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问题剖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建新,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经济学硕士

原文出处:
财会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会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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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18日我国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有利于小企业简化会计核算、减轻纳税调整工作量,而且更有利于税务部门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给予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决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建立健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税法实现了比较完美的协调。

      一、准则制订立足税务部门需求

      税务部门在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税收决策时,更多希望减少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是以“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作为指导思想,制定的理念、框架结构、计价方法、核算原则等都充分考虑了税务部门等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最大限度地消除小企业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这样所制订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既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也有利于降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工作量,体现出成本效益原则。

      在立法目标上小企业会计准则趋同于税法,由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目标向及时、公平征税的税法目标靠拢。这一做法表明《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规则上采用适度降低会计真实性,从原则上提高税务部门对小企业会计信息有用性,扩大了会计相关性的功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这一条款说明准则没有实行“财税合一”做法,仍然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财税适度分离”,说明小企业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只是最大限度地消除,而不是二者统一。因此,在实施准则后,小企业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更多的是不可能消除的永久性差异,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例如,小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用于补偿小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其他政府补助时,《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为递延收益,而税法要求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不征税收入,导致小企业会计与税法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既然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减少了,小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交易或事项就会减少,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纳税调整的说明,披露“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企业所得税法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以能够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为前提条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企业不得享受20%的优惠税率。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批小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等原因,税务部门无法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导致大批小企业无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我国在制订《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考虑小企业量大、面广、质量参差不齐、业务较为简单,会计基础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在《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确认、计量和列报的规定上,实行简化原则,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小企业会计处理趋同税法,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以此促使小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关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准确的自身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不仅有助于税务部门提高对小企业的查账征收,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也有助于税务部门能够根据小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征税,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将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在资产确认、计量上准则与税法相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资产上的协调主要存在于初始和后续确认、计量方面。

      (一)资产初始确认、计量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二者均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不承认市场行情对持有资产的影响,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没有采用税法上不认可的公允价值作为记账基础,对会计要素初始计量与税法相一致。例如:对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成本(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而是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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