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对近代中国孙中山和近现代印度尼赫鲁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作了对比研究,认为:尼赫鲁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与孙中山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从而说明孙中山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并不是“主观”与“空想”的,相反能够成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社会经济的一种通用模式,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思想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这使得孙中山的研究带有突破意义。 关键词 孙中山 尼赫鲁 社会经济发展模式 在世界近现代历史上,近代中国的孙中山和近现代印度的尼赫鲁,这两位人物是占有一定地位的。本文拟将他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对比研究,这对于如何比较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探讨第三世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都大有裨益。 孙中山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内容是,近代中国民族民主革命成功以后[①],应该实行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既允许与奖励私人资本主义发展,同时又限制其过分发展;应该实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应该发展社会生产力;应该对外开放,利用外国的资本、人才和方法。孙中山认为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在完成民族民主革命以后选择这种模式,可以发展本国的社会经济,逐步摆脱贫穷落后的局面,走上繁荣富强的道路。笔者认为,孙中山的这种发展模式与以后尼赫鲁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下面拟对此具体地进行论述。 首先,孙中山主张近代中国民族民主革命成功以后应该实行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既允许与奖励私人资本主义发展,同时又限制其过分发展。20世纪初期,孙中山鉴于近代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深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社会经济发展相当缓慢,资本主义力量十分微弱,因此主张近代中国民族民主革命成功以后应该实行国营经济、私营经济等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允许与奖励私人资本主义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迅速地提高,国民经济充分地向前发展,国家尽快地繁荣富强,人民生活不断地改善。1918年孙中山在《实业计划》一文中指出:“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一)个人企业;(二)国家经营是也。凡夫事物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今欲利便个人企业之发达于中国,则从来所行之自杀的税制应即废止,紊乱之货币立需改良,而各种官吏的障碍必当排去;尤须辅之以利便交通。至其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性质者,应由国家经营之。”[②]但是,“聪明”、“识时务”、“与时俱进”的孙中山同时又十分清楚地意识到,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则它最终势必将发展成为“大资本家”也即垄断资本家以至操纵国民生计,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严重社会现象,如同当时欧美资本主义国家里工业化中由于私人资本主义过分发展则最终出现了垄断资本家操纵国民生计的局面一样。孙中山认为“这真是前车可鉴,将来中国要到这步田地,才去讲民生主义,已经迟了。”[③]因此孙中山主张在允许与奖励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又必须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的过分发展,以使国营经济在各种经济成分中居于主导的地位。1912年4月,孙中山就主张要“将国内所有铁路、航业、运河及其他重要事业,一律改为国有”[④],实行“大资本”也即主要生产资料国有以节制私人资本,“一面图国家富强,一面当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⑤]。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仍然明确地指出要“节制(私人)资本”;“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⑥]1924年8月10日,孙中山在民生主义演讲中甚至还提出了“发达国家资本”的主张,认为银行、铁道、航路等等“大资本”也即主要生产资料不仅要由“国家经营管理”,而且还要“赶快用国家的力量来振兴”与发展[⑦];“中国不能和外国比,单行节制资本是不足的。因为外国富,中国穷,外国生产过剩,中国生产不足。所以中国不单是节制私人资本,还是要发达国家资本。”[⑧]孙中山的上述主张,换言之,就是要实行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既允许与奖励私人资本主义发展,同时又限制其过分发展[⑨]。孙中山的这些主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因为以后中国共产党人也继承了这些主张。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就指出:“按照孙先生的原则和中国革命的经验,在现阶段上,中国的经济,必须是由国家经营、私人经营和合作经营三者组成的。”[⑩]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仍然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现在还处在落后状态,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在这个时期内,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但是对“私人资本”要“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孙中山的节制资本的口号,我们依然必须用和用得着。”[①①]即使在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仍然主张,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这与当年孙中山所设想的也基本上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当年孙中山上述设想的合理性。 尼赫鲁也主张近代印度民族独立以后要实行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既允许与奖励私人资本主义发展,同时又限制其过分发展。早在1944年,尼赫鲁在《印度的发现》一书中就明确地指出:印度民族独立后在社会经济政策上“并不一定意味着财产私有制的废除,但却将意味着一些基本而主要的工业收为公有。”[①②]1958年8月15日尼赫鲁在《基本方法》一文中又指出:“我认为在现今的印度,它也应该在许多领域内鼓励私人企业,不过私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计划,并应受到必要的控制。”[①③]根据尼赫鲁总理的这一精神,1964年1月印度国大党在《布巴内斯瓦尔决议》中指出:在现今印度“这一社会原则是基本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与支配”;印度经济将存在“国营”、“私营”和“合作部门”等几种形式。其中,“国营部门应在贸易和工业方面起战略的、统治的作用。国营部门在大规模的工业和贸易中一定要逐步发展,特别是在重工业和基础工业,以及必需品贸易方面。”而“私营部门在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将在国家发展计划的广义的战略范围内起它应有的作用。在私营部门中,合作的组织方式将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农业、小型工业和加工工业、以及零售商业方面。”[①④]总之,尼赫鲁也主张在社会生产力落后、经济不发达的印度这样的国家里应该发展国营资本,实行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既允许与鼓励私人资本主义发展,但又同时限制其过分发展。这同样是符合经济落后的印度之国情的。显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上,孙中山和尼赫鲁的设想是一致的。这反映了经济落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走向。 其次,孙中山主张近代中国民族民主革命成功以后应该实行土地制度的改革,禁止少数人也即封建地主垄断土地并凭借其对土地的所有权来剥削与压迫农民,倡导土地国有化与“耕者有其田”。20世纪初期,孙中山鉴于当时中国农村中封建地主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并且凭借其对土地的所有权来对农民进行剥削与压迫等不公平的现象,因而主张近代中国民族民主革命成功以后应该实行土地制度的改革,禁止少数地主垄断土地并凭借其对土地的所有权来剥削与压迫农民,倡导土地国有化与“耕者有其田”。1924年1月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就明确地指出,要“平均地权”:“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①⑤]但不久,孙中山发现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所规定的这种“平均地权”的方法仍然不能解决中国农民“替地主来耕田”并受地主剥削与压迫的不公平现象,同时他又受到了当时苏俄土地政策的影响,于是又明确地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1924年8月17日在民生主义演讲中,孙中山指出:“至于将来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①⑥]1924年8月21日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的演说中,孙中山还指出:“现在俄国改良农业政治之后,便推翻一般大地主,把全国的田土都分到一般农民,让耕者有其田。耕者有了田,只对于国家纳税,另外便没有地主来收租钱,这是一种最公平的办法。我们现在革命,要仿效俄国这种公平办法,也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如果耕者没有田地,每年还是要纳田租,那还是不彻底的革命。”[①⑦]孙中山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这些主张也是符合近代中国国情的,因为以后中国共产党人也反对少数人垄断土地并凭借其对土地的所有权来剥削与压迫农民,反对“少数人所得而私”,主张“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的路,决不能是‘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纵国民生计’”;“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这就是‘平均地权’的方针。这个方针的正确的口号,就是‘耕者有其田’。”[①⑧]总之,孙中山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上述主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并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