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二世纪罗马农业结构的遽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隋竹丽 佳木斯师范专科学校历史系

原文出处:
佳木斯师专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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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长时段的海外征服使巨量财富、劳力及先进的经营方式、新的消费观念涌入罗马国门,并以前所未有的气势冲毁了罗马那种自然经济体制的封闭圈,从而使禁锢在圈内的商品货币经济获得迅猛的发展,公元前二世纪罗马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本文仅对其农业结构的遽变作以探讨,以求就于同仁。

      一、公元前二世纪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基本状况

      早期罗马社会经济状况,由于缺乏材料不能做出详细说明。据某些材料判断,就其社会经济结构来说,基本上是单一的,即以农业为主体并延续了相当长时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公元前366 年通过的李锡尼一塞克斯图法案,抑制任意扩占公有地的作法更进一步促进了这个农业国家小农经济的壮大与发展。这就是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罗马国家经济生活之基础是农民经济,是一种原始的以务农为本的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中,每一家庭成员都劳作在田间。正如有的学者所写的那样:罗马公民“几乎全部散居乡间,……多数家庭有自己的一块土地和一所房子,父子在一起居住和劳作,大多数种植谷物,间或在一条地上种植葡萄和橄榄,在附近公地上牧放数头牛羊;衣服和简单农具都是在家中自制的,偶尔或在特殊时节方进入设防的城镇……。城里有各种神庙、富人住宅、工匠和商人的店铺。在店铺里可以少量地用谷物、油或酒换取盐或粗糙的铁制工具或武器”〔1〕。 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是:社会分工极不发达,除盐、铁外,所有东西都是自产的;货币尚未出现,交换采取易货的方式;生产目的不是为了交换,纵然有少量的交换也是为了生存;工商业极不发达,生产产品甚少。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当代英国史家霍普金斯也曾说过:公元前三世纪早期,“罗马依然属于简单的接近维持生存的经济,……几乎完全没有实用的货币,也极少贸易,至于显贵也都不太富裕”〔2〕。

      罗马早期社会这种经济格局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笔者认为,这与罗马所处的地理条件与人文环境有着的密切的联系。因为历史和文化的发展都不能摆脱人类在时间—空间上所处的特定的自然条件。这一方面是因为人类本身是自然的产物,其生存和发展要受自然法则的制约;另一方面,人类的一切活动,包括生产活动,生活活动等都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中进行。

      古代意大利是由北向南伸向地中海的狭长半岛,东、南、西三面环海,北面是阿尔卑斯山。境内河川纵横,土质肥沃,气候温和,雨量充足,极利于农耕。中南部有良好的牧场,适于畜牧。古代罗马兴起于拉丁姆平原上的台伯河下游的东南岸,此地距海岸远近适中,并有台伯河流经其间肥沃土地。生活在这样条件下的古代居民,可以尽享大自然的天佑,过着自给自足的田园生活,因而自然形成以农业为主的经济。

      这种只需在田园勤劳耕作就可以维持生存的生活实践,久而久之,使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便形成了以农为本的思想,并且把这一思想深深积淀在传统思想文化的基点上。加图就是这种传统观念的代表,他曾这样说过:“我们的祖先称赞一个好人时,总是称他为‘好农民’,或勤劳勇敢的‘农夫’,农作造就最勇敢的士兵,农民的收入最体面、最可靠、最少引起嫉妒。那些从事农作的人极少产生不适宜的思想”〔3〕。 “一个人,如果不怕危险,不要面子,可以通过海外贸易和金钱借贷而致富。我们的祖先在法律中,海盗应得到所获赃物的两倍的处罚,而高利贷者则应受四倍的惩罚”〔4〕,在这里以农为本, 敬农崇农的思想表露得十分清楚,以致成为统治者制定政策、法律的依据。

      就土地所有制形式而言,大体上经历了如下的变化。王政时代,罗马土地所有制形式已经开始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有三种土地类型:一是大量的公有地和牧场,这是当时土地所有制中主要的和基本形式;二是从公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逐渐分出的份地,根据传统的说法,其数量为2犹格,是由公社提供给每个公民家庭使用的土地。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逐渐演变为家长土地所有制;三是“王”和贵族占有的土地,它基本上属于私有性质的土地。

      共和时代早期,上述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依然存在,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公社内部的贫富分化,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共和时代初期,元老贵族在政治上取得了支配地位,他们依仗权势加速对公有地的强占与掠夺,使贵族的地产制逐渐形成,同时也推动了罗马土地私有化的进程。从公元前四世纪中期所通过的李锡尼——塞克斯图法案,对贵族无限制的扩占土地作了限制。罗马对外征服使罗马获得了广阔的土地资源,使城邦公民的份地得以存在和发展。所以,在共和早中期,罗马的自耕农人数得到不断的增加,其份地面积也一再扩大。据有的估算,公元前思世纪罗马公民由建国初的数万人增至16万。份地也由2犹格增至4犹格、7犹格、20犹格等。公元前三世纪的100年间,约有4—5万公民获得100万犹格的土地。尽管这个数字不十分准确, 但却说明这个时期自耕农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它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这也就是说,小土地所有制成为农业结构的主体,它在罗马农业经济中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

      然而,随着罗马对外扩张步伐的加快,掠夺土地的数量日益增多,以及罗马国家对掠夺来的土地所推行的政策,使罗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大约从公元前三世纪末,作为大地产的初级形式——维拉(Villa,即中等农庄)开始出现;与此相伴随, 小农经济也在海外征服的硝烟中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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