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小企业纳税筹划

作 者:
邱飞 

作者简介:
邱飞,上海投资咨询公司财务总监、会计师, 200003。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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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原料、人工、融资等成本上涨,中小企业多数经营困难,而财税政策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上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2011年8月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4日在官方网站上称,“十二五”(2011年至2015年)期间扶持政策要向“微型”、“小型”企业倾斜,进一步减轻他们的税费负担。

      一、利用微利企业的临界点纳税筹划

      税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筹划思路:尽可能将资产和人员这两项指标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同时将应纳税所得额分散。

      案例1:A工业企业内设生产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员和资产方面超过了规定的标准。

      筹划方案:A企业将销售部门或者采购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公司,就可以将资产和人员指标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同时将应纳税所得额分散以适应税率优惠政策。

      通过对比,企业有5%的税收利益,税负降低率为20%(5%÷25%)。

      假定案例1中A企业资产和人员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标准,1~11月销售收入为360万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25.2万元(360×7%),该企业12月按正常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年终应纳税所得为32.2万元(460×7%),超过30万元,适用25%的税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8.05万元(32.2×25%)。

      税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筹划思路:将一次性收款改为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结算方式。

      筹划方案:在合同中约定分两次收回货款,第一期12月收回60万元,第二期在下一年度1月份收回40万元。那么A企业全年收入为420万元,年终应纳税所得额为29.4万元(420×7%),适用20%税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5.88万元(29.4×20%)。

      通过对比,筹划后比筹划前少纳税2.17万元(8.05-5.88),企业税负降低率为27%。

      二、多项减税政策的出台给小型、微型企业带来了福音

      2010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10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的政策措施。

      (1)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在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从原来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分别调整为5000~20000元、5000~20000元、300~500元。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从月营业额1000~5000元调高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高为300~500元。

      (2)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件称,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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