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采用商业信用结汇方式的风险及防范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运胜,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贸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201620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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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恶化了工商企业的融资环境;金融危机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导致很多进口商在货款到期不能如期支付并逐步演化成信用危机。金融动荡也使国外银行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即使出口采用信用证等银行信用结算方式也具有相当大的风险。而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由于手续简单,费用低廉,进口商不需要缴纳高额开证抵押,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已为更多的进口商所接受。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完全依赖于进口商自身信用,一旦宏观环境或进口商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买方可能会拒绝付款赎单,甚至提取货物后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显然采取该种方式出口商要承担比信用证结算更大的风险,但如果能够操作适当,辅之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不仅费用比信用证结算方式低,同样能够进行出口押汇等融资活动,满足中小出口企业资金的需求,而且对出口商风险保障程度和范围远比信用证宽,还可以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资信调查、风险控制管理和拓宽出口市场等服务(荆涛、耿宇亭,2008)。研究出口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何既提高竞争能力又有效控制收汇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出口商业信用结汇存在的收汇风险

      出口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就是主要依赖进口商的信用,银行在此过程中主要提供服务,很少提供信用,且参与银行都是SWIFT①支付系统的成员,在全球拥有广泛的代理行网络或分支机构,款项流转较为安全快捷(吴百福、徐小薇,2007)。

      电汇(T/T)方式对于出口商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到货款前是否已经交付出物权凭证或者货物。如果采用预付,即“前T/T”方式,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出口商不存在风险;如果采用后付,即“后T/T”方式,出口方发货后再收款,则存在相当风险(高金田、董方,2005)。

      托收方式对于出口方存在的共同风险为货物发出后进口商拒绝付款或者承兑,导致货物被运回,转卖的风险和损失,或者由于政治及经济原因,以及进口政策的改变后不能取得进口许可或所需外汇,导致货物到达进口地却无法通关或者付款(高增安,2002)。当前付款交单对于出口商的风险,更多表现在进口方银行可能在没有收到货款就对进口商放出单据,或者一些国家把远期D/P视为D/A,只要进口商一旦承兑,或凭借进口商出具的信托收据(T/R,Trust Receipt)就交出全套单据,导致出口商不能顺利收款,而进口商可能在收货后以货物存在缺陷等为借口要求降价或者延迟付款,甚至以各种理由推迟付款责任,然后宣布破产或逃匿。

      另外,由于目前出口交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比重相当高,但当进口方要求指定货代公司时候,出口公司手中拿到的往往是货代公司所签署的货代提单,其本身不是物权凭证。若买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与买方沆瀣一气,就可能在买方没有付款的前提下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走货物。同时该批货物由对方投保,还会出现买方拒付且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损,由于卖方没有保险单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高运胜,2006)。因此,在电汇结算方式中,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如果买卖双方还是如往常采用货到付款或者押款一定时期的信用交易,则存在相当大的潜在风险。

      二、对采用商业信用方式结汇风险的防范

      由于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基本上完全依赖于买方信用,这次金融动荡导致部分国家和地区信贷紧缩,相当部分公司无法从银行贷款,会造成资金流趋紧而陷入经营困境,加大了这些企业拖延支付甚至赖账的风险。

      1.货到后付款最好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为了减少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中O/A、远期D/P和D/A等带来的风险,当成交金额比较大,可以选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一旦买方无理拒付、破产或者进口国产生政治风险等,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约为80%的货款赔付,同时还能够免费获得诸如美国邓白氏(D&B)等咨询机构提供的对进口商资金信用状况的调查,坏账呆账的催收等辅助服务。在目前外贸企业资金普遍紧张的状况下,采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能够从银行贷款或者出口押汇等融资活动,获得额度为销售票面价值约为80%的款项,可以通过不断充实的现金流来扩大市场,同时出口方一般可以向进口方提供货到付款或者押款不超过180天等资金融通的优惠条件,大大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但是D/A方式通常出口方不能控制物权,银行通常不考虑给出口方进行押汇(傅磊、顾奋玲,2007)。

      同时,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能够提供国际市场信用风险数据,发布预警信息,加强行业风险分析,发挥资信调查和限额管理等风险控制功能,并协助扩展出口市场的辅助服务,均有助于出口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尽早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提高出口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何家宝,2005)。我国大多数省市在2008年下半年开始,出台了在WTO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对于机电、高技术产品和农产品等出口产品保费补贴甚至超过60%。很多中央企业还为集团下属企业集中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能够享受一定比例的保费率折扣,这些有利因素使当前短期信用保险在费用支出方面相对于出口保理业务(Factoring)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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