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后,茶叶生产企业主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茶叶生产企业类型较多,涉及的纳税计算问题比较复杂,纳税筹划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来进行。现就不同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分析如下: 基地型茶园适用税收政策 基地型茶园属于单纯的种植业,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初制加工厂适用税收政策 茶叶初制加工厂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初级农产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茶叶初加工环节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就茶叶初加工企业类型来分析,增值税征免各不相同。 第一类是单纯的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自己没有茶园,不种植茶叶,向外收购茶青进行初制加工,生产各类毛茶,其销售生产的茶叶不是自产而是收购后生产,应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购的不是茶青而是茶叶,经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其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类是基地+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拥有自己的茶园,对茶园自产的茶叶进行初加工,生产各类毛茶。其销售生产的茶叶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茶园种植项目所得,和适用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的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应分别核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类是基地+农户+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拥有茶园,但自产茶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既生产部分自产毛茶,又面向农户和其他茶园收购部分茶青加工毛茶,或者直接收购毛茶。前者是免征增值税业务,后者是应征增值税业务,所以这类企业必须对自产和外购生产的毛茶销售额分别核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同样也会出现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中提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问题。 第四类是基地+社员+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的茶叶合作社,据财税[2008]81号文件之规定,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当自产茶叶不能满足需要时,依法成立茶叶合作社,是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方案也有一个取舍的选择。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而收购社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经过简单加工或初加工后再销售的,是否属于“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尚待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其所得是否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茶叶种植项目所得或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亦待进一步明确。 精制加工厂适用税收政策 茶叶精制加工厂不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精制茶的增值税税率为17%。除了单纯的精制外,精制加工厂一般也有初制+精制、基地+初制+精制、基地+农户+初制+精制、基地+社员+初制+精制等类型。其“一条龙”的混合经营模式,在纳税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不同税率的毛茶(13%)和精制茶(17%),要分别核算其销售额。 3、分别核算优惠项目的所得。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分别核算,虽然可以保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然而却不能实现充分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最大限度达到合理、合法减轻税负之目的。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某茶场2011年9月销售总收入200万元(含税),其中自产毛茶销售收入60万元,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销售收入80万元,外购毛茶销售收入60万元。本月销售总成本136万元(含税),其中自产毛茶销售成本40万元,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销售成本50万元(初制38万元,精制12万元,精制成本中含进项税1.2万元),外购毛茶买价46万元。 1、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80÷1.17×17%+60÷1.13×13%=18.53(万元) 本月增值税进项税额=46×13%+1.2=7.18(万元) 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8.53-7.18=11.35(万元) 2、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茶场的收入总额为:60+(80÷1.17)+(60÷1.13)=181.47(万元) 销售成本=40+(50-1.2)+(46-46×13%)=128.82(万元) 利润(所得)总额=181.47-128.82=52.65(万元) 其中:自产毛茶项目所得=60-40=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