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10多年来,公允价值一直是世界会计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问题的主要症结是:公允价值的定义不明确且不统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地位和关系不清;公允价值难以计量且缺乏足够的可靠性;公允价值计量在全球金融危机时期由于“顺周期”曾带来推波助澜的效应。因此,公允价值计量一直备受争议甚至遭到一些抵制。虽然如此,世界上两大权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一直孜孜不倦地推动着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研究与改进。从它们本世纪以来发布的会计准则看,大多涉及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事实证明,公允价值即使受到了金融危机的挑战和磨难,但它仍存在着继续扩大使用的趋势。 2011年5月12日,IASB发布的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新准则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既是后金融危机时代IASB针对美国FASB早先发布的SFAS 157的缺陷所作的一次全面修订及更新,同时也是两大准则制定机构为改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 GAAP)及促进两者之间趋同的一个重要合作项目。IFRS 13明确给出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并确立了计量公允价值及计量基础披露的单一框架。 二、IFRS 13的核心内容及亮点 (一)明确提出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和计量框架的相关概念 1.公允价值的定义。IFRS 13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即可以理解为脱手价格。脱手价格观点体现了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从计量日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这里需要注意区别的是买入价格(也称重置成本)和脱手价格之间的区别,亦即在一些情况下公允价值不同于交易价格。在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形下,通常的假设是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以交易日的价格(即买入价格)来代表公允价值(即脱手价格)。但是对于一项具体交易则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这么做是否合适。比如在下列情况下,用交易价格来代表公允价值是不适当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交易是被迫的或处于卖方不得不接受某一价格的情况下发生的;交易的会计单位不同于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的会计单位;交易发生的市场不同于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2.参照市场。公允价值定义中的有序交易是假定发生在主要市场中的,即相关的资产或负债拥有最大交易量和交易水平的市场。而当主要市场不存在时,则应使用在最有利市场中的价格,其中最有利市场是指该市场能最大化出售资产收到的金额或最小化转移负债付出的金额。在决定拥有最大交易量和交易水平的市场时,即使主体从未在特定市场中参与交易,也假定其可以在计量日进入该市场进行交易。同时准则指出在不存在反证的情况下,假设主要(或最有利)市场就是主体通常进行交易的市场。虽然并不需要查找所有可能的市场,但是必须将所有合理的可获得的信息纳入考虑范围。 3.市场参与者。IFRS 13对市场参与者给出了正式的定义,这是先前发布的相关准则中所没有的。市场参与者是指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场中相互独立的,了解所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能够并愿意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的买卖双方。主体在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使用市场参与者在该资产或负债交易中的价格,并假设市场参与者是基于其最佳经济利益进行交易的。在应用这些假设时,主体无须辨认特定的市场参与者,但应辨认可区分市场参与者的一般特性,即主要考虑下列特定因素:该资产或负债;该资产或负债的主要或最有利市场;可能在该市场与主体进行交易的市场参与者。而主体的自身意图(如持有一项资产或处置一项负债)在确定公允价值时是无关的。 (二)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情形下的估值技术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当交易可直接从市场观测到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相对较为简单,而当可观测的市场不存在时,应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金融危机时期,如何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形下确定公允价值,一度成为讨论的热点。IFRS 13在借鉴SFAS 157修订条款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关指引。IFRS 13规定,主体应在计量日使用可获得的足够资料运用估值技术来计量公允价值,并且应当遵循极大化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变量且极小化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的原则。同时,IFRS 13还给出了三项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分别是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其中,市场法是指主体使用由相同或可比较资产、负债或一组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交易所使用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来计量公允价值;收益法是指主体将现金流量或收益及费用等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折现值的估值方法,该方法反映的是对未来金额的现时市场预期值,即折现值;成本法是指主体确定一个反映现时取代某资产的服务能力所需投入金额的价值,通常也称为当前重置成本。 主体应当选择并一致地采用一项估值技术。然而,当该方法的变动具备相同或更具公允价值代表性时,则变动估值技术或其应用可被认为是适当的。此项变动应依IAS 8“会计估计变动”处理,但不需要依其规定进行披露。 (三)对资产和负债的运用进行了细致规定 1.提出了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概念。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是基于市场参与者对该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为基础的,即应考虑市场参与者通过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来产生经济效益的能力,或将其卖给另一个能够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是基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的,其被假定能够最大化资产或资产组(可能包括负债)的价值。在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时,主体必须考虑资产是否可使用:①物理上可用,即市场参与者关注的任何物理特征都应考虑(如规格和位置等);②法律上允许,即如果市场参与者会考虑任何法律对于资产使用的限制,则这些限制也应该纳入主体的考虑范围;③经济上可行,即当评估经济上是否可行时,主体必须考虑到市场参与者在考虑了将资产投入使用所需付出的相关成本后应能从该资产的使用中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