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手续简化 企业负担减轻

——解读出口退税两个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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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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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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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新文件对纳税人有3大利好

      从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等。

      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体现出3项利好。一是打破旧规,利于发展。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自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二是归并清理,利于操作。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据笔者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约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三是缓解矛盾,利于公平。新政策的出台是在出口企业与税务机关双方共识、运作合理的基础上对现行有效规定进行的整合。如放宽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至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减轻过去短时间企业收齐单证的压力,避免征纳双方发生的税收争议。

      两个文件有哪些新变化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规范的称谓、计税依据、政策操作、日常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告还明确对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界定出口与非出口企业范围

      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那么,范围之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这是一个新称谓,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

      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

      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包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主要解决视同出口货物由于政策特殊而不好统一执行的问题,如原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其他特殊区域虽然与出口加工区的退税政策保持一致,但此项政策单独对出口加工区进行了明确,导致各地执行不尽统一。此次调整统一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免)税。另外,新增加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货物,是出口的一种形式,应该实行出口退税。目前只对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而对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没有实行这一政策,导致政策不平衡,因此,通知对该类业务,也实行出口退税。

      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四是对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分为5类,并且明确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求。五是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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