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研发与管理税务问题探讨

作 者:
严郁 

作者简介:
严郁,苏州市职业大学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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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当前,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是企业形成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也日益成为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与有形固定资产的构建不同,如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具有如下特点:(1)高投入,高风险。发达国家高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一般在10%以上。无形资产研发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充满着风险,其风险主要源于三个方面: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和经济效益的不确定性。(2)创新性和高收益性。无形资产的研发能够形成独特的、不同于以往的新产品、新技术,具有创新性,而这种创新性的产品和技术项目一旦开发成功,就能够开辟新的产品或服务领域,形成技术垄断的优势,从而带来超额垄断利润,具有高收益性。(3)研发周期长。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产品和技术的导入期企业往往出现亏损;产品进入成长期后,由于其技术上的垄断性而带来利润的迅速增长;而随着技术的进步,新技术的出现和竞争者的涌入,超额利润逐渐消失;在现有产品和技术走向衰落以前,企业又要投资开发更新的技术和产品,为进入下一轮新产品的生命周期做准备。可见,无形资产的研发具有周期性,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循环的创新过程。(4)支出的内容比较复杂。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可以具体分为研究支出与开发费用两类,支出的内容名目也比较多,不易与企业的其他经营支出相区分。

      目前在我国全社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中,政府仍然扮演着主要角色,政府在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中占据主导地位。姚洋(2001)等人的研究表明,政府在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方面占主导地位并非有效率的状态,由于挤出效应的存在,政府所创办的公共科研机构的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对企业的效率有负面影响,而且政府投资的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往往不重视技术的商业市场价值,所以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应更多地由企业来承担。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对无形资产的研发投入,我国税法对无形资产的研发与投资活动有一系列税收优惠和鼓励性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实施后,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无形资产研发支出、摊销、转让与投资的涉税处理和税收优惠规定进行了统一,为各类企业进行无形资产的研发与管理活动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庄粉荣(2010)分不同的税种对无形资产的转让与投资业务提供了不少纳税筹划的案例,为本文的研究开拓了思路。由于无形资产研发支出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合理区分无形资产研究支出、开发费用和一般经营支出的界限,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无形资产研发活动的风险和成本。本文主要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相关规定的差异出发,结合最新的税收法规,就无形资产研发、转让与投资的税务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纳税筹划建议,同时对于商誉等特殊项目的纳税影响问题,也一并加以探讨。

      二、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除了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外,必须是经依法申请取得。可见对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未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则税法不予以资本化,可按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从而产生所得税核算上的暂时性差异。关于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可按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对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后,形成所得税核算的永久性差异,就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以至当期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例1]宏源公司2010年发生某新产品项目的研发费512万元,该项目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规定项目,尚未取得知识产权法律证书,已作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确认入账。当年未对研发费用作纳税调整的税前利润总额为220万元。公司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研发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对加计和调整扣除项目列报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包括工薪费用、公积金、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共28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工薪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合计202万元,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可再按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

      (2)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共18万元,可按50%加计扣除9万元;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动力费50万元,已计入研发费用账户,并可按50%加计扣除,即再扣除25万元。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内容为软件摊销费10万元,按50%加计扣除,可再抵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5)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154万元(含原材料及半成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委外研发费),在税前加计50%扣除,即再扣除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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