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对华侨华人政策及其发展趋势

作 者:

作者简介:
温北炎 暨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副教授

原文出处: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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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尼对华侨华人的现行政策

      国籍政策

      印尼对华人的国籍政策,对华人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战后初期,印尼刚独立,政府为了利用华人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民族经济,放松了华人加入印尼籍的条件, 当时接受印尼籍的华人仅100万,还有100万人是中国籍或无国籍者。

      50年代中期,政府为了限制华人在各个领域的发展,颁布国籍法,限制华人取得印尼籍。此外,中国和印尼两国政府于1955年签订双重国籍条约,到1960年12月25日才生效,规定拥有双重国籍的华人必须在2年内选择印尼籍或中国籍,尽管有种种限制,当时有80万华人选择了印尼籍。

      苏哈托总统执政后,1969年印尼单方面废除了双重国籍条约,凡是要加入印尼籍的华人都要办归化手续。由于手续繁杂,费用昂贵,华人难于入籍。

      1980年苏哈托总统签署了关于国籍问题的2号法令和13号决定书, 简化和加速华人加入印尼籍,为恢复中印(尼)两国外交关系作准备。到1981年7月止,又有80万华人加入印籍。 仍保留中国籍和无国籍的华人剩下30万人,仅占华人总数600万的5%。

      据印尼《印度尼西亚日报》1990年11月1日报道,印尼仍有30 万华人的国籍身份未明,印尼内政部表示要与中国大使馆合作,加速解决印尼上述华人的国籍问题。

      另据中国与印尼两国政府1992 年5 月4 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 因1959年受印尼总统10号法令返国未成而滞留印尼、国籍身份未明的华人,1993年给予重新登记,中国大使馆将发给中国公民护照。据统计,当时有14万华人已获返国准字,但只有4万人起程,仍有10万人未返国。〔1〕

      移民政策

      苏哈托总统执政后,采取了严厉禁止移民的政策。1967年6月7日公布《解决华人问题的基本政策》,第一章“中国侨民”明确指出:“原则上,印尼不再发准证予新的华人移民。不在此例的是在执行任务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专家及他们合法的家眷(包括未成年的子女)。”

      印尼政府严禁非法移民入境,经常追查、拘捕从香港和中国内地伪造证件入境的非法移民,一经查出即加以监禁或驱逐出境。

      到1988年,印尼当局曾准许在印尼出生的香港印尼归侨返回印尼定居,条件是:“出6万港元可买到一张外侨证,限期一年。 一年到期后可延长一年,付1000港元。延长七次,到1995年住满七年,可入印尼籍,成为印尼公民。”〔2〕

      1990年中印(尼)复交后,中国内地非法移居印尼的人数不断增加,尤其以福建一些地区的非法移民为甚。印尼政府对非法移居者高度警惕,采取了严格限制措施。对中国内地往印尼探亲、旅游者,应由中国九大旅行社之一、印尼亲属和印尼旅行社三重担保。若发生非法移居者,他们要承担责任。

      另外,有一些中国公民以技术人员身份劳务输出到印尼,可居留一年。每年办证延长居留一年,连续居留五年者可获印尼公民权。

      经济政策

      苏哈托政府执政后,认识到了利用华人资本及其经营管理经验发展印尼经济的重要性,对华人经济采取了利用为主,限制为辅的政策。

      (1)1967年初,政府颁布《外国投资法》,鼓励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联合经营,规定凡投资250美元以上的企业,可免交所得税两年, 不限制投资者将利润汇寄国外。以美、日为主的外资迅速涌向印尼,乐于同华人企业联合经营。这一法令大大促进了华人经济的发展。

      (2)1968年7月,政府颁布了《国内投资法》,决定利用印尼本土所积累起来的资金发展民族经济。法令规定企业分为民族企业和外资企业两种,民族企业指印尼公民拥有51%股份的企业,未达到标准的称为外资企业,促使华人资本向工业领域转移。

      (3)1967年6月7日苏哈托总统签署了《解决华人问题的基本政策》的第37号法令,法令中指出:“与1967年第1 号法令所规定的‘外资’不同,在印尼本土累积起来的财富被列为‘国内外侨资金’。此资金实际上是在外侨手中的印尼民族财富,因此有必要加以动员,并且利用在发展与建设方面。”

      苏哈托总统对华人资本有了新的看法和态度,后来他又进一步说:“为了建设,我们必须充分利用他们的资金、经验和技术。他们的潜力确实比我们普通原住民大得多。他们的资本可能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外流,一是干扰我们的经济。其实我们的建设需他们的资金,我们欢迎外国资本向我国的工业投资,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利用国内已有的资金呢?为什么不让这些国内资本发展壮大呢?为了经济建设,我们给他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我们注意到,华人资本在这里发展得很快。他们确实拥有雄厚的实力,我们应充分利用他们的资金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3〕

      (4 )鼓励及规定非原住民资本和企业(华人企业)必须和原住民联营。1972年苏哈托在一次讲演中提出“非原住民企业必须将其所有股份的一半卖给国家,由国家公开转让给原住民企业家。”1974年印尼政府据此作出正式规定:联营企业中的非原住民须将其50%的股份转卖给原住民,并由原住民担任联营企业的负责人,还提出将原住民与非原住民比例调至75:25;不准非原住民再直接与外国资本联营,而必须由原住民和非原住民联营的企业才可以与外资联营等。尽管这些规定难于实现,但华人资本与原住民企业联营已成为华人资本生存与发展的一个主要渠道。这种联营导致了“主公”、“主公制度”和“主公集团”的出现,给华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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