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进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发展的思考

作者简介:
李昕,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责任有限公司;赖平仲,张天宫,田春青,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现代物流研发中心。

原文出处:
物流技术与应用

内容提要: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是集电子政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和数据交换中心于一体的系统集合,是我国物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在促进物流资源整合、解决物流信息不畅、提高物流服务整体水平等方面都将发挥突出作用。本文分析了政府在平台建设中所要担任的角色,对我国的公共物流平台发展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02 期

字号: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是集电子政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和数据交换中心于一体的系统集合,是解决当前我国物流信息化水平不高、市场信息资源不对称、物流服务水平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的重要解决方案之一,同时,也是提高物流业营运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客户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受《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政策利好刺激的影响,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信息化建设对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为主要抓手推进物流信息化的全面建设。但随之而来的争议也愈发激烈: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是否应该参与其中?要以何种方式参与?如何在保持信息平台的市场活力和竞争力的同时,保证市场秩序不受扰乱,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性?

      政府是否应参与平台建设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经济属性进行确定。明确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经济属性,一方面能够为信息平台的投融资、建设、运营主体的确立、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能够有助于在开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合理地划分政府与企业的职责,使行业管理部门与市场之间有明确的权责,有效地保障平台的健康、快速发展。

      现代公共经济学将一切社会产品和服务分为两大类,即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就是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其特点一般表现为三个方面,即消费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一般来说,把严格满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称为纯公共物品,而把不能同时严格满足这两大特征要求的公共物品称为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消费上的拥挤性、消费的非均等性、可排他性和一定的外部性。

      对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经济属性判断有别于其他事物。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是一个包含数据交换中心、电子政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包含电子政务服务、电子商务服务以及数据交换服务三大种类。服务的类别不同,导致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经济属性需要根据不同的功能服务类型进行判断与划分。

      对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中的政务系统而言,其消费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它的性质是为全社会提供政府公益性的服务,受益群体是整个社会群体,而不是特定某一类对象,同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政务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平、统一的特点,对所有使用对象而言所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质量都是相同的,因此,任何人在使用政务系统的时候不会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系统结构图

      商务系统具有盈利性的特点,决定了商务系统的消费效用具有可分割性、消费的竞争性以及消费的排他性。商务系统由于会对其服务内容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在服务对象上可能不会是整个社会群体,而是某一类使用者,例如运输企业、仓储企业、流通加工企业等,只有支付一定费用的客户才能享受相应的服务,而未付费的客户被排除在服务范围之外。此外,商务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具有交易价值,因此当某些顾客获取了一些信息之后,该类信息相对其他客户而言可能就失去了价值。例如当商务系统发布的某一货源信息被某一运输企业先付费获得并接下该业务之后,其他运输企业将无法获得该信息,或者即使获得该信息也将毫无商业价值可言。因此商务系统具有私人物品的经济属性。

      数据交换中心在其经济属性上具有消费效用的可分割性、消费的排他性,以及消费的非竞争性。因为数据交换中心定位于完成商务系统及政务系统的数据交换及存储管理。出于数据安全性的考虑,需要将数据交换中心的服务设置一定的保密性,因此对外服务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同时服务的对象也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消费效用上具有可分割性,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但是数据交换中心具有非竞争性特点,不会因为某部分用户的使用而影响其他用户所享受的服务质量和种类。出于对系统安全和社会公平的考虑,数据交换中心属于偏向于公共性质的准公共物品。

      可以看出,对政府是否应该参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发展这一问题,应该视其不同的组成部分,有区别地对待。对于商务系统来讲,政府应该本着“不越位”的原则放手市场发展,并在其发展过程中给予一定的引导、支持和调控,保证其在总体系统结构框架下健康有序发展;由于“弥补市场不足”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定位之一,所以对于电子政务系统这类公益系统的建设时,政府则应该本着“不缺位”的原则,责无旁贷地主持、主导建设,而数据交换中心是偏向于公共性质的准公共物品,政府应该先期作为建设运营主体扶植其发展,待其业务发展较为成熟后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淡化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在保证对其的调控能力基础上逐步放手。

      政府如何推进信息平台的发展

      纵观国内外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发展历程,其基本的发展模式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企业自发型”和“政企协同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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