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当年所得不分配,法人合伙人也需缴所得税 问:某合伙企业2010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0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0年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对来自于合伙企业的所得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者注:根据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释,“先分后税”中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税”是指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企业注销前,对未付清货款需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问:某企业自2009年12月开业以来,一直未有销售收入,现在准备办理注销,但还有一笔购进的货物未付货款。请问,企业在注销前,对这笔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物业费中的公共维修基金不计入应税收入 问: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包含公共维修基金,是否算应税收入? 答:物业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房屋所有人收取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按代收代管项目不计入物业公司应税收入,但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在股权转让中,价格明显偏低有五个判定标准 问: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如何判定交易价格属于明显偏低情况? 答:判定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7号)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处理视情况而定 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处理? 答: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已按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作纳税调减;企业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不符合暂缓收入确认条件或未办理备案事项的,应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调整事项均暂在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三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9行“18其他”项目处理。 企业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中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那么,法定资产损失,还存在追补确认扣除问题吗? 答: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同时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两个条件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确认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比照境内有关规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