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营改增”差额纳税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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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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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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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启动后,差额纳税情形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近期,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两种情形,对该市部分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作了明确。

      试点企业差额纳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于差额纳税政策规定为:(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同时强调,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则上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但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协作的情况下,双方税种、计税方式、发票类别均不一样,相比税改前呈现较为复杂的态势。税改前,会计核算上,差额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改后,试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销售收入,不进入企业成本扣除,差额纳税更具特殊性。

      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为保证政策衔接,对于原来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有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为可抵减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执行,填报资料多增加的一个附表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无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的试点企业可填报本表进行申报。

      案例:上海某货物运输企业A公司2012年1月为生产企业甲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甲公司共需支付A公司1110万元。A公司将承揽甲公司的部分运输业务分给非上海货物运输企业B公司,A公司共需支付B公司555万元运输费用(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处理:假设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为甲公司开具1110万元(含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应为A公司开具555万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发票。A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要另行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3《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假设可抵减销售额当期可完全扣除,附表1销售额为1110÷(1+11%)-555÷(1+11%)=1000-500=500(万元),A公司销项税额为500×11%=55(万元)。A公司应纳增值税55万元。甲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仍为A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试点企业差额纳税下的会计处理

      沪财会[2012]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根据沪财会[2012]8号文件的规定,上述A公司、B公司差额纳税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A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1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A公司接受B公司提供的劳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

       贷:应付账款——B公司 550。

      B公司为A公司提供劳务

      借:应收账款——A公司 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

      若A公司为试点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沪财会[2012]8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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