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上的盈余管理

——以A股券商板块为案例的研究

作者简介:
叶丰滢,博士,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厦门 361005;于雪莲,江南大学商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许加纳,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361001。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关 键 词:

字号: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学术界的大量研究将矛头对准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所造成的顺周期效应及其改进。其间,一个环节性的会计问题被忽略——当经济周期进入下行阶段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减值损失计提领域可能存在确认纠纷(在现行会计准则下,特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确认问题)。本文首先对《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后续规范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应于何时确认”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指出其在操作层面可能引发的若干盈余管理现象。继而以A股券商板块为例,透视这些现象在上市公司中的具体表现。

      一、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及其后续规范在论及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确认时,罗列了九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以下简称“九项证据”)作为金融资产减值应于“何时确认”的会计原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还就这“九项证据”的运用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注意点。但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时点认定而言,上述规定在进入执行层面后明显存在如下问题:

      1.“九项证据”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联合罗列,涉猎面宽泛,这使得从中辨认并找到那些能够帮助认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成为一个不易操作的步骤。加之,即便企业在连续的会计期间持有同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受不断变化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微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能够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也可能发生变动——新的证据因之凸显或旧的证据因之消失。所以,企业通常难以从“九项证据”中确切地找到一个单独的证据,并一以贯之地以之为标准认定其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这意味着,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认定必须是企业在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总体影响的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可以预见,这种职业判断具有很大的会计弹性。站在盈余管理的角度看,可操纵空间十足。

      2.会计准则在对“九项证据”进行描述时,采用的均为极简式原则性描述法,这进一步拓宽了企业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譬如,第一项证据为“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但何种财务困难可以称之为“严重”,准则并未给出具体评估尺度;又如第八项证据为“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何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下跌可以称之为“严重下跌”,连续下跌多久又可以被称为“非暂时性下跌”,准则亦未作详解。

      上述两方面问题的存在使得现实中“何时应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成为一个极有价值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其可能导致的盈余管理行为包括:

      (1)应计提减值却不提:即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呈现明显下跌趋势时,仍以各种借口不提减值损失。如此,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关的大量浮亏将绕过利润表,被资产负债表“藏起”——公允价值的下跌直接涌入资本公积,侵蚀企业的净资产,但反而对企业当期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净率等重要投资者相关财务指标的提升有帮助。当金融资产数量足够大,或其公允价值波动足够充分时,上述会计后果将特别显著。这对知识不够充分的外部信息使用者显然是一种误导。

      (2)不应计提减值却计提:由于财务报表的编制与会计期的结束往往有一段时间差(通常为1~4个月),企业便可能出现不应计提而计提的行为:即在明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为非严重或非暂时性的情况下,仍对其加大减值损失的计提力度——以“洗大澡”的方式将累积浮亏在某个会计期(很可能是亏损的会计期)彻底送入利润表。之后的会计期,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可在原已计提减值损失金额的范畴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计入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虽被要求必须通过权益转回,但一旦企业对该金融资产做出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置换、抵债等),减值损失也将被堂而皇之地被转出,进入处置期间的净利润。

      二、对A股券商板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点盈余管理的分析

      截至2010年年报披露截止日,A股“金融保险业——证券、期货业”的上市公司共有15家。其中,8家上市公司有四期年度财务报告可供观察(2007~2010年),3家上市公司有两期年度财务报告可供观察(2009~2010年),4家上市公司有一期年度财务报告可供观察(2010年)。样本上市公司具体证券代码、名称及各样本涉及的会计期间如下表所示。

      

      通过对上述样本公司所涉各会计期财务报告相关部分的比对分析,我们发现,上述券商在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应于何时确认”这一会计政策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15家样本公司中,有8家公司在全部或部分可观察会计期内未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应于何时确认”进行会计政策阐述。其中,东北证券在长达四年的可观察会计期内均未对上述会计政策进行阐述;宏源证券(2007年年报)、国元证券(2007年年报)、国金证券(2007~2008年年报)、西南证券(2009年年报)、招商证券(2009年年报)、广发证券(2010年年报)、山西证券(2010年年报)在括弧后所标示会计期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未对上述会计政策进行阐述,但前5家样本公司在随后的可观察会计期间均存在“自我纠错”行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样本公司存在的问题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