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问题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水岩,浙江洁美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文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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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

      入世以来,我国加工贸易迅速发展,到2010年我国加工贸易达11577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3.9倍。其中深加工结转比率约占加工贸易的20%。山东省约25%、江苏省和浙江省约40%、福建省和广东省约60%的进口料件均需要通过深加工结转以后再出口。深加工结转已成为我国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快速增长的助推器。据海关总署统计,2011年1~11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33 096.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6%;但从2011年8月以来,我国月度出口同比增长速度已逐月回落,分别为24%、17.1%、15.9%和13.8%。2012年我国外贸发展仍将面临世界经济复苏放缓、外需低迷等诸多挑战。欧债危机甚至比2008年美国次级债对加工贸易所带来的影响还要大。

      二、我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简析

      (一)我国目前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取向及其积极性

      我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在经历了外资企业免税、部分免税和全部征收增值税3个阶段以后,2002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在“六、其他问题。……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另行下达”。10年来一直未下发全国统一的相关文件,而由各省结合实际下发各省的税收文件。目前各省主要按内销政策执行征收增值税或视同出口执行免税两种作法。

      国家未统一相关税收政策是经过审慎分析后的“有所不为”。其主要原因是因深加工结转业务复杂,各地外贸业务基础不一,贸然选择某一种税收政策,都可能会顾此失彼;改由各省税务主管部门在调查实情的基础上,量力而行,下发相关政策,更符合各省加工及结转业务现状。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等沿海经济发达区,深加工结转等外贸业务较多,且财力较强,对深加工结转执行视同出口的免税政策,有利于促进深加工业务的更快发展;而有的地区如安徽省可自行选择征收增值税或出口免税,使企业能根据自身实际,灵活满足客户的要求;另外还有较少的一些地区因税源有限,深加工业务比例较小,从简化管理角度仍视同国内销售,征收增值税。

      (二)目前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不足之处及分析

      1.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制定的原则是需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对国内企业办理相同业务、给予相同税收待遇,弱化企业性质或所处区域不同的税政取向。目前政策造成了3个“不平衡”:一是不同区域的企业税负不平衡。由于各地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明显会给执行不同税收政策的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二是处于同一加工复出口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企业税负不平衡。由于我国大多数地区对深加工结转中间环节采取的是免税政策,但对最后复出口环节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也人为造成了同一产业链之间的税负不均衡;三是保税加工区货物进出与为保税加工区配套的深加工之间的税负不均衡。货物进出保税加工区,可视同货物进出口办理相关免税或退税手续,而深加工结转虽视同出口,但实施的是免税或缴税政策。

      2.征收国内增值税目前已与我国实情脱节,且与法规相冲突

      一是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征收国内增值税,是基于过去部分地区经济财力有限所做出的选择。经过近10年的发展,各省经济实力增强,加快加工贸易的发展、给予深加工结转外贸税收待遇是大势所趋。

      二是从我国实际执行政策的范围来看,现仍选择执行内销政策、征收增值税的比例已经很小,如果仍保留此项政策,反而造成企业对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政策连续性的担心,影响业务的开展。

      三是从管理部门政策的一致性来看,我国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外管均已明文规定,深加工结转业务是国内企业采用手册监管条件下的特殊进出口业务,如果税务仍执行视同国内销售,那势必会造成各管理部门政策之间的冲突。

      四是深加工结转不征收增值税与相关法规并无矛盾。国内部分研究者认为,深加工结转系在国内进行的购销业务,应征收增值税。尽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但不能就此狭义理解成深加工结转也因此征收增值税,才符合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否则,我国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同样也不应将货物进出视同出口和进口了。部分研究者认为,保税区是国务院给予的特殊优惠政策,深加工如果也执行退免税政策将会不利于保税区的管理与发展。这个观点是片面的,因深加工结转实行的是手册保税监管条件下的特殊业务免税,对加工企业非结转内销产品仍然要征收国内增值税,并不足以给执行“货物进出全部视同进出口”特殊优惠政策的保税物流园区等带来冲击。

      三、对深加工结转执行免税和“免抵退”税的税负对比分析

      (一)深加工结转执行免税或“免抵退”税的税负比较分析

      如某电子加工企业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月均销售额折合人民币为2 000万元,为简化分析,假定其全部为深加工结转业务。其材料成本为销售收入的50%即1 000万元,通过免税进口主要料件约为采购总额的60%即600万元,国内采购的其他料件为400万元。(为简化计算,假定国内采购均为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水电动力费用、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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