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工资单如下:应发工资100万元,福利10万元合计110万元,代扣保险30万元,代扣个税10万元,实发工资70万元。单位负担保险50万元。 计提工资时我是这样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工资100 ——福利1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1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40 贷:其他应付款——保险3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0 借:管理费用——保险50 贷:应付职工薪酬——保险50 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70 贷:银行存款70 支付保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保险50 其他应付款——保险30 贷:银行存款80 另外,我单位支付其他福利费支出时,我是这样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 贷:银行存款 请问老师:我以上这样做分录对吗?关于福利费我是否都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过一遍?正确的作法是什么?请分别就工资内的福利费和日常支出的福利费给予指导。谢谢! 答:根据贵公司的资料,计提时的分录应是: 借:管理费用——工资100 ——福利1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10 发放工资时的分录应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10 贷:其他应付款——保险3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0 银行存款70 借:管理费用——保险50 贷:应付职工薪酬——保险50 个税和保险是由地税统一打税票的,支付保险和个税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保险50 其他应付款——保险 3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0 贷:银行存款90 如果使用规范的账务处理,日常福利费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分录应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问:我公司刚刚收到一笔区财政拨付的专项一次性补贴,用于公司开办运营费用。另外,我公司至今一直处于筹备期,所发生的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请问老师: 1.这笔补贴收入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我们这笔补贴收入符合专项收入免税条件,但专管员说,计入营业外收入要缴税,要计入专项应付款,但我觉得缴税和会计记账应该是两码事,请问老师到底该如何记账。 3.上述情况中,这笔政府补贴是用于公司开办运营费用的。我看了下企业会计准则,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递延收益”,在以后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 想问老师,我们公司收到的这笔补贴是讲明用于开办运营费用的,共有1500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有很多费用尚未支付,也就是说截至收到补贴时开办费只发生了不到1500万元,比如说开办费当年共发生了700万元,那我这个补贴收入到底是应该在收到时一次性将15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呢,还是按照开办费700万元金额,记700万到营业外收入,记800万元入递延收益,然后第二年再按照开办费发生金额确认第二年的营业外收入? 答:贵公司的情况,请参考下面的解释: 1.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是可以的,不过,准确严谨的来说,需要视贵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区分,假如已经执行新会计准则,则要按下述办法处理: 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与当期损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以后期间损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显然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 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2.专管员的说法没有依据。是否免税,要根据税收政策,不是按会计科目来确定的。目前,财政补贴免税有下述两个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税人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