仿行宪政”的大背景下,清廷改革官制自然以立宪国官制为重要参照。虽然9月2日的上谕为厘定官制定下了“上稽本朝法度之精,旁参列邦规制之善”的基调④,但在实际运作中,后者才是基本取向。因此,一般宪政国家并无与中国礼部相对应的类似机构⑤,就成了主张改设礼部为典礼院的主要根据。

      如谓礼部可裁,但属于礼部职能范围内的典礼事宜必非朝廷所能轻弃。如前所述,典礼与王朝体制密不可分,所谓“君权神授”需要大量的礼仪活动来强化其象征意义。推崇礼制不但可以显示皇权的至高无上,又可整齐人伦,进一步规范天下秩序,从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因此,如何在以“三权分立”为基本特征的宪政官制体系中安排典礼事宜的位置,维系专制政体的礼制如何嵌入立宪政体下的行政体制,是参与讨论者不能回避的时代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成功与否实际上制约着政体变革的走向和深度。梳理此争论过程,探讨其变化原委,不但有助于了解时人对于中西政治本原的认识差异,更能反映出清末政体变革所面临的历史困境⑥。

      一、典礼院的酝酿

      清末预备立宪之前,有关礼部裁改问题所产生的意见,大致可从四个方面加以说明。建言设立文部或学部者,多主张裁撤礼部⑦;戊戌前后王照、康有为等人的教部之议亦与礼部前途密切相关,虽未明言裁撤,确有以教部代礼部之意;因同掌礼仪事务的关系,礼部与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的相关职能在时人看来难免有交互重叠之处,故多有归并之说;掌管科举事宜原是礼部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1904年立停科举,导致礼部职能大为清简,这一点也成为主张裁撤礼部者的主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将礼部裁或改,各方主张均无废弃典礼之意,区别只在于将典礼事宜归属于不同的机构进行管理。比如在礼部与太常等三寺的关系问题上,时人多有归并之说。不论是载振主张以三寺归并礼部⑧,还是宝熙主张将礼部裁撤、由太常寺等管理礼仪事务⑨,从简化机构、统合礼仪功能的角度看,二者的趋势是一致的。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部衙和寺署在传统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毕竟不同,典礼在王朝体制的天平上已然出现了轻重之间的摇摆⑩。在同样承认“典礼攸关”的前提下(11),礼部的命运将取决于如何在轻重摇摆之间寻找一种新的平衡,而典礼院的酝酿正是这一努力的产物。

      1906年8月25日,戴鸿慈、端方上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应是首次提出将礼部改设为典礼院的问题。该折云:“礼部职司典礼,兼掌贡举事务,今科举既停,礼部职权已裁其半,所存者惟典礼一项,请改名为典礼院,而以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焉。”至于礼部“旧制有奉职内廷者”,则建议“别立为司而统于宫内部”(12)。

      相对戴折较为折衷的观点,下面两种意见则显得针锋相对。8月29日,《时报》上登载一篇标题为《论立宪改官制之方针》的来稿。作者主张“太常、鸿胪可归于礼部”,并强调“中国礼仪为数千年尊重之典,未可一旦而废也”。时报馆于此加按语指出:“科举既废,礼部无大事,祠祭典礼之事似可分归内部及宫内部管理,礼部即可与太常、鸿胪并裁,不必虚存滥冗之缺也。”(13)前者推崇礼仪为“尊重之典”,后者则显然认为“典礼之事”并非“大事”,双方对于典礼重要性的认识差若天渊。因此一主保存礼部,而一主礼部以及太常寺等都可裁。“典礼院”的创意看似能对二者意见进行调和,但如前所引,其改革的依据仅仅是礼部职权已大为清简。至于这一制度设计背后究竟对“典礼”如何认识,戴折并未明确阐述,这就为后来取径相异的解释留下了空间。

      在戴折中,所谓典礼院,由礼部、三寺改并而成,并不属于内阁,而内阁下属九部,才是“一国最高行政官署”(14)。换言之,典礼院在戴鸿慈等人的设计中,已不属于行政体制的范畴。9月16日,出使德国大臣杨晟上条陈官制大纲折,在其所定行政十二部中,也没有礼部或类似衙署。其主张“有应特立于行政十二部外,不入行政范围者,别制定之”,而“太庙陵寝之官,供奉侍从之职,似宜仿古者宫伯之制,总众职为专司,以昭郑重,以便稽核,其职制非臣下所敢擅拟”(15)。杨并不主张设典礼院,并且表示“宫伯之制”“非臣下所敢擅拟”。他的谨慎既反映出其对典礼重要性的认识,又说明其对安排典礼事宜归何署管理有一定的困惑,只好藉词回避。相对明确的是,礼官职制不论如何“别制定之”,都不在行政范围之列。在这一点上,杨折与戴折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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