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视角的仓单质押风险控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潘福斌(1972- ),男,福建漳州人,厦门理工学院管理科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研究,E-mail:panfubin@xmut.edu.cn(福建 厦门 361024);欧颖,远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操作部(福建 厦门 361000)。

原文出处: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针对仓单质押在我国的开展情况,阐述了仓单质押业务的定义、性质和意义,对仓单质押业务的各种模式进行了比较。从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角度,列举仓单质押在开展过程中面临的质押物监管不当、质押物的选择不当、仓单使用不规范、企业资信不良等主要的风险,并提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仓单的使用、严格审核质押物、加快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积极投保物流保险等相应的防范风险的对策,从而使物流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中能有效规避风险和进一步完善服务水平。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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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仓单质押的概述

      (一)仓单质押的定义

      所谓仓单,是指物流企业在收到仓储物时向货主企业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有价证券。仓单质押是指货主企业把库动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储存在物流企业指定的仓库中,然后凭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仓单名下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贷款,由物流企业监管货物[1]。它是一项以仓储监管为基础的物流延伸服务,是同时服务于货主企业和银行的一种增值服务。

      (二)仓单质押的性质

      仓单质押的性质在于判断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理论界上有不同的看法。日本学家认为,占有仓单就意味着占有货物所有权,因此仓单质押属于动产质权。

      但是,我国法律上规定仓单质押的性质应为权利质押。首先,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看,仓单质押的性质是属于权利质押的。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其次,仓单是一种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占有仓单即意味着占有仓储物的所有权。同时,仓单也是一种文义证券,本身只不过为一张纸而已,无论对谁来讲都无任何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所以仓单质押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动产质押。再次,仓单质押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它的性质是权利质押,最关键的是因为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作为标的物,本身隐含着这样一项权利即仓单持有人对于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由此可知,仓单质押的性质应为权利质押。

      (三)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意义

      作为一种新型物流金融模式,仓单质押业务能实现“一举三得”的效益。它不仅可缓解货主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困境,达到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还能增加银行的业务机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保证银行的安全放贷。

      物流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中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1)物流企业利用能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业务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客户,保证了稳定的货物储存量,提高仓库的利用率,实现利润点平稳增长;(2)促进物流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完善各种配套服务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力;(3)物流企业在仓单质押业务中起着桥梁的作用,它可以更好地融入到仓单质押整个运作链中,有利于企业的业务整合,同时加强了三个参与方的合作关系。

      二、仓单质押业务的模式

      自我国物流金融业务发展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需求变化及整个经济环境的发展,仓单质押业务从静态质押到动态质押,从同地质押到异地质押,从单一环节的质押到供应链整体的质押,从只追求自身利益到寻求多方合作,并在原有的基本模式上进行了多样化的业务模式拓展,以达到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有效结合。

      (一)仓单质押的基本模式

      仓单质押的基本模式,是指货主企业把质押的货物存储在物流企业指定的仓库中,然后凭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银行委托物流企业代理监管货物[3],其流程如图1所示。其运作流程如下:

      

      图1 仓单质押基本模式流程图

      1.货主企业与物流企业签署《仓储协议》,并以此将所要质押的货物运进物流企业指定的堆放仓库。物流企业对质押货物进行审核验收(货物和货权的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进库,并开具符合要求的专用仓单。货主企业同时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物的保险,保险单中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2.货主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仓储协议》和出质仓单及保险单证。银行审核质押物的品种、数量、规格、金额、期限等重要项。

      3.银行接受仓单出质后,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在协议中重点约定:(1)质押物的品种、数量,认定质押物的价值和质押率;(2)价格下限;(3)违约质押物的处置方法;(4)三方的权利义务等。银行与物流企业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4.货主企业在仓单的背书“转让方”栏内签章,银行在仓单的背书“受让方”栏签章,物流企业在仓单的背书“保管方”栏内签章并注明“质押”字样。仓单为银行持有,货主企业双方质押关系成立,质押手续完成。

      5.货主企业与银行签署《账户监管协议》,银行按约定比例发放贷款到货主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6.贷款到期时,在货主企业归还贷款后,银行出具相关凭证并向货主企业发出相应释放质押物指令,货主企业凭借银行出具的凭证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提取对应的货物。

      (二)仓单质押的拓展模式

      仓单质押业务在基本模式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如保兑仓、融通仓、统一授信模式、动态质押监管、异地仓库质押监管等模式,表1是对上述几种仓单质押业务模式的特点、各方的优势和适用范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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