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11年10月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小企业中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本文就新《准则》下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以供相关读者参考。 企业开办费财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1.税法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发生筹办活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执行。(2)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指不低于三年分期摊销,作者注),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准则》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的“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一)纳税调整 1.纯筹建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纯筹建年度不存在经营收入,因此会计上必然因支出开办费且计入损益而发生亏损,但税收上规定支出开办费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这样,在纯筹建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账面亏损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使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为0。 2.纯生产经营年度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在纯生产经营年度,税收上按规定对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进行摊销,即“进行税前扣除”时,由于此时原开办费已计入筹建期间损益,这样不论是在税收上采用一次性摊销或者是分期摊销,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中都不反映税收上开办费的摊销额,因此纳税申报时,应按摊销的开办费调减应税所得,直至在税收上将可扣除的开办费全部摊销完毕为止。 3.在既有开办费支出,又在后期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应比照以上会计处理时的方法,按照当年支出开办费与当年应摊销开办费的差额确定调增或调减。当年成立、当年投产经营的企业,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摊销开办费的情况外,无须因开办费作纳税调整。 (二)申报表的适用 税法上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纳税申报时,要分别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简称主表)及其附表九、附表三。涉及开办费的附表和主表格式见附表九、附表三、申报表A。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纯筹建期间会计上表现为亏损,而按税法规定亏损年度应填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既然如此,小企业纯筹建年度是否应填报附表四呢?答案是无须填报。理由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在具体纳税申报上,附表四的亏损是指按企业利润总额加上各项纳税调增、减去各项纳税调减后、在正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项目反映的金额。纯筹建年度虽然会计上表现为亏损,但经过纳税调增,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已为0,即当年在税法上不再亏损,而且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结转税收上的未弥补亏损。如此在税法上,以前和当年均无亏损需要弥补,因此按规定也就无须填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三)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1.纯筹建年度纳税申报时(含零申报),涉及开办费纳税调整的:(1)附表九第10、14行的第1、5、7列均填报当年支出的全部开办费,第2列填报自企业成立至当年末累计支出的可在以后税前扣除的开办费,第3列填1,第4列不填,第6列填0;(2)附表三第45行、55行的第3列,按附表九第10、14行的第7列金额填报(筹建期间应当无其他计入损益的收支,下同);(3)主表第13行,以负数填报当年支出的开办费,第14行填报附表三第55行第3列的金额(即主表第13行的绝对值),第15、23、24、25、27及以下各行均填0。 2.企业纯生产经营年度纳税申报时,凡按税法规定应摊销开办费的:(1)附表九第14行第1、5列均填0(假定该行无其他应调整事项),第2列填报筹建期间累计支出的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开办费,第3列不填,第4列填1或3,第6、7列填报按税法规定当年应摊销的开办费,其中第7列应以负数填列。(2)此时由于有可能存在其他待摊费用的发生和摊销,因此附表九第10行各列应按该表第11至第14行的合计数填列(其中第3、4列不填)。(3)然后,将附表九第10行第7列的绝对值填写到附表三第45行第4列(假定附表九第11至14行无纳税调增事项),再将附表三各个项目汇总数填写到第55行的第3、4列,最后填报到主表第14、15行。主表其他行次则按正常申报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