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顾客忠诚计划,也称顾客回报计划,是企业针对顾客累积购买本企业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激励措施。“累积”强调了顾客忠诚计划并非一次性促销活动,“激励措施”是指企业在顾客的消费满足预先设定的特定条件后,向顾客提供的打折或免费商品或服务等激励形式,这种激励是在未来期间逐步兑现。1981年“美利坚航空公司常客项目”的出现,标志着顾客忠诚计划的现代形式诞生。该项目按照乘客的飞行里程奖励里程分,再将一定量的里程分兑换为不同额度的免费机票。开展该项目的目的是为了培育顾客对美利坚航空公司的忠诚,以应对航线开放给公司带来的竞争压力。后来,这一手段逐渐应用于通讯、酒店、饮食娱乐和零售等行业,主要表现形式有顾客俱乐部、免费或打折商品与服务、会员卡、优惠券、积分奖励等。酒店顾客忠诚计划可以有效培育、留住核心顾客,获得市场地位,降低营销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加酒店收益和利润。据推算,回头客的增加与酒店利润的上升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大致比例为1%∶6%~16%;另一方面,吸引回头客的成本却只相当于吸引一次性顾客成本的1/7。国外酒店业实施的经验和我国其他领域顾客忠诚计划的引入以及我国酒店业越来越成熟的市场氛围,在我国酒店业发展顾客忠诚计划具备了很好的基础和条件。而酒店顾客忠诚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必然导致会计核算中收入确认和计量复杂程度的增加,目前我国从准则规范到会计实践暂还没有对此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规范地做好其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讨论酒店顾客忠诚计划会计处理的原则,以及根据不同类型顾客奖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式。 二、酒店顾客忠诚计划的会计计量原则的讨论 (一)顾客忠诚计划的会计计量 正式将顾客忠诚计划纳入会计研究视野,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表关于常旅客计划的见解声明开始。AICPA现行的有关顾客忠诚计划的会计规范,包括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顾客忠诚计划》(2008年7月1日生效),以及EITF00—22号公告和EITF01—9号公告。总体而言,理论界对顾客忠诚计划的会计处理主要有“折衷观”、“费用观”和“收入观”三种观点。 孙文刚(2009)详细论述了这三种观点的内涵,认为“折衷观”的主要依据是“重要性”原则,但它明显违背了“一致性”原则,容易导致会计处理前后的不一致和会计判断的随意性。因为不论价值大小,顾客忠诚奖励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区别。另外,如果出现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中部分与经营相关,部分与经营无关的复杂情况,“折衷观”更加难以应对。所以,这种观点的支持者最少。而“费用观”和“收入观”都能从IAS18中找到理论依据,如:“费用观”符合IAS18第19款规定——与销售相关的费用,包括尚未发生的,应在收入确认的同时予以确认;“收入观”则符合IAS18第13款规定——如果有必要反映交易的实质,那么销售交易中可以独立确认的部分,应当分别予以确认,两者支持者难分伯仲。 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分类,会计计量和确认的时间等方面来考察,两者都存在显著区别:“费用观”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与销售相关的“预计负债”,而“收入观”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递延收入”。这为我们确定酒店顾客忠诚计划会计计量原则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 (二)酒店顾客忠诚计划的会计处理原则 从实务来看,因“费用观”处理起来比较简单易行,国内外企业对顾客忠诚计划会计处理主要还是采用“费用观”。企业管理层以及销售等部门认为提供奖励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回头客,因此顾客忠诚计划应作为销售费用的一部分。但是,从顾客的角度出发,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也购买了在未来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享受折扣的权利。“收入观”对奖励不直接在当期确认为营业收入,而是将其公允价值计入递延收入,从而避免了虚增收入,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也更符合逻辑。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IFRIC13)认为忠诚奖励与促销费用有着本质不同。忠诚奖励是顾客的一种权利,是销售收入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促销则是为实现销售交易而在销售交易之外独立发生的;忠诚奖励不是在初始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同时交付顾客,而是以后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时间才交付,促销基本上是一次性完成的,因此,它并不适用“费用观”即IAS18第19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仅适用于那些诸如安装检验费用及质量担保费用等形式的、与已经交付商品直接相关的费用)。因此,IFRIC13明确禁止“费用观”处理方法,规定了相关企业必须采用“收入观”,强调顾客忠诚奖励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促销费用,也不是与销售商品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酒店会计是以货币为基本的计量单位,以酒店提供服务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会计资料为依据,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并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管理活动。酒店收入是指酒店在提供劳务、销售商品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酒店收入包括劳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其收入的基本特点是:收入从酒店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而非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酒店顾客忠诚计划收入确认同样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积分奖励采用了“收入观”,与IFRIC13的思想一致,即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对客户的奖励积分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入,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确认收入。具体处理方法主要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此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入;二是企业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应将原计入递延收入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虽然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酒店顾客忠诚计划会计处理的专项规范,但“收入观”是可取的,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递延收入”是今后顾客忠诚计划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