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造条件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8大领域)。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筹划思路:当企业满足上述其中某几个条件时,可以通过努力使自身满足全部条件,以便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获取税收上的优惠。 例1:某企业成立于2008年,2011年该企业具备上述5个条件,只是第3个条件未达到,即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有4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0人)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9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率不足10%。本企业201 1年预计应税所得为6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保持企业原状,不能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应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方案二:企业可以通过招聘增加2名研发人员,从而达到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由此可申请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应纳企业所得税=600×15%=90(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150-9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筹划思路: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未必就高。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大多具有高附加值,这些产品的增值率(利润率)较高,若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则会产生较高的销项税额和较低的进项税额,从而使得增值税税负较重。而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增值税征收率为3%,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整体增值税税负较低。因此,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考虑分立出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由分立出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其进行交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增值税税额。 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申请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应税所得为250万元,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进材料可抵扣金额占销售收入的10%,销售过程中既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也有开具普通发票的业务,其中开具普通发票的业务不含税收入为40万元,相应年应税所得为25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继续维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400×(1-10%)×17%=61.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15%=37.5(万元) 合计纳税额=61.2+37.5=98.7(万元) 方案二:将开具普通发票的业务分离出去,重新注册乙公司(假设乙公司不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将其销售收入控制在40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400-40)×(1-10%)×17%=55.08(万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40×3%=1.2(万元) 共需缴纳增值税=55.08+1.2=56.28(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5×15%+25×25%=40(万元) 合计纳税额=56.28+40=96.28(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2.42万元(98.7-96.28)。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