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论美国的移民、民族和种族关系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钢,1945年生,首都师大历史系副教授 杨国美,1961年生,烟台师院图书馆馆员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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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美国移民、民族与种族关系史学,国内已有学者做过专门研究〔1〕。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 结合国外学术界近年来新的研究成果,系统评介美国学术界目前流行的几种理论。

      外来移民在美国的生活适应问题,还在欧洲移民大量涌入的20世纪初,就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关注。著名学者罗伯特·帕克1950年曾提出“种族关系循环学说”,认为移民来美之初,会因文化价值差异而同当地 人发生摩擦、冲突,但日久天长,也就慢慢发生适应并被主流社会吸纳。因此,接触、竞争、适应和同化这四部曲,是“进步的和不可避免的”〔2〕。

      学者奥立弗·考克斯在1948年出版的《等级、阶级和种族》一书中,把“种族”(Race)一词界定为“依其体貌特征,在与他群的社会交往中,被外人或自己人加以区分的任何群体”〔3〕。土著美国人、 非洲裔美国人、墨西哥裔美国人和亚裔美国人,人们按其体貌差别分出了种族上的差别,甚至爱尔兰人和意大利人,当他们首次来美时曾被认为是劣等“种族集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族外通婚的发生,他们的体质特征消失了。由此可见,基于体质特征所划分的集团,是可变的。

      社会学家曾就“种族集团”(racial groups )和“民族集团”(ethnic groups)作过区别。按W.劳埃德·沃纳和利奥·斯洛尔的观点, racial

      groups 是依据人们的体貌特征予以界定的, 而ethnicgroups则是依据人们的文化差异加以区分。在《美国民族集团的社会系统》中,他们认为一个集团与主导社会之间的文化与体质差异越大,该集团的同化步伐就越慢〔4〕。 米尔顿·戈登在其《美国生活中的同化》一书中,把ethnic group确定为一种内涵广泛的社会集团,彼此间依据种族、宗教或民族本源加以区别,认为“所有这些方面……都有助于依据历史背景在美国创造一种族群意识”〔5〕。在戈登看来, 把民族集团与主导社会划分开来的不同特征,可以是体质上的,也可以是文化上的;重要的因素是一种主观的基于共同血缘和我群意识的群体意识。学者们曾运用有关民族集团构成的两种概念,描述和分析整个美国历史的集团经历。那些喜欢取一种狭义界定的人们通常认为,非欧裔集团的经历一直是根本不同于或者说是比欧裔集团更糟的。那些持宽泛界定的人们往往认为,差别只是程度而非种类。

      对于移民、民族和种族关系这一广阔领域的关注,在六七十年代因狂热的民权运动和1965年国会修改美国移民法之后移民模式的变更,有了实质性的扩大。90年代,由于合法及非法移民的涌入,尤其是二战后开始的、而在1965年移民法后明显高涨的此类亚裔及拉美裔移民的涌入,又使学术界及一般民众的关注重新复活。因为移民的涌入已急剧改变了美国的社会、文化及经济面貌,所以论及美国的民族和种族关系及移民适应的成果层出不穷。

      在某种程度上,

      有5 种理论——同化(assimilation)、结构性歧视(structural discrimination)、 民族一致性(ethnic solidarity)、“民族阶级”(ethclass )和种族构成(racial formation)——具有相当生命力。

      第一、同化

      对于同化所作的最精细的探讨当属米尔顿·戈登。此人着力于描述外来移民实际的适应进程,而非指明新集团应当争取什么。戈登不同于帕克,他承认不同集团之间的各种对抗及各种可能的结局,并归纳出了7种“同化变数”。其中,戈登之于文化同化(向东道国文化模式转变)与结构同化(大范围地介于东道国种种社会机构之中)之间的区别,尤为重要。戈登把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予以区分。他承认文化同化作为一种代间进程对于所有的集团都是不可避免的,但他也看到在不出现重要结构同化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完全的文化同化,对于非新教徒和非白人种族集团而言尤其如此。这种“结构多元性”(structural pluralism),“是理解美国社会民族构成的关键, 而文化多元性(cultural pluralism)则是次要的”〔6〕。

      在1964年面世的《熔炉之外》一书中,作者内森·格莱泽和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支持文化多元性概念,认为居住在纽约的黑人、波多黎各人、犹太人、意大利人和爱尔兰人,很大程度上保持着自身的特性。此后,两位作者为全国城市中出现的民族和种族集团之间日趋严重的紧张局势所惊吓,开始一再强调共同价值体系对于保持正常关系所具有的重要性〔7〕。经济学家托马斯·索维尔在1987 年出版的《族裔美国》一书中,从传统理论出发,指出凡从低层干起,加倍努力,同化入主流的民族集团,都已经得到经济成功的报答。他把某些集团未能获得经济成功的原因归究于文化差别或缺陷,认为某些文化背景的人们较之其他人更能够也更愿意适应社会〔8〕。

      大多数持同化论的学者怀揣着一个理想,认为同单一文化的融汇,对于个人,可保证社会成功和经济上的上向流动,对于东道国社会,则可保证社会安定。

      第二、结构性歧视

      认为美国社会是开放的,可以吸纳任何愿意适应主体社会规范之士的理论,亦即同化理论,因在历史上并不适合少数种族的情况而受到学者们的批判。在这种批判中,产生了结构性歧视理论。该理论认为,种族歧视直接植根于社会的组织机构中,包括公司、学校和各级政府机构都无一例外。

      罗伯特·布劳纳在其所著的《美国的种族压迫》一书中即持此论。布劳纳确信美国社会存在着结构性歧视。 他采用“内部殖民主认”(internal colonialism)概念,解释何以某些集团能够成功而其他集团却不能的原因。布劳纳认为,少数种族(非洲裔美国人、土著美国人、契卡诺人和亚裔美国人)“都有受压迫的背景,都可据此被认作是潜在的政治统一体”。他指出了造成有色人种同欧裔人种有所区分的3个条件,即强制入境(如奴隶制)、 非自由劳工(不能在劳工市场上随意选择职业)和文化摧残(如破坏奴隶家庭、不准华人女子入境、敌视土著宗教、使墨西哥人家庭动荡不安的季节劳工做法)。虽说欧洲移民肯定也经历过文化冲突,但他们不必面对此种社会机制方面的或法制上的压迫。布劳纳认为,所有的白人集团普遍得益于对非白种人的种族压迫:“从历史的角度看,有色人种提供了大量的辛苦劳工(和技术技艺),为工业化和现代化打下了必需的农业基础和矿业—交通—通讯基础,而欧洲人主要是工作于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现代的产业部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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