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关注上海“营改增”试点中的实务操作(二) 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增值税的计算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一)上海市试点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 1.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分别按照17%、11%、6%三档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是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这与全国执行的销售货物涉及的增值税计算相同。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不含税价+不含税价×增值税税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价×增值税税率) [重点提示]原则上,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特殊情况的规定 (1)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重点提示]在准则中,规定现金折扣按照总额→销售额,总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规定商业折扣按照净额→销售额,净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而为了便于操作,增值税不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服务,都规定要开发票。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扣缴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账款/(1+税率)×税率 [重点提示]将接收方支付的价款作为含税价,需要进行换算。 (二)上海市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上海市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重点提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同。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不含税价+不含税价×征收率3%)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价×征收率3%) [重点提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不含税价+不含税价×征收率3%)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含税价×征收率3%) 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重点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缴纳增值税,没有进项税额,所以没有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等的差别,只需要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处理即可。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含税价×征收率3%)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