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实施。这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并有效实施之后企业会计标准建设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小企业会计准则》共10章、90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分为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及附则等10个部分,旨在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该准则的出台有三个着眼点,即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本文基于税收视角来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文简称《小准则》)与税收的关联。 一、《小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 《小准则》制定的目标导向是外部信息使用者效益。调查研究发现,95%的小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主要用于纳税,52%的小企业的财务报告用于内部管理。小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主体主要有税务机关和银行等,因此,《小准则》应满足税务机关和银行等债权人的需要,《小准则》的制定应注重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这就决定了《小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是坚持以税法为导向的原则,即《小准则》应当与《企业所得税法》尽可能协调一致。具体而言,最大限度地消除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减少小企业在计税过程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同时减少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计征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以满足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既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也有利于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比的前提下降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工作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二、《小准则》有利于促进小企业查账征收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大量中小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而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定额征收一般根据行业利润水平进行简单粗放的核定,带有用不公平的办法解决公平问题的色彩,小企业征税多少,完全和该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没有关系。从而,地方税务部门往往在执行定额征税办法时高估行业平均利润。如果按照《小准则》的规定,剔除估算成分后,企业真实税负在宏观层面应该有所下降,这有助于减轻小企业税负水平。税法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才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法规定的其他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换言之,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20%的优惠税率必须以能够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为前提条件,采用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企业不得享受20%的优惠税率。 这次《小准则》的发布对广大小企业是一个重要契机,按照《小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特别是对原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企业,在会计核算符合条件时,可及时申请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一则可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二则税务机关可以提高对小企业的查账征收面,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小准则》紧缩会计职业判断空间与税法求同弃异 《小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我们分析可得:(1)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归集,是以竣工决算为界而非《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竣工验收前应负担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上,将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予以资本化,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此设定的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的三项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比较,会计职业判断空间大为缩减。 税法以收取货款或取得索款权利凭证为收入确认的标准,根据结算方式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小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减少了关于风险与报酬由销售方转移给购买方的职业判断,并进一步明确了几种常见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如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小准则》第六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差异。所以《小准则》在收入的确认上,已尽量减少了会计职业判断,从而实现了与税法的协调。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需要运用是否发生减值迹象的会计职业判断,而《小准则》无需运用该职业判断,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是在实际发生损失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包括应收及预付账款、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除长期股权投资外,各项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参照税法规定并应提供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