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权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顾国庆,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赵渊贤,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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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通常给予承租人延长原租赁期的权利(不是义务)。类似地,一项租赁合同也可能赋予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而现有的准则中对于承租方延长租赁期和提前终止租赁的权利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FASB)对《租赁》准则的联合修订过程中,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对包含延长或终止权(期权)的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决定是否行使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权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租赁期的重估;购买期权的处理。

      一、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其一,隐式期权。通常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在租赁结束时,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协商达成了一项新的合同,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资产。一些学者认为,这种重新谈判的能力构成了隐式期权,应纳入对租赁期的考虑;同时指出,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届满时重新谈判,与其在租赁市场上拥有续租的合同期权是相似的。如果仅仅只考虑合同期权,拥有隐式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的租赁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然而,有合同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租赁期时可以包括续订期。也有部分学者指出,有延长租赁期权利的承租人的合同立场,与没有这种权利的承租人是不同的。因此,其不赞成在租赁市场中将有续租期权的承租人与没有相同权利的承租人置于同一经济立场。包含在合同条款中的期权(合同期权)对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了这种合同期权。

      其二,期权租赁的确认。如果一项租赁给予承租人延长租赁期的期权,承租人将有在可续订期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但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这样做。例如,承租人签订一项5年期的租赁合同,包含延长3年租赁期的期权。在这个租赁中,承租人根据合同可以租赁5年,但有可以继续使用3年的期权。这个租赁与8年期且在第5年终止合约的租赁经济形式相同。而在之前的讨论中,理事会初步决定对租赁合同不采用组合的确认方法,而是采用确认单个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因此,尽管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合同都符合资产的定义,理事会仍然决定不根据资产使用权分别确认。类似地,在租赁合同的组合方法下,在可选期内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但是,理事会初步决定采用确认单项资产和负债的方法,租赁合同引起的单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应包含可续订期的租赁付款额。对于包含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理事会考虑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1)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来解决;(2)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采用确认的方法来解决——即选择一个可能的租赁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通过计量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对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来解决。

      [例1]一台租赁期为10年(初级阶段)的机器。租赁合同中包括承租人可以另外租赁该机器5年的权利(第二阶段)。初级阶段和第二阶段每年的租金为100万元。承租人决定有80%的可能性会选择在第二阶段继续使用该机器。忽略贴现的影响,计算结果的期望值,承租人应确认的租金支付义务为1400万元(20%×100×10+80%×100×15)。出租人移交机器给承租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将引起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基于确认的目的,没有必要具体指明租赁期是10年还是15年。租金支付义务已经产生,且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没有导致对续订权的单独确认。然而,续订权及其将被行使的可能性包含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中。因此,可以说这种方法比方法(2)更好地反应了期权的存在。然而,可靠地预测执行新选择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此外,这种方法可能导致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时没有反映可能的结果。在例1中,承租人确认的租赁付款额为1400万元,符合租赁期为14年的情况。然而,例1中的租赁期仅仅可能是10年或者15年,不可能是14年。

      二是通过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如果采用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问题的方法,那么在例1中,无论该租赁期事实上是10年还是15年,在会计处理时直接确认为10年期或15年期租金支付义务的租赁资产。出租人转移租赁资产给承租人是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在这种方法下,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将通过确认来解决。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10年的租赁期,那么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将不包括承租人行使续订权的可能性。同样地,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租赁期为15年,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包含承租人将行使续订权的假设。这种方法考虑了对作为不确定问题的续订权的估价,该不确定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实的义务。换句话说,承租人是拥有10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0年租金,还是获得15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5年的租金呢?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租赁期一旦确定,期权的存在会被有效地忽略(除非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如果确定例1中的租赁期为10年,在计量租赁支付义务时第二阶段的续订权将被忽略。相反,如果租赁期确定为15年,将忽略10年租赁的可能性。

      理事会通过对两种方法的评估,初步决定采用方法(2),关于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应该通过确认的方法解决,且承租人应该对具体的租赁期确认租金支付义务(例1中为10年或15年)。理事会指出,这个方法避免了方法(1)中的许多计量困难,更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应该对确认类型进行额外披露,以便使用者能够区分包含期权和不包含期权的租赁。此外,针对该方法忽略期权存在的担心,可以通过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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