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清洗业务应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作 者:
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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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税收征纳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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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样的一起案例:某汽车修配公司的经营业务包括汽车配件销售、汽车修理修配、改装、装潢及清洗等。该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其所经营的各项业务均在当地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但是,近日,当地地税部门在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其就汽车清洗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而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地税部门有错,坚持认为自己的修配公司应缴纳增值税,而不是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观点

      汽车修配公司财务人员之所以认为自己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

      理由之一:该公司认为,2009年之前其汽车清洗业务与其他业务一样均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当时该征收率高于营业税税目中服务业的5%税率;2009年之后,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低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率,此时,当地的地税部门却要其将汽车清洗业务改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这对企业极不公平。

      理由之二:根据《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交函公路[1998]484号)规定,汽车清洗业是汽车维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明确规定,汽车清洗是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统称,是汽车维修专项修理业务的主要作业项目之一。因此,汽车清洗业务应属于增值税中的修理修配劳务。

      理由之三:该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汽车清洗服务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客户提供汽车修理劳务的同时进行汽车清洗,另一种是为客户专门提供汽车清洗服务。前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主要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单位,混合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后者属于兼营行为,由于该公司不能分别核算各项业务,根据相关法规,应该对所有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地税部门的观点

      事实上,当地的地税部门要求汽车修配公司就汽车清洗业务,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的要求是正确的,且有以下税收政策规定来支撑:

      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应税劳务中的修理修配劳务,是指纳税人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交函公路[1998]484号文件将汽车清洗业归为汽车维修业的组成部分,是规范行业管理的需要,以该文件作为税法上的征税依据是不合适的。因此,据此认为其清洗业务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不合适的。

      二是公司财务人员对“混合销售”的理解有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也就是说,税法上的混合销售,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而该公司在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同时提供汽车清洗服务,并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因而纳税人在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同时提供汽车清洗等服务,显然并不属我国税法中界定的混合销售。

      三是纳税人发生兼营业务的纳税处理,新、旧增值税、营业税政策有较大的变化。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并征收增值税。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对此作了较大调整,即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四是新税法的颁布,有效地堵塞了原有政策的漏洞。新税法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来的6%(工业)、4%(商业),统一降为3%,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小于营业税5%的税率。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来的政策规定,发生兼营业务而不能进行单独核算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则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是,新税法的颁布,有效地堵塞了这项政策的漏洞。因此,上述汽车修配公司发生的汽车清洗等业务,无论是单独提供还是在发生修理业务时一并提供,都应该缴纳营业税。这样执行的结果也让企业无空子可钻,要不会有更多的企业都会要求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

      税企争议分析

      该公司财务人员坚持要缴纳增值税,一个重要因素是对新政策没有领悟清楚。本例中,该公司财务人员的理由其实是依据原来的流转税法规。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均规定,纳税人兼营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同时明确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较大调整。根据规定,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由此可见,当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而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时,不再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而改为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销售额。这样的变化,该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搞清,自然就会出现政策执行不正确的情况。

      总之,该公司以前可能是由于发生兼营业务而不能分别单独核算或核算不清,因此其发生的汽车清洗业务与其他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这是符合当时税法规定的。而后,在增值税、营业税政策调整后,当地的地税部门要求其就汽车清洗业务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完全符合现行法规要求的。这也提醒企业的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税收政策学习,要及时跟进,要及时注意税收新政策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同时,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可持续发展能力,该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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